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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民政府论文范文写作 南京国民政府改订新约运动和收回航权关系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国民政府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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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着手进行改订新约运动,宣布要废止旧约,重订新约.取消一切不平等条约特权成为运动的目标.但由于列强的阻挠,新约只实现了中国关税自主目标,包括航行权在内的其他不平等条约特权并未取消.抗战爆发前,收回航权的谈判根本没有进入实质性阶段.当然,这次改订新约运动与收回航权也有关系.在改订新约运动中,南京国民政府即开始酝酿收回航权,进行认真研究,制定了收回航权策略,并试图与列强进行交涉.改订新约运动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收回航权进程,对收回航权运动产生了积极影响.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改订新约;航权

作者简介:刘利民,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 长沙 410081)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希望取消列强在华的不平等条约特权.作为旧约中重要内容之一的航行特权自然受到关注.1929年1月30日,外交部次长唐悦良在广播电台发表演讲,表示1929年以后的外交方針主要在于领判权、内河航行权、租借地和外兵驻华问题之解决,并称航权收回“愈早愈佳”,至于具体进行,“本年内全部商约将进行谈判” [1 ].8月7日,国民党二届中执委会政治会议第190次会议通过《航政根本方针》案,决定:“沿海岸及本国境内之外船航行权,应速收回.” [2 ]12月18日即传出:“收回航权决明年必办,闻政府将不规定时期,以表示有立即收回之意.” [3 ]国民政府自建立之后,也确实开始着手收回航权的行动.在改订新约运动中,南京国民政府即开始酝酿收回航权.

一、南京国民政府宣布废止旧约,重订新约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时,宣布要继承孙中山遗志,取消不平等条约.宁汉合流后,南京国民政府形式上实现了统一,此后着手将改订新约主张付诸实施.1928年6月14日,王正廷就任外长,推进了重订新约运动.15日,国民政府发表对外宣言称,统一告成,国民政府将“根据外交手续,立刻开始商订新约,以完成彼此互相平等尊重国家主权之原则” [4 ].7月7日,外交部发表重订条约宣言,宣布:(一)已到期条约“当然废除,另订新约”,(二)未满期条约“即应以正当之手续解除而重订之”,(三)旧约到期而新约未订者“另订适当临时办法处理一切” [5 ].7月9日,国民政府公布制定《中华民国与各外国旧约已废新约未订前适用之临时办法》七条,核心内容是取消外人在华领事裁判权和其他特权 [6 ].

随即,外交部正式分别向各有关国家递交照会.这些照会分为两类:一类是条约满期者,照会直接宣布废止旧约,要求按照平等相互原则订约.当时,条约满期国有日本、比利时(实际上已经为无约国)、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丹麦及(法)越南.二类是条约尚未满期者,照会请求缔约国派人商定修约.

对于中国的要求,各国反应不一.条约尚未期满者因为不涉及旧约废止问题,故均表示愿意与中国磋商.反应最激烈的是条约期满国家,对于中方直接宣布废止旧约表示不满.如7月16日,日、意、丹三国照会中国外交部,反对直接宣布废止旧约 [7 ].不过,这些国家态度亦有差别.如意大利表示原则上愿意考虑与中国改订条约,惟不承认旧约无效,商定新约亦只愿意修改有关商业条文 [8 ].而日本则强硬拒绝中方主张.葡、美、丹、比、西、法等态度比较缓和 [9 ].

经过谈判,中国与欧美各国先后达成了新约.至1928年底,中国与美、德、挪、比、意、丹、荷、葡、英、瑞、法、西等均签署新约 [10 ].这些条约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单纯的关税条约,与航权、领事裁判权等其他问题无直接关联.这包括与美国、挪威、荷兰、瑞典等签订的新约.中美关税条约签署时间最早,其他国家均以其为蓝本.国民政府本来希望与美国达成一个新的通商条约,但美国只愿意磋商关税问题,遂成为关税条约.1928年7月25日,中美双方代表宋子文和马克谟在北平签署关税条约 [11 ].至于商约谈判,直至1933年中美通商条约届满,国民政府才提出修改要求,但无结果,航权问题也就没有进展.当然,中美关税条约对当时的修约运动还是有积极意义.“这次中美两国签订的新约,其意义的重大,可分两方面观察.第一,这约的签订是美国正式承认国民政府的表示.第二,这约是国民政府成立之后,所谓列强自动的与中国依平等互惠的原则所订的第一个条约.进一步说,并且是民国以来在华享有特殊权利的强国自动的与中国依平等互惠的原则所订的第一个条约” [12 ].此后,其他各条约国纷纷与国民政府签订新约.

第二类是通商条约,除关税问题外,还涉及领事裁判权、通商等问题,与航权问题有间接关系.这包括与比利时、意大利、丹麦、葡萄牙、西班牙等国签订的新约.这类新约虽名为通商条约,但主要是解决关税问题,同时就法权问题等达成协定.至于通商本身,新约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如1928年11月22日签订的《中比通商条约》共5条,涉及关税、法权、居住经商及土地权等问题.关于通商问题,只有第三条简单提到:“两缔约国应于最短期内举行会议,俾以相互及平等待遇之原则为基础签订一通商及航海条约.” [13 ]中葡、中意、中丹等条约亦如此规定.从条约内容看,虽未明确废除旧约,但承认中国关税自主,在一定条件下取消了领事裁判权.至于航权问题虽没有予以讨论,但从第三条内容看,航行特权当在取消之列,应是“相互及平等待遇之原则为基础”的通商条约内容.

第三类是特殊关税条约,主要是与英、法两国所订条约.这类新约主要内容也是解决关税问题,但附带其他规定.如中英谈判时,英国只愿意签订关税条约.由于英国态度强硬,国民政府最后只得同意英方主张.12月20日,蓝普森与王正廷签订《中英关税条约》及附件.该约除规定承认中国关税自主权外,还规定取消限制中国任意自定船钞权的条款,及申明中国取消所有内地税、陆路海路统一税则等内容.中法修约包括两部分,一是中法天津条约,当时该约没有到期,按照国民政府宣言应在重订行列,但法国只愿意就关税问题进行谈判,于是就有12月22日签订的《中法关税条约》.二是中法越南边界通商条约.中法关税条约附件声明即日开议中法越南通商条约 [14 ].但双方分歧较大,直至1930年5月16日才签《规定越南及中国边省关系专约》及相关附件,宣布废止以前中法关于越南通商有关条约及附件,就领事设置及其权利、纳税、在越华侨权利、货物免税等作出新规定.该约较旧约有所改正,但对中国来说仍有失权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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