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本科论文>材料浏览

关于风险防范论文范文写作 论股权众筹法律性质其运用风险防范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风险防范论文写作 时间:2023-12-25

论股权众筹法律性质其运用风险防范,本论文主要论述了风险防范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风险防范论文参考文献:

风险防范论文参考文献 法律本科论文法律和道德论文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

摘 要:在当今这个讲究创新的时代,大批创业者的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为筹融资头痛不已,众筹模式的出现,为创业者筹资提供了一条新的便捷道路.自中国首例股权众筹——美微创投项目将股权众筹理念带入国内后,在短短的3年时间里,不乏股权众筹的成功案例,如原始会联合国电光伏用众筹模式开发全球首个兆瓦级的分布式太阳能电站;3W咖啡馆用会籍式众筹向社会公众募资和推荐项目等.我国法律对众筹尚无作出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以及监管规则的缺失,加之融资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多门类、多形式的复杂性,特别是实践中经常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监管红线问题,导致实际操作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文章通过对股权众筹三大经典案例进行法律分析,从法律角度解读三大股权众筹经典案例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规避非法集资认定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股权众筹 有限合伙 股权转让 非法集资 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2.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标号:1004-4914(2015)02-106-04

承认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是和时俱进适用市场客观需求.研究股权众筹的性质有利于从立法角度来划定股权众筹所具备的一般形式,界定股权众筹不能涉及和涉足的领域及行为.

一、股权众筹的性质

现代众筹是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究其渊源,众筹概念是由众包(Crowdsourcing)引申而出,众包指个人或企业突破雇员和供应商的界限,从大量人群中征集服务、观念、技术或人力.众筹就是指一群人为某个项目、某个人或者某个公司募资,以资助其正当的生产经营、创作、创新甚至生活活动.众筹征集的是资金,实质是面向资金的“众包”.{1}

根据众筹项目所提供的筹款回报来划分,众筹可分为:奖励众筹、捐赠众筹、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四大类.

1.经济学中的股权众筹——大众融资.从经济学角度定义股权众筹是指筹资人以股权回报方式换取大众资金来筹建项目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广义上指通过 机构撮合融资企业和投资人的权益性融资方式.{2}具体而言,笔者概括为筹资者(发起人)利用互联网平台向社会普通投资者展示融资项目情况,公布融资要求及出让股份或项目份额,通过和投资人达成合意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出让一定比例的项目公司股权,获得投资者资金的投融资行为.通过众筹方式筹资的融资者主要是初创、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股权众筹平台如Crowdcube、天使汇、3W咖啡、原始会等作为撮合投融资双方的媒介,提供项目推广、信息交换匹配和信用审核等服务.此处笔者需指出的是目前所有的众筹平台都不承认设立公司为一个独立项目,单纯地设立公司不同于能实际运营创造价值的项目本身,公司是为了项目的运营管理而设立的责任担当主体,而项目是有一定盈利模式的一系列独特、复杂相互关联的活动.应该有明确的目标,可以完成且有具体完成时间,真实且能实现生产消费,涉足某一行业或创新某一行业.故设立公司只是实施开展项目、确定项目权属的一个程序.

2.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股权众筹区别于其他众筹的关键在于以股权作为融资回报方式,股权性质是认定股权众筹法律属性的基础,股权即股东权利,其产生基于权利人的投资行为,经济生活中经常指代的是一种利益分享机制.纵观我国现行各法,并没有对何为股权作出单独的定义.但我国《公司法》中对股东权利有这样的表述:“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和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3}归纳《公司法》的规定,股权的具体内容可概括为:(1)公司收益分享权;(2)对股份或出资的处分权;(3)通过股东会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和选择公司管理者权;(4)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割权.{4}

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财产处分决策、资产收益均享有权利,可知法人财产权要受到股权支配,公司不能以所有者身份对抗股东全体的共同意志.股东对投入公司的财产享有终极的财产收益、处分权利,故股权属于所有权范畴{5}.

从法学角度来分析股权众筹行为较复杂,笔者认为从区分阶段和主体身份来划分,股权众筹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创业团队和投资人之间为有限合伙.当创业团队作为发起人时,创业团队向投资人出让项目份额,吸纳投资人成为项目共有人,创业团队需要始终对项目的运作和执行负责,在项目发起过程中对项目负无限连带责任.投资人在项目发起过程中一般不参和项目的运作执行(但不排除提供一定的协助),项目实际开展中以投资额为限对项目承担有限责任.发起人和投资人之间是有限合伙的关系,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确立双方对项目的权属.

二是现存企业创始人和投资人之间为股权代持或股权转让.当项目公司创始人作为发起人时,公司创始人通过向投资人转让自己持有的项目公司股份来获得融资,投资者便以货币资金形式入股项目公司,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通过合意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交付资金后将投资者相关信息(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出资额、占比等)加入股东名称,经过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后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成为标准完备的股东.而现实中大部分情况是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只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没有修改股东名册更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尤其是人数众多的公司,股权转让频繁,不可能及时完善手续,这时投资人就成了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即对公司完成实际出资但不具备股东形式特征的主体,{6}发起人成为显名股东(名义出资人),即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主体.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对外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7}在司法实践中,对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应当相当严格,要求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之间对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有明确约定,公司及公司的其他多数股东对于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的关系知情,且实际出资人已经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8}在上述项目公司创始人和投资人之间虽然缺少股权代持协议,但就众筹项目筹资说明和双方合意看对投资人的股东地位是有明确约定的,故双方形成了股权代持的状态.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风险防范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风险防范措施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股权众筹的法律界限分析
作者简介:彭优(1994-),女,四川省乐山市,西华大学人文学院2012级本科生。温馨(1992-),女,四川省乐山市,西华大学人文学院201。

论股权众筹风险法律规制
摘 要:在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或缺乏的情况下,股权众筹却已开始运行并逐渐普遍化。在我国,股权众筹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主要有触碰公开发行证券或“。

论股权众筹中个人合格投资者法律完善
摘要:我国股权众筹刚刚起步,许多法律制度尚处于摸索阶段,证监会此次出台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于大众来说,无疑是一个。

我国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分析
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发展现状随着2011年众筹网站“天使汇”的成立,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融资模式被正式拉开了帷幕。经过几年爆发式的发展,我国股。

论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