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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论文范文写作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律师查询资料时应区分对待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不动产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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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今年元旦发布,新闻媒体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再度热炒,虽然没有当年的不准“以人查房”那么热,但给人印象是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司法行政机构三类人员可以查询.《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和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

其中并无律师对档案查询的规定,对律师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中的身份问题,不动产登记部门存有疑惑,是否需要提供立案证明才能让律师直接使用被 人的身份更是争论不已.《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外查询时慎之又慎,甚至存有“宁可不作为不可乱作为的”想法.

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政法委、最高法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律师权益和权利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保障律师申请调取案件证据的权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十三部门、北京高院等四部门更是明文下发通知,要求保障律师相关查询的权利.山东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同时凭下列 可以向有关单位调查和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一)律师执业证书;(二)律师事务所证明.除上述 外,有关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不得以其他借口拒绝律师依法查询相关材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不动产登记资料并非不动产登记簿

《物权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到不动产登记簿,并且明确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最高效力的凭证,取代了房产证的地位.不动产登记簿是登记机构制作的,是记载不动产权利状况、自然状况和其他状况的法定簿册.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权利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向登记机构提交的反映其产权来源的原始凭证以及登记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可见,登记资料是登记过程中的原始材料,是判断登记是否存在错误的最基础的证据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主要是指登记案卷.登记案卷内除了当事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的登记申请外,还有当事人提供的各种登记文件资料,以及登记机构在核准该项登记时审核过程的记录以及申请人的一些身份证明资料.

不动产登记簿集中体现不动产权利状况,主旨体现物权公示.设置不动产登记簿的目的是物权公示,应当允许公开查阅,提供验证信息后,任何人可以对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以及不动产是否设定抵押和地役权等情况进行查阅.不动产登记资料中有一些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内容,诸如婚姻、收养、遗嘱、诉讼等,不宜向公众公开查阅.因此,建立不动产登记簿后,交易人欲知悉不动产权利状况,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簿即可,无须查询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资料内容的集中体现,源于登记资料,但又不是简单的登记资料的复制汇总,而是经过登记机构审核制作后,旨在体现不动产的权属和权利状况,并且对个人隐私内容进行了选择性屏蔽,不动产登记资料则是全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两者在查询方面有明显区别,登记资料的查询要比不动产登记簿严格很多.以前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和现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都要求,登记资料的查询者必须是所有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或办法明确规定的相关部门.

二、法律法规对不动产登记查询的相关内容

《档案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案情的需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和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三、《实施细则》出台前房屋登记资料的查询情况

不动产登记查询中,涉及房屋查询的约占律师查询需求的八成以上,《实施细则》出台前,房屋登记资料和登记簿查询的相关规定对不动产登记查询有很深的影响意义.

《房产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询、复制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对哪些部门可以查询原始资料进行了范围明确,同时规定可以委托他人查询原始登记凭证,第十一条对非本人查询进行了范围限制,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须和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委托查询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受托人还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四、律师查询时也应严格区分不动产登记资料和登记簿

首先,要区别律师的 身份,如果是所有权人的 人,可以查询所有权人的任何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次,如果是 非房屋所有权人,要区分是否是利害关系人.从法律到部门规章对不动产相关查询的规定很明晰,律师在查询不动产登记簿时是不需要立案证明,但需要查询原始不动产档案资料时,如律师只是普通民事 人,是受委托人,并不是不动产登记资料中的利害关系人,由于牵扯到申请人的一些隐私,必须提供立案证明,才能对登记原始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山东高院等部门的联合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收集和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律师收集、调取证据确有困难,且拟调取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罪名和事实认定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收集、调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收集、调取.可见有些资料的整理收集必须是法院等司法或者其他行政部门才可以,对不动产登记资料中的部分资料,不能不受任何限制的对外提供,很多时候只能提供给有公信力的政府和司法部门.因此,对待律师的查询要区别对待委托关系和是否是利害关系人.

陈品禄/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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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法查询制度是2016年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全面落地的重要标志之一。据悉,国土部已启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立法调研,有望。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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