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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诉交易论文范文写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的异同与其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辩诉交易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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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既有异又有同,“同”可借鉴,“异”可反思.两者都为保障快速审判权而兴起、设立,都是被害人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实施前提都是被告人自愿,量刑决定权主体都是法院.所不同的是:后者可以降低证明标准,前者不可;后者可以商榷罪名,前者不可;后者对认罪时间、认罪内容、认罪心态进行了明确区分,前者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后者有明显的合同效力,前者不具有.通过比较,可以对我国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得出七点启发:保障快速审判权不能以贬损基本诉权为代价;应根据不同动机区别对待被害人的量刑意见;不得强迫任何人认罪认罚;在审判中心主义语境下,法院对是否从宽拥有决定权;证明标准不可降低,但质证程序可适当简略;认罪时间、认罪内容、认罪态度的不同应在从宽幅度上有所体现;检察机关应当对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的效力作充分说明,不可剥夺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和上诉权.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辩诉交易;审判中心主义;快速审判权;证明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3-0044-08

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正式明确在北京、天津、上海、郑州、西安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相关文献随之大量增加.由于“认罪认罚”与“从宽”之间存在某种“对价”意味,所以很多学者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联系到了一起,但并未对此展开深入论述.①笔者认为,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之“异”能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运行边界,归纳二者之“同”能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提供理念上或操作技术上的启发.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相同点

1.保障被告人的快速审判权是相同目的

得到快速、及时的审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悬而未决的等待会“给犯人带来无益而残酷的折磨”②,而快速审判符合司法认知规律且有助于增强刑罚的警戒作用.正如波斯纳所说,“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③,司法机关在追寻真相的过程中,不可能也不应当像自然科学研究者那样为了探索真相而皓首穷经,因为即使司法系统等得起,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社会也耗不起.刑事审判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给被害人、被告人和社会一个明确的结果.被害人渴求救济和心灵安抚,被告人渴求“尘埃落定”的宣判,社会公众渴求对恶行予以及时惩戒,推迟刑罚“造成的印象不像是惩罚,更像是表演”④.但问题是,如何在案件多、司法资源少的情况下保证快速审判权的实现呢?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辩诉交易制度应运而生.通过辩诉交易,被告人可以避免因案件调查而必须接受额外的对人身自由予以限制的审前程序,也可以避免等待审判结果的焦虑和不确定性.⑤与美国实施辩诉交易制度的背景相似,我国刑事司法审判也面临巨大的案件压力.根据2007—2016年《中国法律年鉴》,2006—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收件数、积案数都大幅增长,2011—2015年增速尤其显著.在案件增加迅速、司法资源又相对紧张的形势下,如何提升司法效率、保证被追诉人的快速审判权,已成为必须回应的问题.这就是今天为何要强调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被害人利益表达制度化是相同缘起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谈及刑事司法,很多学者的反应都是如何保护被告人,却忘了在绝大多数犯罪案件中(除了那些没有直接被害人的犯罪案件)必然存在犯罪人、被害人及其相互关系,忽视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必然忽略很多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因素.⑥随着西方刑罚民粹主义思潮的兴起,理论界开始重新审视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地位.⑦从形成过程来看,辩诉交易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都是被害人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就辩诉交易制度而言,在制度发展之初,被害人之所以愿意接受辩诉交易至少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经济方面,通常情况下被害人必须承担比较昂贵的作证费用,尽管法院在案结后会支付这些费用,但对于很多被害人来说,短期内承担这笔费用也是不小的压力;二是时间方面,即使庭审本身耗时不长,往返法院也耗时较多,被害人因此要承担额外的误工成本;三是如果不接受辩诉交易,被害人就要承受很大的败诉风险.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如此,该制度表面看来是自上而下的刑事政策改革的结果,实际上是国家对民情的一种自下而上的吸纳.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確定了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但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还是常常被有意无意地忽略,公诉案件中被害人除了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地位几乎等同于证人.为了满足被害人利益表达的需求,刑事和解制度逐渐兴起.认罪认罚从宽作为总领刑事和解等刑事程序的制度,自然而然地吸纳了刑事和解程序的合理性,关注被害人的利益诉求.

3.实施前提都是被告人自愿

被告人自愿原则被视为辩诉交易的“帝王条款”“合法性源泉”,防范辩诉交易中国家权力滥用的根本性条款,公正、平等地进行辩诉交易的前提和基础.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下文中的《刑事诉讼法》均指该法)第50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条位于《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对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有约束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1条从正面强调了自愿性原则,第2条从反面罗列了因不具有自愿性而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据此,机关、检察机关既不能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方式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能通过不认罪认罚就从严的方式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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