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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认罪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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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涨,司法人员尤其基层司法人员办案压力巨大.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为目标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重大意义.认罪认罚制度在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有体现,但也存在着立法不清、程序不全的问题.文章界定了认罪认罚的定义并分析了该制度的法理基础,力图在完善现有制度的前提下构建有效认罪程序.

一、认罪、认罚概念的界定

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素,因此,必须对认罪、认罚的概念作出界定.有学者认为,犯罪人只要认错且承认自身犯罪即为认罪;也有学者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要求犯罪人认识到自身的罪行,并作出如实供述;还有学者根据认罪的时间段来判断认罪是否成立,认为在审判阶段的认罪才能产生实体法上的效力,法院据此可以裁定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侦查和起诉阶段的认罪只是产生程序上的效力.笔者认为,在侦查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身的犯罪行为并真诚悔过且不符合简易程序、刑事和解、速裁程序的,可以考虑适用一种简易的、专门的认罪程序.在起诉阶段,被告人认罪后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等程序的,可以适用认罪程序.

同样,在不同的学者看来,认罚也有不同的定义.一方面,认罚是犯罪嫌疑人对法院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起诉书中量刑建议的认同.另一方面,认罚是指被告人自愿承担应受的处罚.笔者赞同第一个观点,本文中的认罚是就程序法而言的,不是指被告人对法院判决的接受,而是对法律规定或起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刑罚范围的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有了认罪认罚的法律行为后,在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条件情况下,应当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上对此作出相应的量刑.从程序法上来说,应进入简易程序、刑事和解或者是本文欲建立的认罪程序等相对于普通程序在时间、流程等方面给予方便.在实体法上,应对定罪和量刑方面相对于不认罪认罚给予从宽处理.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理基础

1.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在工作中要以保证案件公正为目标,重点解决影响和制约案件公平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案件类型,犯罪人的不同认罪态度,是否有累犯,犯罪首要分子的情节以及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情况.面对不同的案件,司法资源的投入应当是不同的,否则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导致案件不公正.在刑事司法中横向和纵向的公正需兼具.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于不认罪认罚案件应投入较少的司法资源,设置简单的司法程序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为不同的案件设置简易程序、刑事和解、轻微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程序.根据公正需求的程度来配置司法资源,公正需求大的案件多投入司法资源,公正需求小的案件少投入司法资源.

2.提高刑事诉讼程序效力

认罪认罚的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充分配合,犯罪事实较容易查清,证据获得难度较小,因此没有必要在司法资源紧缺的当下投入同样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在投入司法资源较少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应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客观性,以及确定认罪认罚后应处以实体法上的何种量刑.只有将案件进行分类,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不同的程序,才能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响应相关文件的号召,提高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

3.充分保障人权

首先,对于认罪案件的从宽处理.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即将判处的刑罚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并且能够获得相对于不认罪认罚案件一定程度上的量刑减轻.其次,根据刑罚目的论,刑罚的目的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主要起威慑潜在的犯罪人的作用,特殊预防在于惩罚改造犯罪分子,以预防他们新的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認罪,采取积极的认罪行为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说明他们的人身危险性降低,如果从宽处罚,就能从一开始就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就意味着他们放弃了无罪辩护,在他们认罪的前提下,辩护律师可在庭前与起诉机关进行协商,力求在所争取的量刑建议中获得较大减刑.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途径

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认罪程序,现有的制度有些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类似,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部分.认罪是简易程序适用的前提,但简易程序是在庭审和审理期限上的简易,并未在量刑上从宽.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适用对象是未成年人且需要考察期.速裁程序针对的是轻微的、发生率较高的刑事案件.在庭审程序比简易程序更便捷,同时在该程序中法院可以对被告人的量刑给予一定的减轻,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适用该程序要认罪且认罚.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完整的认罪程序,速裁程序可以作为认罪程序的一部分.

(一)程序法的视角

下文将从认罪程序的启动、影响认罪程序量刑的因素、认罪程序的上诉限制和认罪程序的救济四个方面具体阐述该制度.

1.认罪程序的启动

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具有主导地位,如法国和德国的法官享有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启动权.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享有较多的自主选择权.我国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多,但近年来也逐渐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随着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力度的逐渐加大,在认罪程序中应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定的选择权.在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基础上,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没有合法理由时,不得拒绝,且应当对被告人的量刑作出相应的减少.如果法院拒绝申请,必须做出书面性说明.

2.影响认罪程序量刑的因素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罪时间越早,说明对自己的不法行为认识和悔悟越早,相对应地,因认罪带来的刑罚的减轻应该越多.认罪态度,是否主动认罪,都应该是评判认罪案件中被告人量刑的标准之一.认罪态度不好,是指不仅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还极力污蔑他人,或者在司法机关或亲朋的规劝下才认罪的.遇到对认罪且认罚、认罪不认罚、既不认罪又不认罚的三种情况时,第三种情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种情况应该比第二种量刑折扣幅度要大.在认罪且认罚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会明白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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