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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展性论文范文写作 延展性许可费条款反垄断法分析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延展性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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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延展性许可费条款是存在于研究工具专利许可协议中的一种许可费计费模式.延展性许可费条款被合理适用时能够对市场竞争产生一定的积极效应,若延展性许可费条款被滥用并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损害,则可能产生抑制竞争的负面效果.因此,需要对延展性许可费条款的内在法律机理进行剖析,以明确延展性许可费条款的合理适用界限、违法特征以及规制手段.为利于获取相关产业发展所需的基础性技术,我国应适度借鉴域外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法制特点不断引导和完善延展性许可费条款的适用.

关键词:研究工具专利;延展性许可费;反垄断法

中图分类号:DF414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3.12

一、延展性许可费条款概述(一)延展性许可费的概念

随着知识产权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以及管理、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不断提升,专利许可协议逐渐成为各行业发展和竞争不可或缺的经营工具.专利许可费作为被许可人向专利许可人支付的获取专利使用权的对价,更是涉及专利许可协议双方的核心利益,因此专利许可费的协商议定始终是专利许可协议订立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专利许可实务中,协议双方通常既可以选择根据研发或销售专利产品的总金额依照一定比例计算许可费,也可以选择依照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服务的单位,约定每单位应支付的许可费,再根据制造或销售量,计算出应支付的许可费总额.前一种方法被称为费率法,其计算基础又可分为以销售总额为基准以及以去除成本后的销售净额为基准,其中,销售净额是计算延展性许可使用费时最为常用的一种计算依据.另外,实践中也可同时约定上述两种计算基础,并由缔约双方约定在支付许可费时依其中较高或较低者作为应支付数额;后一种方法又被称为从量法,其计算基础主要依照因专利技术而制造的产品单位协商应支付的价格,再结合专利产品制造或销售数量,计算出最终应支付的许可费.但在以研究工具专利研究工具专利是指科研机构和研究人员从事科技研发活动而使用的,有助于技术或产品研究、测试或改进的专利技术.(参见:周围.研究工具的可专利性探析[J].法学评论,2014,(6):106.)为客体的许可协议中,由于研究工具专利具有技术内容的前端性(up-front)以及专利估值的复杂性(complexity)等特征,导致这类协议在实务中难以适用费率法或从量法来计算许可费.技术内容的前端性是指研究工具专利作为特定产业领域技术革新和科技进步的基础性技术,处于整个技术研发链条的前端.任何特定产业的科技进步均与研究工具专利由于研究工具的可专利性并未被各国立法机关普遍确认,一直以来研究工具始终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为科研机构所使用.直到1980年,在Diamond诉Chakrabarty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确立了“技术的可专利性与该技术是否包含了有生命的物质无关”的观点,并将“该有生命的物质是否是人类干预的结果”确立为生物科技产业研究工具可专利性的判断标准.本案不仅确认了遗传工程中所产生微生物的可专利性,同时也为其他领域的研究工具成为可专利性标的,获得专利法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与普通专利发明类似,研究工具专利也需要满足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参见:Diamond v. Chakrabarty, 100 S. Ct. 2204, 2208-2210(1980).)密切相关,或由其衍生而来或有其辅助之效.但技术内容的前端性也会造成研究工具黯淡的商业化应用前景,难以直接形成可销售的终端产品,从而影响对研究工具专利价值以及许可费率的评估和计算,从而造成专利估值的复杂性.延展性许可费条款则可以较好地应对研究工具专利估值过程中的复杂性问题.如图1所示,延展性许可费并不以被许可人对许可专利技术的使用行为本身为标准,从而回避了对研究工具专利的估值过程,它主要依据被许可人利用研究工具专利衍生(derived from)或辅助(assisted by)产生后续研发成果的商业化收益作为计算专利许可使用费金额的基础.在专利许可协议中,这种将许可费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延展至后续研发成果商业化收益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条款就被称为延展性许可费条款.适用延展性许可费条款,被许可人仅需要承担较低的前端基础技术使用成本即可获取大量后续商业化应用研发所需要的研究工具专利.另外,研究工具专利许可人也可广泛地同下游技术使用者建立合作关系,分担研究工具专利的前期研发成本,同时增加研究工具专利商业化应用的潜力.鉴此,在订立研究工具专利许可协议时,许可双方均倾向于适用延展性许可费条款以促使许可协议的达成.

现代法学宁立志,周围:延展性许可费条款的反垄断法分析

图1

在专利许可协议中,通常包含有关于核心概念和关键术语的解释条款、关于专利技术具体实施内容的实施条款、关于技术指导的技术服务条款以及关于专利许可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的许可费条款等具体内容.相较于其他内容,专利许可费条款可以更直接地反映协议双方权益的实现情况,亦可在机会发现——估值——交易(discoveryvaluationdealmaking)机会发现——估值——交易是专利许可商业流程的三个重要环节.(参见:里查德·拉兹盖蒂斯.评估和交易以技术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原理、方法和工具[M].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1.)的专利许可商业化流程中反映该专利许可协议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可能影响.机会发现是指专利技术潜在商业化应用的问题,即发现某项专利技术进一步商业化研发的潜力和可能性问题,既可以是对现有专利商业化潜力的发现,也可以是对基于研究工具专利而衍生的后续研发成果商业化潜力的发现.对延展性许可费而言,机会发现是被许可人在研究工具许可协议订立过程中接受这种计费模式的重要理由.若研究工具本身不能够辅助后续研究或在其基础上衍生出新的商业化成果,那么被许可人则无意获得该研究工具专利的授权许可,进而不会成为特定市场的潜在竞争者;估值是专利许可协议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左右延展性许可费条款合法性的关键环节;交易是专利许可商业流程的载体.在技术交易中,专利供需双方使用许可协议作为交易媒介,换言之,供需双方所进行的许可活动即为交易.无论采用何种许可协议,被许可人使用资金或其他对价换取专利许可使用权的法律关系始终不变.因此,延展性许可费与许可专利之使用价值的对价是否公平合理,是判断其合法性的重要依据.鉴于延展性许可费对特定市场竞争的深刻影响已经引起了反垄断实务机关和相关经营者的普遍关注,唯目前反垄断法对延展性许可费的技术细节以及合法性的界限尚未取得统一认识,因此,亟待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和展开,以期涤荡对延展性许可费的模糊认识,维护其促进竞争、鼓励创新的应有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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