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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救济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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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制定民法典是中国对既有侵权责任规则体系化、尤其是从重视责任构成立法转向重视救济规则体系化的契机.当下法国改革民事责任法的一个重点是人身损害救济规则的成文化与体系化,改革已比较成熟,值得借鉴.法国民事责任法改革的方向是,将专门针对人身损害设计特别救济规则,确立人身损害救济事项的标准化,从严限制间接受害人的救济范围,扩张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法国改革经验中的如下事项对中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规范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救济规则的区分立法模式,损害赔偿的计算,人身损害救济事项分类体系,对间接损害救济范围的限定要素、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确定等.

关键词:人身损害 侵权责任 间接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 法国民事责任法

引言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章与第3章)就救济规则设计了基本规范,但与责任构成要件相比仍较为原则,尤其是在人身损害的救济领域,给实务与理论留下了许多议题.如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不同责任方式之间的关系、间接受害人赔偿边界、精神损害的救济范围等.而最高人民法院曾针对实务需要制定了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1 〕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未来中国制定民法典似有必要就人身损害赔偿设计详细的规则,甚至将其体系化.在此方面,《法国民事责任法》正在进行改革,对我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与我国《侵权责任法》有些类似,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范(第1382条到第1385条)主要集中在致害行为方面,欠缺有关侵权责任或损害救济的专门规范.长期以来,法国判例与学理结合民法典中的合同责任规则形成了一套侵权责任规范体系.当下《法国民事责任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此内容成文化、体系化和实务化.改革方案已比较成熟,其方向将坚持完整补救原则;赋予法官对救济方式的决定权,法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在损害赔偿与实际补救中选择其一或者两者皆选,这与中国法的立场基本一致.不过,《法国民事责任法》改革的另一方向是专门针对人身损害设计特别救济规则.

一、人身损害救济规则与财产损害救济规则的区分主义

自2016年10月1日起,法国全面更新了民法典中的债法规范(第1100条到第1386-1条).但鉴于争议较多,本次修法排除了对民事责任法的改动——法典修订仅将原来民事责任法的条文整体搬迁到第三卷中新设的第三编“债之渊源”的第二副编“非合同责任”之中,〔2 〕这为未来民事责任法改革作好了框架准备.

现阶段,法国民事责任法改革的方向已经初见端倪.第一,前期得到官方支持的两部学者草案已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一部是对债法进行全面改革的《卡特拉草案》(2005年),另一部是由法兰西学院泰雷教授主持起草的《泰雷责任法草案》(2012年).第二,法国最高法院曾分别就这两部学者草案给出了评估意见.〔3 〕第三,法国上议院曾专门成立的卡特拉草案评估工作组于2009年7月完成了一份《咨讯报告》,〔4 〕给出了指示性的28点意见.2010年夏天,领导评估工作的贝塔耶议员还据此向法国上议院提交了一份《修改民事责任法的法律建议案》,但没有产生广泛的影响.可以说,《法国民事责任法》的改革始终以两部学者草案为基础.〔5 〕

整体观察,各方改革方案均就侵权救济设计了一般规则.如“完整补救原则”,关于实际补救和损害赔偿两种方式的一般规定等.当然,法国民事责任法改革方案集中规范人身损害的特殊救济规则,与其说主要是为了突出和强化人身损害救济的特殊地位,借此更好地保护人身利益,不如说是为了统一此领域内的裁判规则,限制法官的裁量自由度,以求实现法律上的可预见性与安全性、对不同案件当事人保护的平等、提高救济的效率.〔6 〕

二、人身损害救济事项与范围的标准化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人身损害案件受害人可主张的救济事项与具体范围,存在较大的差异.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哪些损失可以得到救济,二是每项损失救济或赔偿多少.

对于第一个问题,法国改革者似乎已經达成共识,应当对人身损害所带来的、可以获得救济的损失进行类型化.《卡特拉草案》(第1379条第1款)采取例举的方式规定,就人身侵害而言,有两种类型的损失可以获得救济:一是财产性的,例如受害人因人身受到伤害所支出的花费以及未来所需的费用、所损失的收入以及未来不能再获得的收入.一是非经济的、人身上的损失,如忍受的痛苦,在身体机能、外貌、性生活和安居等方面的损失.从其措辞上看,这种列举是开放式的.《泰雷责任法草案》则与之略有不同,其认同通过制定法的方式确立一个可以获得救济的“损失事项分类表”,法官据此逐项审查(第57条第1款).从其表述来看,不在此表之上的损失事项不能获得赔偿.

实际上,法国民间力量已经开始在设计此种分类表格方面作出了相当的准备工作,同时法国法院、律师、保险业者以及法国立法机构也开始逐渐接受相应的分类方法和发展趋势.法国议会《咨讯报告(2009)》对此也持支持意见.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表格分别来自法国受害人救助国家委员会以及法国最高法院的专门工作组.

(一)损失事项分类表

“受害人救助国家委员会”专门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提出了一份报告(即《朗贝尔—菲伍尔报告》 〔7 〕),希望设立损失事项分类表(科目表).该报告认为应当按照如下三种分类方法设计损失科目表:直接受害人损失和间接受害人损失,财产经济损失与非经济损失,临时损失与永久损失.〔8 〕

借鉴《朗贝尔-菲伍尔报告》,2005年法国最高法院民事二庭庭长丁提雅克先生主持的工作组设计了一份人身损失事项(分类)建议表.〔9 〕其采用的分类组别有:直接受害人损失和间接受害人损失,财产经济损失与非经济人身损失,临时损失与永久损失,以及直接受害人死亡情况与非死亡情况下间接受害人的损失.〔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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