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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恶意抢注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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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1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深圳大学)、深圳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深圳大学),深圳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承办的“第四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研讨会”在深圳举办.本次研讨会共包括两个主题,分别为“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规制”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草案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评价”.深圳大学党委副书记陶一桃, 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经理江波,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负责人王晓丹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开幕式由深圳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亚英主持.

在以“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规制”为主题的研讨会上半场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静担任会议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助理廖继博,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诉讼总监崔明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芮松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祝建军,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姚兵兵,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汪泽围绕会议主题进行了内容分享.

商标注册存在制度性缺陷,恶意囤积应加强司法规制

廖继博法官梳理了对“商标大规模恶意抢注”的认识.他指出在这个问题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重要的理解抓手,是确立遏制私权滥用的司法审判标准.同时他从程序和实体两层面,介绍分析了现行审判实务界的不同观点.

崔明远总监和大家一起讨论了高科技公司商标恶意抢注的困惑.他表示,在成长初创期,高科技公司专注科研,无暇完善商标全类布局和及时监测.待公司拥有一定知名度、但又没达到驰名商标注册标准时,又无法适用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公司驰名后,从经济成本考虑,尽管很可能助长恶意抢注商标,又不得不以商业谈判手段和恶意抢注商标者妥协.

芮松艳法官认为,“认定恶意”是商标抢注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大规模抢注商标、商标混淆等都是参考因素,但法官一定要清醒认识到,在证据不充分时,法官应凭借自由心证作出判断.同时她还提醒大家,保护在先权利姓名权的法理依据是民法总则这一点常被忽略,损害姓名权时,侵权人一定存在主观恶意.

祝建军法官主要和大家探讨了恶意囤积商标牟利的司法规制.他指出我国连续14年居商标申请总量和商标注册总量世界第一,但恶意抢注商标、恶意囤积注册商标大量存在.应加强规制囤积注册商标.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违背了商标制度基本原理及法律公平正义,但也不必过分担心该行为对商标制度的冲击.

姚兵兵法官以“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为线索,质疑现行的注册商标门槛较低,为商标大量出现提供了制度性便利,因此他呼吁相关部门要认真思考商标的作用、商标数量多的利弊、制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方法以及如何在商标领域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等问题.

汪泽主任提出了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和侵权行为发生竟合后的处理方法.他表示,除了在《商标法》57条规定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发生权利冲突之外,日常生活也大量存在着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由于混淆导致公众利益损害的情况.从规范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而言,注册商标间的混淆和不正当竞争同样应当给予重视.

在以“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规制”为主题的研讨会下半场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罗剑青担任会议主持,北京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高级合伙人黄晖,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扬,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宏光,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莲峰,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玉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宋健,也就“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

诚信原则遏制“制度悖论”,建数据库加强认识评估

黄晖博士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指导案例、欧盟商标法最新修改的中间权利,指出应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用司法手段规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而无须等待行政程序,从源头、动机上抑制恶意抢注商标.

李扬教授从知识产权法政策学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恶意抢注商标的非理性制度成因.他提出由于制度源于前人经验,制度理性常受到个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干扰而脱离预设目标,呈现出制度非理性的“制度悖论”.在个案中,由法官对《商标法》进行目的解释是更可行的方式.

邓宏光教授以重庆某饮食商标为引子,阐述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规制商标恶意抢注中的三要件:第一,主观上行为人应以损害他人正当利益为目的;第二,客观上行为人恶意取得权利,并行使权利;第三,行为后果上,行为人恶意扰乱正当竞争.

王蓮峰教授介绍了其最新研究成果:“恶意”作为商标驳回、异议或撤销商标的独立要件;法院可赋予被控侵权人以恶意抢注抗辩权;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恶意注册商标 机构和 人;运用“司法+互联网”思维,建立恶意注册嫌疑人名单数据库等.

张玉敏教授认为,恶意抢注商标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侵权责任缺失造成了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猖獗.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认定抢注人恶意后,根据侵权事实,直接判令抢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宋健法官指出,我们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和评估还存在不足,商标制度正在异化,本质上不合理地提升了社会运行成本,导致了行政资源、司法资源的浪费.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中国商标制度,给予权利人商标保护以及给予长期积累的品牌商誉度相当的保护,以真正实现保护商标的制度价值.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臧宝清作为点评人对本次主题论坛进行了总结发言.

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草案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评价”为主题的研讨会上半场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志光担任会议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傅蕾, 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务部诉讼副总监刁云芸,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永波,中关村远见知识产权创新研究院院长余晖,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二庭庭长陈惠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黄从珍作为发言嘉宾从不同角度探讨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的多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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