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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适用问题探析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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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4年3月15日公布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后悔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法上进一步地保障了消费者权益.本文试图在理论上探讨“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和适用的相关问题.同时,针对消费者后悔权所呈现不足之处,如何对其进行救济亦属本文探讨的范围,以期对自身学习和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 消费者后悔权 性质 适用标准 适用规则 救济

作者简介:田如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10

一、概念明晰

消费者的后悔权,也被称作“冷静期”或“反悔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定义为消费者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可以无理由退的权利.这一权利能够让消费者有更充足的时间更加明确自己的判断是否正确,并单方面进行退货,不用取得商家的同意,也不必承担相应的费用.

后悔权从广义上讲,包括三类合同的后悔:一是还未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的商品合同;二是已实现全部履行的商品合同;三是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服务合同的反悔.本文所探讨的是狭义的后悔权,即由消费者针对第二类合同单方面行使的权利.设立该权利的意义在于让消费者在网络、电视平台购物后能够获得冷静思考的时间,使得其消费权益能够得到一定的倾斜性保护.

二、对消费者后悔权的分析

(一)后悔权与合同撤销权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撤销权的适用情况作了详细规定:一是在出现订立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二是在一方使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导致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时,利益受损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合同撤销权除了行使需要符合上述的条件之外,其实现只能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进行撤销.后悔权与相较而言,区别也正是在此,其行使不需要前提条件,且由消费者单方面行使,更不必申请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撤销.

(二)后悔权与合同解除权

合同的解除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约定的解除,此外还有法定的解除.后者也是我国《合同法》中提到的合同的解除的实质.消费者后悔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无需行使的条件,即消费者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根据自己的单方意思进行退货.但是,解除权的行使需要符合《合同法》第94条中规定的适用情形,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由此我们可以判断出,消费者后悔权并不属于解除权的类型.解除权是在合同订立之后行使,并且需要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这实际上对消费者的退货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两者要将现状恢复到合同簽订之前,这实际上对于消费者也提出了要求,需要在后悔权行使的同时将货物和金钱退回.所以,“解除权”一词可以作为规范语句被后悔权制度采纳.除此之外,消费者后悔权最本质上的特征便是“无因解除”,由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权利衍生而出.这体现我国对于消费者权益的倾斜性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如出一辙.

(三)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

1.后悔权可由消费者单方面行使

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符合法律规定,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后悔权是无偿行使的,消费者只需单方面退货,无须过问销售者的意见.

2.消费者需在规定期限内行使

为了防止消费者滥用后悔权,给销售者带来损失,也为了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保障网络购物的有序进行,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后悔权的行使期限为七天,消费者收到货物过了七天后,便不再享有后悔权,在收到货物的七天中,交易双方不得随意更改该期限,法律特别规定的商品除外.

3.后悔权的适用强调经营者一方的义务

在网络商品交易中,销售者面对的风险低于消费者,消费者要承担的风险是未知的:商品质量风险和商品未来使用过程中的风险,而销售者除了卖出商品,几乎不承担风险,其商品价值的体现具有滞后性.因此,消费者在交易双方中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如果消费者在交易中依法行使后悔权,经营者应予以配合.

三、分析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规则

我国消法规定消费者在网络、电视上购买的商品或打电话购买的商品,可以在收到后7天之内无理由退货.同时通过列举的方式排除某些商品的适用,比如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音像制品、数字化商品、报纸刊物等.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作为兜底,不适用7天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此外,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商品应当完整无损坏,如果商品不完好,影响二次销售,那么商家有权拒绝接受退货.商家收到退货后,应及时将对应货款返还给消费者,以7日为期限,如果收到退货7日内未退款,那么消费者有权向*投诉.

(一)后悔权的适用对象

1.仅限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消费者的权利限制于在邮寄购物等特定交易方式和电话、电视、网络购物等特定的消费领域中.该立法主要考虑到这种是“非现场”的购物方式,消费者仅仅用视觉直观感受了解商品的特征,只能通过图文或简短介绍了解信息并作出判断,而实物商品通常与描述有很大的差异,往往存在虚假、瑕疵等问题.此外,消费者只能通过销售者一方的介绍来了解信息,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信息和地位的明显不对等.同时因为网购产生的消费纠纷和不能够及时解决,逐渐演变成网络过程中最难以解决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后悔权,赋予消费者合理的期限反悔以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2.进一步限定不适用反悔权的商品种类

(1)消费者定作的物品.这类物品要花费时间精力制作,其成本较高,且退货后经营者难以销售给其他人.(2)鲜活易腐的产品,例如水果、鲜花,这些商品的保质期较短不易存放、容易变质,退回有违公平交易原则.(3)在线下载或者计算机软件、资料包等数字化商品.这些商品往往需要下载,而消费者得到网络链接或取得*便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很可能找一些借口佯装不满意,以便获取退款,破坏交易公平.(4)交付的报纸、期刊.可能会存在消费者读完后退换的反复要求.

结论:适合适用问题探析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立法问题适用问题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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