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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陪审员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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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法治日益成为全社会的最大公约数,司法作为依法治国的瓶颈之一,必然要通过改革旧体制的弊端、释放生产要素的活力来解放生产力.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期待,让公平正义不再停留在纸面上和数据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是重要一环,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有力帮助人民群众监督执法者精准实施审判权,防止腐败、促进法律公正、排除行政权干扰的一项法律规范,在许多国家已被采用,成为*体制的重要象征.本文试图以人民陪审员运行为视角,从运行机理和普遍性认识及其尚待完善之处,初步研讨人民陪审制度对司法公正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 程序 司法公信力

作者简介:张梦瑜,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和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16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具体实施的当前形势

我国法律规定中的陪审制度为“保持司法制度人民性的重要内容,是司法大众化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立法者希望“通过陪审这座桥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案件审判活动,让普通群众协助司法、见证司法、掌理司法,充分体现司法的*功能,可以更集中地通達民情,反映民意,凝聚民智,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人民*”.总的来说,“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本身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目的,也是司法公正的根本性的正义结果.当然目前在司法和社会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必然蕴含较多的现实内容和综合考虑,但是立法目的无庸置疑包括了人民陪审制度所指向的司法公正.但是现在运行的陪审制度存在陪审员范围较窄、陪而不审、庭审形式化、专业匮乏、保障不到位等各种问题.为了避免沦为“政治造势”和“司法作秀”的工具 ,目前人民陪审制度需要进行调整和改造.

二、国外陪审制度的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比较法角度进行的探讨

法学界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加入陪审制度的源头起溯,实际上多年来并未形成统一看法,较为流行的多是英格兰本土起源说、北欧起源说和法国起源说.一般而言,法学界大体认可,公元八世纪陪审制度在欧洲法兰克福加洛林王朝产生萌芽,后经演化在十一世纪英格兰初步形成.主流观点普遍采纳这一历史事实,即欧洲法兰克王朝最先建立咨审调查制度.十六世纪以后,欧洲国家尤其以英国为代表开始在“新大陆”拓展殖民地,欧洲的陪审制度逐渐扩大影响,在其它各洲相继扩散和建立. 原生于欧洲的陪审制度具有外行性、参与性、有限性、正当性的特点.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审判制度.现代社会的陪审制度已经相当成熟并出现了不同模式,大体上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陪审团模式,一种是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参审模式.

上述形式在陪审员的选拔方法、参与裁判、权力范围颇有差异,然而立法目的和法制观念却基本一致.在某些所谓“合情不合法”的案件中,普通民众担任陪审员往往会从道德而不是法律的角度来考量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和标准,极大弥补立法机构的受限,因为立法机构不得不在道德与法律之间做出抉择,而这种抉择经常是冲突的或者难以取舍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存在抵触情绪,若有陪审员参与审理,会增进其信任感,使之更易服判;陪审员比司法机关专职法官更易以公众利益为第一出发点,极大减少司法公权的滥用机会,从而更好达成司法正义.

简而言之,西方司法体制中所建立的陪审制度在助力司法*、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等方面行之有效,同样这也是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力图达成的目标.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构:陪审程序的类型化设计

(一)平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思路

出于陪审制度“大众化”的立法考虑,平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根本功能是在最大程度上增强司法制度广泛的人民性,让符合一定标准、具备相应文化程度的平民以陪审员身份进入审判程序,可以在社会上积累司法正能量,形成解决社会矛盾的新的方式,甚至能够分流部分诉讼,减轻法院面临的工作压力,消减社会不稳定因素.

1. 陪审员的产生

某一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所管辖的区域或者行业内(包含专业法院),凡是具有选民资格,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有正常社会活动参与能力的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均可担任人民陪审员. 诉讼法所规定的回避制度当然适用于人民陪审员.

2. 陪审员的定位

基本上,平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只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负责,必须而且只能从常识和情理的角度出发,并以此形成其权力基础.因为法律规范及其具体适用是极为专业而深奥的,非经长期学习和经验积累不能完成,因此人民陪审员对于法律的理解一般而言难以精准符合法律精神,当然应由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官具体操作.

3. 陪审员的适用

平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在一审法院的诉讼活动中展开,无论本案系民事、刑事抑或行政案件.从我国现实存在的城乡差别考虑,可以以农村为重点加以着力推行,积极化解我国农村大量涌现的民事矛盾,为实现司法“便利化”目的,在设立人民法庭的地域,应当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并在人民法庭着重推广适用.

4. 陪审员的参与

人民陪审员是否参与案件审理,决定权应由诉讼参加人行使.民事案件由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决定是否由陪审员参与审理,刑事案件由被告人自行抉择,行政案件的决定权应归属原告,已成为社会焦点的、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充分阐释人民陪审制度但不得作为强制性法律规范而加以适用.开庭审理过程由职业法官主持,法官应依法引导双方当事人揭示案*实、提供证据并质证. 认定案件事实、采信或者排除证据,职业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具有同等权利,不提倡使用*表决的方式来认定案情.当然,假如出现法官以及陪审员的意见严重对立且形成简单多数意见已无可能,亦可采用表决方式.

结论:适合陪审员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陪审员是干什么的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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