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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理标志论文范文写作 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冲突和选择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地理标志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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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主要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发掘和分析,深刻剖析社会现实,挖掘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冲突的国内和国际原因,结合现实和法理进行分析,如对多部门混乱立法、《商标法》第十六条价值和行政部门间协调等问题的审视;并提出符合实际的建议,如明确《商标法》的定位、严格限制地名商标注册和进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措施.在知识产权法领域,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驱动和大部制改革方案的推动,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应当受到进一步的重视.

关键词 地理标志 商标 权利冲突

作者简介:秘倩,四川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355

地理标志是包含特定地域内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具有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商品来源地标识.我国在地理标志资源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先天优势,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具有极强的经济价值的商品来源地标识,可以为特定地域内的劳动者、经营者创造经济效益,是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权利资源.然而由于立法的历史原因,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出现了双轨并行的局面,各个保护制度间缺乏统一有效的运作与协调,造成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在实践中的混乱局面和相关权利人间的利益冲突.本文将分析我国现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提出相应对策.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

(一)《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履行入世承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于2001年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其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地理标志的法律含义.此后,国务院发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将地理标志纳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进行法律保护.对其具体的注册和管理的细则由商标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做出详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尝试模仿美国模式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这一举措使我国在立法上填补了地理标志保护这一空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与此同时,我国还存在另一套由国家质检总局主导的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制度.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专门法保护模式.此为我国效仿法国模式确立的地理标志保护的又一举措.法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承认地理标志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这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相一致.自此,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形成了商标法模式和专门法模式并存的局面.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此后,鉴于我国地理标志资源大都为初级农产品,对此类地理标志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是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环节,更是我国振兴农业的重要动力.因此,农业部为响应《**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精神,于2007年颁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并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将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向农村延伸,渗透到基层,扩大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广度和深度,力求解决好三农问题及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工作.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问题与分析

(一)多部门立法导致地理标志保护混乱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多的过程.目前,地理标志的立法呈现出独立、分散的特點,缺乏整体性和统一性,既可能引发权利冲突的情况,更可能造成执法当中法律适用上的难题.其实质在于现有立法情况下,同一个地理标志客体可能出现两种保护模式和三部法规同时进行保护的混乱局面.由此造成了地理标志的保护缺乏统一依据的不良后果.在实践中常常表现为,同一个地理标志上出现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的竞合,且两个权利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权利人,从而引发权利纠纷和执法冲突.

我国地理标志的立法呈现出多元化的混乱局面与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不无关联.国际上存在以欧盟和美国为首的,分别主张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模式和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模式的两大利益集团.在这场关于地理标志的争论中,其他国家支持一个还是另一个利益集团,主要取决于本国是否有大量的地理标志资源以及它们国家在国内确立了何种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面对国际上呈现的复杂的利益格局,使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博弈中取得最大化的利益是立法者们难以回避的问题.我国地理标志的立法呈现出两种模式和三部法规并驾齐驱的局面既是与不同阵营斗争和谈判的结果,也是在新的形势发展中符合我国国家利益的应对之策.尽管多部门立法是导致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混乱的根源,但更为重要的是三部法律之间缺乏统一有效的协调和配合.一旦权利发生冲突,缺乏切实可行的冲突解决原则和应对方法,在执法时极大地影响了对地理标志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将地理标志纳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存在缺陷

地理标志与商标间存在明显的差异,地理标志含有商标所不具备的特征,具有独立性和特殊性,将地理标志纳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进行保护意味着将其作为商标进行保护,然而地理标志与商标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此种做法存在极大缺陷和不足,无法实现对地理标志的有效保护.

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归属于商标法体系,具有商标的本质和一般特征.将地理标志纳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进行法律保护,显然是美国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模式的做法,即视地理标志为一项非独立的知识产权,而是商标的一个子集. 虽然地理标志与商标都是消费者在市场中选择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标志,但是两者有着明显区别.第一,功能不同.商标主要指示商品生产、制造与加工的来源,是企业把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的一种标志;而地理标志指示产品来源于某个特定区域,并因该特定区域而具有某些特征.第二,独占性不同.商标由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权人独占使用,商标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地理标志则由某一特定地区内生产相同地理标志产品的所有企业共同使用,因而地理标志具有不同于商标的集体性.第三,时间性不同.商标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权利,商标权人在保护期届满而没有续展时将失去商标权;而地理标志的保护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永续性权利.地理标志与特定区域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密切相联,只要该区域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存在,那么附着在该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地理标志就会一直存在.第四,利用权利的表现不同.商标权人不但对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而且还可以通过许可、转让实现其权利;而地理标志因其特定的地域性与集体性具有不可转让性.因而将地理标志纳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进行法律保护,忽视了地理标志的独立性和特殊性,使其既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也无法发挥实际价值,由此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结论:适合地理标志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地理标志申请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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