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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霸王条款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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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消费合同是追求经济效益的产物,但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在合同中规定了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加以制止,不仅会损害消费者自身利益,而且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本文从霸王条款的概述入手,详细阐述了霸王条款的概念、表现形式及其危害,并指出了我国法律规制霸王条款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法律对霸王条款的规制,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消费环境.

关键词:经营者;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

中图分类号:F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061-02

作者简介:王义凯(1990-),男,汉族,陕西安康人,贵州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霸王条款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条款,它使得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处境更加艰难.在电信、保险领域、房地产、商品零售尤其是各种合同领域,无不潜藏着各式各样的霸王条款.所以,就如何从法律方面规制合同中霸王条款是本文的主要内容,以遏制霸王条款的泛滥,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一、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概述

(一)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概念

所谓霸王条款,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概念,仅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等方面做出了原则性的一些规定,而这些对规制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作用.通常来说,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单方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违反合同中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以及在公共消费领域或占垄断地位的生产经营者仅从自身行业利益出发制定的行业惯例,这些无不严重威胁了合同的公平正义和交易安全.

(二)合同中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

1.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扩大自己的权利

经营者一方面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扩大自己的权利,使得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的不对等.如有些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捆绑收取,如果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从法律上讲,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使得业主和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一种法律关系,在这点上,物业公司和业主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更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

2.经营者减免自己责任,逃避应尽的义务

这种情形在霸王条款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如摄影中心声明如遇意外事故损毁或遗失胶卷,只赔同类同量胶卷,其它损失概不负责;商场规定赠品、奖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换;儿童乐园规定儿童在此玩耍,发生事故本商场概不负责等等.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消费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方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都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而一方限制或免除自己的责任都是违反公平正义原则的.

3.经营者任意排除、剥夺消费者权利

经营者通常事先拟好格式合同,规定消费者放弃某些权利,以此经营者可以免责.或者通过修改某些条款来剥夺,限制消费者的某些权利.如开发商预先在本应由双方协商决定的空栏内打“×”,不准消费者选择;餐饮业规定禁止自带酒水等些规定都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经营者任意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而经营者任意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使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可谓霸气十足.如有的商品房《认购书》规定:甲(经营者)、乙(消费者)双方洽谈不成或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由甲方将已收取的预定金退还给乙方,并按预定金的100%收取手续费;电信行业中规定,电信卡过期余额视为“自动放弃”.

5.经营者利用模糊条款,掌握最终解释权

合同的解释权,应该由合同双方平等的协商,共同拥有,而最终解释权由司法机关拥有而非经营者自己拥有.在现实生活中,经常看见“本店对本次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而无论消费者对产品或者服务产生何种质疑,经营者总可以以此作为挡箭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此实质为霸王条款.

(三)合同霸王条款的危害

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我国法律赋予其广泛的权益作为保护自身利益的基础性武器,如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监督权以及受尊重权等合法权利,然而霸王条款却揭露了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交易的本质.虽然法律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平等的市场交易主体,但实际上是不平等的,而霸王条款的出现使得消费者更加处于弱势地位,成为生产经营者待宰的羔羊.由于垄断,生产经营者自然处于强势地位,生产信息不对称亦或缺乏选择权使得消费者苦不堪言,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却又因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得不放弃,剩下的只是忍气吞声.而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种种权利也流于形式,与现实生活形成了鲜明的对照,“顾客是上帝”只是一种传说.

二、我国法律规制霸王条款的不足之处

健全的法律是规制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基础,其发挥着系统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我国霸王条款如此泛滥并越发的猖狂,立法的缺陷是其首要因素.

(一)立法形式的缺陷

我国立法对合同中霸王条款的规制主要采取以《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为基础,《合同法》规制为核心,其它特别法为辅助的模式.这种模式表面上看起来全面有序,但是结合我国立法的实际就会发现存在诸多的不足和缺陷,首当其冲的弊端就是缺乏针对性,其次,容易造成立法的漏洞.

(二)立法内容笼统模糊

首先,立法内容笼统模糊.虽然我国《合同法》39—41条分别对格式合同订立的规则、无效格式条款的类型、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作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对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但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的规制过于概括和抽象,缺乏具体的法律表述,缺乏救济性的条款,缺乏相应的惩罚性规定,使相应的法律规定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霸王条款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nba霸王条款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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