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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滥用职权罪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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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论文参考文献:

滥用职权罪论文参考文献 人民司法杂志

摘 要:在国家大力提倡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大背景下,公权力如何运用成为时代的主题.但是,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仍存在很多滥用职权的行为,如何准确把握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标准,精确打击滥用职权的犯罪,在当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疑难问题;司法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4.393;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47-02

作者简介:牟丽鸣(1986-),女,福建人,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赖晓芸(1984-),女,福建人,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侦察监督科副科长,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也有学者针对刑法的定义作出了进一步的学理解释,如他们认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虽然法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及学理上对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精细解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很棘手的疑难问题,如职权的定性、重大损失的标准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等等.

一、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观要件由三方面构成,一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二是发生重大损失的后果,三是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因果关系的理解,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2]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有学者认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突出打击重点,将滥用职权犯罪的主体限定为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修改缩小了渎职犯罪的主体范围,纯化了渎职犯罪的主体,使渎职犯罪真正成为侵害国家正常活动和信誉的犯罪.[3]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

二、疑难案件及其判决结果

(一)案件基本梗概

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期间,福州市某房产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某区的某小区物业期间,该公司为获取银行贷款,其法定代表人张某以七个小区虚假购房人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某区支行贷款246万元,导致房屋实际产权人无法贷款和及时入住.房屋实际产权人从2014年开始*,其*得到了市区两级政府的重视,市委书记和区委书记于2014年批示一定要认真*此事.经多个部门联合调查发现了以上所述情况,司法部门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城防指挥部的工作人员林某逮捕.二人供述是某区原副区长王某同意他们这么做的,于是对检察院对王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后该区检察院又以王某滥用职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判决结果

此案于2014年8月23日第一次开庭,后来又续开一次庭.因为双方就王某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争议非常大,所以未能当庭宣判.庭后检察院觉得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经各级检察院多次认真研究.最后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将案件撤回,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下达了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裁定.

三、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

(一)争议焦点一:城防指挥部有没有批准商品房开发和物业公司贷款的职权?

在本案中,检察院认为,王某在任区城市防洪指挥部副总指挥期间,利用手中的权力,同意并指使原区城防指挥部工作人员被告人林某为该物业公司提供了贷款所需的虚假购房协议、虚假购房*等相关材料.因此,王某在客观上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而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区城市防洪指挥部是在特殊的时期为实现某一特殊的目的而成立的.其成立的目的是为了搞好防洪工程建设,提高城市防洪标准,确保汛期安全渡汛.所以说,商品房开发和批准物业公司贷款不是区城防指挥部的法定职权和职责,既然区城防指挥部没有这个的法定职权和职责,那么作为区城防指挥部副总指挥的王某就不可能滥用这个职权.所以,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王某无法定的职权,更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笔者认为,判断有没有滥用职权的客观行为的标准并非是判断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的职权.滥用职权的客观行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法定职权之内滥用自己的权力,一个是指犯罪嫌疑人超出法定职权之外的范围进行的无权处理的行为,即超出权限范围之外的滥用行为.所以本案中,王某并无对商品房开发和物业公司贷款进行批准的权力,但其超越了职权范围对该事项进行无权的处理,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二)焦点之二:王某的行为是否已经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本案中,区检察院公诉人声称,王某等人的行为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造成银行本息共计2,478,903元的贷款无法收回.这显然已经给银行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符合重大损失的标准.

王某的辩护人认为,此案银行的还款日期还没到,银行的损失是无法计算出来的.其主张的理由是,张某等九人贷款日期均为2012年和2013年,还贷款日期分别为2015年和2016年(这有中国建设银行某区支行出具的借款凭证和中国建设银行某区支行出具某物业公司贷款情况说明为证).至2015年7月29日立案还贷截止日期还没有到,不可能算出具体损失,更何况自贷款后至起诉止违法贷款人已经暗暗还上贷款近百万元.就是在2015年3月5日起诉前张某把该笔贷款还还上了.还贷日期一天没到就不能计算出银行借贷的损失的.

笔者认为,行为发生的客观结果可以分为实际产生的后果和可能发生的后果.但是在刑法上的客观结果只能是实际结果,一项违法行为没有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我们就不可能去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在本案中,张某的还贷日期还未到,即使张某属于违法贷款,我们也不能说张某已经各银行造成了实际损失,而去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不可思议的.所以,张某的还贷日期未到,我们就无法推导出重大损失这一后果.

(三)争议焦点三:发生上述违法贷款是谁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即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本案中的检察院认为,某区原副区长王某在任区城市防洪指挥部副总指挥期间,利用手中的权力,同意并指使原区城防指挥部工作人员被告人林某,为该物业公司提供了贷款所需的虚假购房协议、虚假购房*等相关材料,所以该物业公司才能贷出款去.从这方面来说,是王某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银行被张某的虚假材料欺骗而放贷,检察院认为王某的行为与银行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某物业公司之所以能贷出款去,与银行违法放贷有关,与王某是没有关系的.理由是:某物业公司贷款有些是发生在2012年7月.而这些虚假的手续都是在2013年后才出具的(检方提供的这些“虚假的手续”的签字日期).这只能说明贷款在前,补手续在后.在没有这些虚假的手续之前,银行款已经给贷出去了,如果说银行有损失的话,也与这些虚假的手续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这个损失是由银行违法违规发放贷款造成的.

笔者认为因果关系的认定应该是行为在前结果在后,而且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很大的牵连性.在本案之中,结果发生在前,手续签订在后,很难以认定手续与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另外,王某的授意行为并非一定导致手续的成立,这是在其职权范围之外的,在这一点上银行是清楚的,而银行明知该部门并无权*此类手续仍进行放贷,也在另一方面说明了银行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武汉:北京大学,2010:724.

[2]薛红.滥用职权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与探讨[J].河南社会科学,2002(5):32.

[3]吴冠华,孙晶.滥用职权罪主体的司法认定[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6):56.

结论:关于对写作滥用职权罪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官员滥用职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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