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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透视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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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种标新立异的姓名,成为孩子落户*中的一道新难题.一些*人员依据《婚姻法》“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拒绝第三姓落户.而有的父母则根据《民法通则》,认为公民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导致姓名权相关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2015年9月1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第四批6起参考性案例,其中一例为:当地一夫妇给孩子起名字,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到*局入户时受阻,于是将警方诉至法院,警方败诉.业内人士称,此案或将改变该省今后的户籍入户规则.

孩子不随父母姓入户受阻告警方胜诉

夏晓刚是河南省荥阳市人.夏晓刚的父亲姓耿,母亲姓夏,早年由于特殊原因,在户籍入户时,夏晓刚随了母亲的姓.

2009年6月,夏晓刚和赵曼雨结婚.一年后,他们生下一个儿子.为了给儿子取一个既好听又有意义的名字,夫妇俩可没少动脑筋.夏晓刚的父亲耿老先生认为,为了家族香火的传承,小孙子应随老耿家的姓.夏晓刚和妻子同意了耿老先生的看法,并给孩子起名“耿耿”.然而,就在一家人欢天喜地去给孩子上户口时,难题出现了,派出所不给上户口.

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称,新生儿入户必须随父姓或母姓,现在孩子既不姓夏,也不姓赵,不符合入户条件.在派出所,夏晓刚夫妇费尽口舌,无奈工作人员答复,不可能更改其他姓氏进行户籍登记.

夏晓刚夫妇不愿退步.就这样,直到耿耿两岁时,夏晓刚仍没有给孩子入上户籍.没有户口,就无法上幼儿园和上学.夏晓刚夫妇认为,派出所不给儿子上户口,是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最终以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荥阳市*局起诉到荥阳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局履行法定职责,*入户登记手续.

针对夏晓刚夫妇的诉讼请求,警方辩称,派出所认真审核了孩子父母提交的入户申请手续,认为孩子的姓氏须与父母一方姓氏保持一致,不能更改其他姓氏进行户籍登记.警方还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给原告的入户申请给予了及时答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行使其姓名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该条款是为了保护父母双方在婚姻家庭中,对自己子女命名的平等权,而并非强制规定子女必须与父母一方的姓氏保持一致.因此,以“耿耿”为名字进行出生户籍登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警方不予*户籍登记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荥阳市*局须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依法为耿耿*户籍登记.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警方也很快为耿耿*了户籍入户手续,耿耿现在已上幼儿园.

该案主审法官闫志恒说,该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姓名权和*机关的有关规定如何协调处理的问题.双方都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这个案子的关键还在于有效的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对外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的限制.

对于此案,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法律界有一个基本原则,在民事范畴内,只要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公民可以做的,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用其他姓.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这两个法律规定之间并不矛盾,孩子出生时起名字是自由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也可以自行决定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孩子小时候的姓名,监护人有权决定.孩子如果想变更姓名,18岁以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变更.

刘静博士说,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由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行为.自我命名权,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改姓申请五花八门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近年来,申请改名的人越来越多,各种标新立异的姓名,成为孩子落户*中的一道新难题.比如,父亲姓李,给儿子取姓时,却改成了姓“木子”;父亲姓麻,就给儿子的姓拆成“广林”;凌晨出生的宝宝就姓“晨”;还有父母给孩子取名“王A”;有的父母想让孩子恢复祖姓;也有父母希望孩子随恩人的姓;还有因风水原因而要求改名的等

一份调查显示,国内有近七成的学生赞同公民可以不随父姓或者母姓.

可是,这些标新立异的姓和名可以吗?

2012年8月,浙江衢州一对“果粉”(苹果的粉丝)夫妇想让自己刚出生的孩子姓乔,以纪念乔布斯.然而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符合公序良俗,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最终,他们为孩子改姓“乔”的申请被警方拒绝.

济南曾发生一起被称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诉案.2009年,济南市民吕先生给爱女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北雁”是姓,“云依”是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警方以现有相关规定为依据不予*落户手续,吕先生将警方告上法庭.此案经两次公开开庭,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2015年4月,该案恢复审理.济南历下区法院认为,原告的理由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不应给予支持.2015年4月22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警方的行为不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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