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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论文范文写作 我国民间借贷罪认定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民间借贷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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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公民和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和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其属于一种民间自发性融资活动,它可以有效弥补金融机构存在的融资漏洞,促进经济持续向前发展,但是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管理不尽健全完善,致使该行为极易异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社会造成 影响,本文主要探讨民间借贷的形式及规范对策.

关键词:民间借贷;形式;规范对策

一、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的形势

1.民间借贷没有显著可预见性

现在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转轨期,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保障规范不够明确,民间借贷随时都有可能遭到制裁甚至打击.民间借贷本身对于其所产生的后果不能正确估量.合法民间借贷同非法民间借贷一样具有融通资金及利益回报功能,当事人在一般的金融活动中,难以区分合法和非法,这是民间借贷的制度性风险.

2.民间借贷范围和规模日益扩大

民间借贷这种商业行为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广泛认同,一些企业和个人在进行融资时首先便考虑到此种途径,而普通社会大众也会从这种商业途径中收到利润.故而民间借贷从原来的地下活动转变为公开化活动,参和到其中的机构和个人数量越来越多,规模扩大化、用途丰富化、基数递增化,国家监管部门的态度则从严格控制转变为默许观望.

二、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民间借贷行为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运行情况,则非常容易发生利益纠纷,严重的会造成人际冲突、强制伤害,甚至形成 集会、扰乱政府办公等恶性事件,对于社会公共秩序产生极大冲击.因为有种种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司法机关便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进行违法违规操作查外,继而造成罪名范围的扩大化.由此必然得到结论: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普通民间借贷间的罪和非罪界定,乃是司法正确实践工作的必需研究内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普通民间借贷行为的不同之处,主要是行为目的同参和主体有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用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达到牟取个人私利的目标,其主要表现是货币和资本的经营活动,犯罪客观是不确定群体.而普通民间借贷则是正常民间 的行为,通常不仅仅表现为纯粹货币和资本经营活动,其借贷行为所牵涉到的客体也仅限于少数特定对象.

我国刑法里面虽然已经明确设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但是却决非全面禁止普通意义上的民间借贷行为;生活中所普遍存在的民间借贷行为法律没有禁止的理由,也无法全面禁止,这在操作层面上来讲就是不现实的.国家司法部门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当作犯罪行为来处理,其宗旨是维护正常金融经营的专属性,禁止普通公民和社会组织在未经批准的前提下从事有关金融业务,达到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秩序的目标.民间借贷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公民之间、公民同企业组织之间的借贷、资金募集;企业从职工处认购股份、筹措资金等.如此种种行为表面上虽然也表现为资金吸纳、利息计算、高额预期回报等特点,且没有经过金融管理机构授权,可是以上行为没有货币和经营资本的目标性,故而并不构成犯罪.可以说,是否具备货币和经营资本的目标性,是判别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的关键所在.

三、依法规范民间借贷的对策

1.制定出单行性法规,对于普通民间借贷行为予以明确

政府所提出的对民间融资进行积极引导,使之持续健康发展,表明了政府能够正确理解民间融资行为:包括民间借贷行为在内的民间融资活动,添加了民情、亲情、传统文化、乡土信用等内容,是一种极具生命力的草根金融.在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布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里面,已经提出了要加快放贷人条例的实施进程,更进一步明确了普通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地位,帮助其向规范化和健康化发展.所以要尽早制定出适应我国经济形势的放贷人条例,给放贷人义务、放贷人责任、放贷规则等内容以完善规范,让民间借贷行为早日进行规范化轨道.这项工作完全可以借鉴香港特别行政区早已经颁布的放债人条例,细化放贷主体、收贷对象、利息上限,对常规财务制度、风险防范制度、问题法律责任加以整理.

香港的放债人条例里面规定:任何人士,不论其是否属于放债人,如果其向他人提供贷款,实际利率超出银行年息的60%,便算违法,这完全可以引为借鉴.同时要继续研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管理作用,抓住修改和整理的时机,对借贷通则、违法金融机构和违法业务活动取缔条例、担保法等内容加以法理学上的连接,确保其协调统一性,为放贷人条例的制定实施提供先期软环境.

2.政府积极配合民间形成借贷自律的机制,帮助民间借贷向良性健康方向发展

自律机制完全可以参照银行业协会一类的行业自律模式,形成系统的民间借贷组织行业自律制度.普通民间借贷协会可以由一般的民间借贷参和者自愿参加,形成良好的行业自律氛围,帮助民间借贷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实现规范自治,避免在民间出现罪和非罪认定混淆的局面.要多宣 律和金融知识,比如借贷关系、借贷用途、出借双方协议、借款人资信情况等知识的普及,尽一切可能防止民间借贷异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强化民间借贷监管、积极防止民间借贷异化

针对民间借贷的金融管理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于借款人金融创新工作的监管力度,全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在此基础上让金融秩序得到维护.稳定民间融资的实时监测制度、信息统计和信息共享制度,把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方便融资人可以随时掌握有用信息.要把民间借贷活动纳入到金融监测和统计范围中来,减少民间借贷给总体金融调控成果带来的 冲击.要依法防范和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保证民间借贷可以朝向正常渠道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少华,张赛萍.民间借贷效应分析和地方政府监管途径选择——以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为例[J].《财经理论和实践》,2013年1期.

[2]周素彦.民间借贷.理论、现实和制度重构[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5期.

结论:关于对写作民间借贷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最高院民间借贷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论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当中当事人实际借款金额的认定
摘 要:民间借贷在我国已有很长一段历史,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周礼》中便有相关记载,更是当今社会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严格来说,民间借贷并非法律概念。

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和规范化
摘要:民间借贷的存在有着很长的历史,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成为个人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但由于监管上的不利和一些历史原因,民间借贷活动在发展中。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摘要:民间商事借贷是民间借贷规范的重点,民间隐性的经营性借贷和经营性高利贷是民间借贷规范的难点。建议有关部门确立民间隐性的经营性借贷的法律认定标。

我国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
摘 要:由于一直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很多乱象,引发了社会矛盾,扰乱了正常的金融体系,其中很重要的现象就是民间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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