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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吸毒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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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称《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修订,在第一款中增設第(三)、(四)项,即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情形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情形.但是刑法该次修正没有将吸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近几年来查处的一些重特大交通事故,经查有些是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所致,吸毒驾驶行为亟需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关键词:吸毒驾驶;犯罪化;原因自由

《刑法修正案(九)》没有将吸毒驾驶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而近几年,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重大交通事故有些是因为驾驶人员吸毒驾驶造成的.目前没有关于吸毒驾驶的直观的统计数据,但仅从媒体报道的吸吸毒后驾驶行为发生的几起重大交通事故,就足可以反映出吸毒后驾驶的社会危害性之大,吸毒驾驶行为亟待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一、吸毒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立法现状

(一)吸毒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规定了两项危险驾驶的情形,即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情形.自此,全国 机关多次开展打击危险驾驶罪的专项行动,有力的遏制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现象.但是,近几年来,我国部分地区校车、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行为较为普遍,部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安全意识淡薄,追求利益最大化,极易导致道路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了有力打击校车、旅客运输超员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维护道路交通安全,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修订,在第一款中增设第(三)、(四)项,即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情形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情形.但是刑法该次修正没有将吸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近几年,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重大交通事故有些是因为驾驶人员吸毒后驾驶造成的.目前没有关于吸毒驾驶的直观统计数据,但仅从媒体报道的吸毒驾驶行为发生的几起重大交通事故就足可以反映出吸毒驾驶的危害性之大.例如,2010年5月26日晚8时30分,杭州一狭窄的三岔路口处,一辆轿车在10多分钟里撞飞了4个摊位,连撞17人,最后将一个女孩压在车底下,愤怒的群众将车掀翻救出女孩后才制止了惨剧的扩大.后经检测表明,肇事男子吸食了*( ).肇事者到案后供述,他觉得当时的感觉像是在电子游戏的场景中,路人就像游戏中的场景一样,车子撞人越多,他的游戏得分就越高,他就越觉得兴奋.2013年1月9日下午18时许,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包河大道和环湖大道交叉口东3公里处,一辆本田雅阁和一辆桑塔纳轿车相撞,造成了 四伤.经审查,肇事者和他人一起吸食 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反应能力、辨识能力、控制能力和身体协调能力明显下降,产生方向感、距离感的错乱,导致时空感紊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概率明显提升.特别是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出现幻觉状态时,会使驾驶者产生虚无感,处于一种脱离现实场景的状态,完全丧失了正常的辨别能力,和醉酒驾驶,吸毒驾驶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性更大.

上述案例充分说明,我国吸毒人员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在不断增长的同时,吸毒人员驾驶车辆的人数也随之增加,这导致近几年来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吸毒驾驶机动车的社会危害性之大,有必要将吸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

(二)我国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打击现状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并未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而是由非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机关对于发现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造成法定严重后果的,往往根据具体案情,以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尚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罚或者注销驾驶 ,即“不肇事不担刑责”,只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毒后驾驶做出了规定,对查出毒后驾驶的驾驶员一律注销驾驶证,并三年内不得申报领取机动车驾驶执照.

此外,在申领驾驶执照时对申领者是否有吸毒史、是否戒毒成功、是否患有精神类疾病需要服用精神药品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规定,在吸毒后驾驶行为方面缺乏安全有效的预防措施.

二、吸毒驾驶行为犯罪化的现实基础

(一)吸毒驾驶行为入刑的必要性

吸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入刑,一方面可以遏制此类交通事故的继续发生,通过修改危险驾驶罪的罪状设计或者直接作为一条法律,用刑法规制吸毒驾驶行为,从而弥补我国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另一方面,吸毒驾驶行为入刑,可以提高吸毒人员对吸毒驾驶行为危害性的认识,使吸毒人员意识到吸毒后禁止驾驶机动车,避免主观上放任吸毒驾驶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再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吸毒人员的吸毒行为,吸毒驾驶行为的入刑,使吸毒人员认识到驾驶机动车不能吸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吸毒人员的戒毒和戒毒后的复吸.

(二)国外打击吸毒驾驶行为的成功经验

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都对吸毒驾驶行为采取“零容忍”的原则,吸毒驾驶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均已形成成熟的模式.以美国基于零容忍标准的自证法为例,该法将驾驶机动车时人体血液或者其他组织液中检出违禁药物即可定为犯罪,而不考虑行为人体内的药物含量究竟是否会对驾驶能力造成损害.自证法,顾名思义,是指不证自明的法则.零容忍法的适用实际是给广大驾驶员提出了警告,使他们在驾驶机动车前有意识的避免服用违禁药物,以免遭到逮捕.此外,适用零容忍并不需要专家证人提供具体的药物损害证明,为成功提起诉讼创造了条件,也对吸毒驾驶行为起到了真正的遏制作用,提高了公共安全. 在执法过程中,将驾驶人截停后,经检测中心检测发现驾驶人体内检测出违禁药物,警方会将检测结果直接动刀驾驶执照发证机构,由该机构采取行政措施暂扣犯罪嫌疑人的驾照,然后警方会将收集的证据交给当地检察官,检察官在确定证据完整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提起指控.法院对吸毒驾驶的判决一般由三种形式组成,包括刑事制裁、法院命令和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根据犯罪情节,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的 .除了刑事制裁,法院命令也是吸毒驾驶犯罪判罚的一大特色.法庭可以命令罪犯在完成基本监狱刑后加入强制戒毒项目或者参和社区服务,也可以命令罪犯重新完成驾驶员培训课程,或命令罪犯直接赔偿被害人等,在行政处罚上主要是吊销罪犯的驾驶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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