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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论文范文写作 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食品安全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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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转基因技术在农业、食品方面的应用,一直饱受争议,舆论风波不止.虽然近几年来,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愈加注重,但目前整体的立法现状仍不够尽如人意.在转基因技术问题上,欧盟和美国所持的立法态度截然不同,二者的法律选择为我国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借鉴.我们应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注重创新,制定保护公众知情权、加强政府监管、明确救济方式等一系列具体的制度,以期待能够迈出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完善的一大步.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食品安全;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030-03

作者简介:章晓婷(1997-),女,汉族,福建宁德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现状

在世界人口突破70亿大关且仍在高速增长的今天,转基因食品的诞生为解决全球粮食危机带来了希望和生机.可当“转基因”进入人们视野时,伴随的往往是质疑、负面的声音,甚至许多人谈“转”色变.尽管我们无从得知转基因食品是否将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产生毁灭性的影响,但大众对于改进转基因食品管理手段的呼声,已经使摈除弊端、革故鼎新的立法工作迫在眉睫.因此,我们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采取具体可行的监管措施,尽量保持技术进步和社会稳定二者之间的平衡.

目前,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立法主要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五个涵盖进口、检验检疫、加工、安全评价、标识的系统化配套管理办法.先谈谈极具里程碑意义的《安全管理条例》,它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安全评价制度、标识制度等有了整体性的规定.但部分条款泛泛而谈,比如“具体标准”、“具体办法”、“具体情况”等都缺乏更为细致的说明.而且,过多兜底性条款的设置也让它的指导意义有所减弱.接下来看五部配套管理办法,它们皆为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国务院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是属于同一位阶的同位法.可实际上,它们各自的权限范围也往往交叉重叠,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常因标准、规定互相冲突而难以执行.另外,还有一部不得不提及的法律,那就是目前在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领域处于最高位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然而在《食品安全法》中与转基因食品密切相关的条文却寥寥无几,仅仅明确规定了转基因食品应当显著标示①的强制标识制度及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却没有深入考虑转基因成分含量、致敏性等因素,缺少了科学性的划分标准,过于笼统简略.同时,转基因食品有区别于传统食品的特殊性、科学性,其存在的安全隐患需要进行严格合理的管制.因此《食品安全法》中关于传统食品的一般性规定,不能满足转基因食品独特性、科学性、专业性的需要.由此可见,我国关于转基因食品的立法层次较低,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一部能够实现全方位、宽领域、强力度地监管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提升其立法层次.

其次,《安全管理条例》中确定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将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交由六大部门负责,可正是由于缺少一部能从宏观上协调各部门监管职责的法律②,所以各部门的评价标准难以统一,诸多工作不能落实执行,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也呈现出较为紊乱的局面.而且转基因食品的科学特性需要更多的專业技术人员参与到管理之中,照搬传统食品的监管模式已然不是明智之举.因此,建立一个专门性强且独立于六大部门之外的特殊监管机构,是实现对转基因食品系统化、立体化管理的关键一环.

再者,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安全评价制度、标识制度等都有所欠缺.以安全评价制度来说,相关法律法规中多是涉及转基因生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估,却鲜有关于对人体健康风险的评估规定,③这不利于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把控.而在许多实践问题上,法律也没有给予一个清晰确定的解释.转基因从研发试验到上市流通,经常要面临尴尬的局面——没有权威的检测标准、没有客观的评估标准、没有准确的标识形式等这会让不少生产经营者有机可乘,也会让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在消费者心中大打折扣.显然,在之后的立法工作中,必须要注重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结合专家学者们的专业意见,建立一个更科学、更全面、更符合我国国情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二、欧美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比较

在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上,欧盟和美国所持有的立法态度大相径庭:欧盟采取预防原则,而美国法则采取了与对传统食品的规制相同的“实质等同”原则.

欧盟将“预防原则”作为转基因食品立法的基本点,意味着其对转基因食品更倾向于采取强制性的规制方式,力图避免转基因食品在市场中大肆泛滥.尽管转基因食品对人类的生存发展是否构成威胁尚无定论,但欧盟始终保持“宁信其有”的保守态度,相信转基因食品存在着不可小觑的“潜在”风险,只要研究结论是不确定的,就应当防患于未然.在欧盟等国眼中,与其说是认为转基因食品不安全,倒不如说是认为应用于生产食品的转基因技术不安全.换句话说,不管此种食品是否符合食品的安全标准,只要它是转基因技术的产物,就须适用更加严格的管理.立足于这一想法的欧盟各国,在转基因食品的风险评估和审批许可方面构建了不同于传统食品的体系,接受风险评估并获得许可成为转基因食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必要程序.此外,欧盟认为确立强制性特殊标签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应该受到保护,消费者也有权自己决定是否要购买转基因食品.基于这一立场,欧盟作出了较为严厉的规定:只要食品中掺杂了转基因成分,都必须依照强制性规定贴上特殊标签.除了部分情况,如当食品中夹杂的转基因成分含量非常低,达到0.9%以下的标准时,才能免贴标签.④

而与欧盟态度迥然不同的美国,主张遵循“实质等同”原则,宣称相信科学.美国政府和许多科学研究者认为,不论科技多么发达,都不能证明一项技术完全不存在风险,这种捕风捉影的猜测不应该成为限制科学技术发展、应用的理由.因此,美国等国家极不赞同为转基因食品专门设计一套特殊的管制模式,而是将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置于统一的标准之下,在多数情况下和普通作物一样只考察该食品自身是否对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构成危险.所以,以这一理念为基础,美国采取宽松的管理政策,直接将转基因食品纳入现有监管食品安全的法律框架之内.在标识制度方面,美国自然也是继续坚持对转基因食品和普通食品一视同仁的准则.但为了适当地控制风险,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当食品混入致敏性的转基因成分,危及部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时,就需要通过标签来详细说明并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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