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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行政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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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公众参与能够更好地确保群众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促使政府在宪法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开展行政管理,而不是统治,这才是我国人民的实质.随着我国行政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在现有的行政法背景下引导公众参与开展了一系列摸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具体的进行过程中依然暴露出很多问题,需要充分引起注意,说明我国公众参与还需要进一步进行深化改革.本文主要从我国公众参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如何在现有的行政法背景下开展公众参与.

关键词:行政法;公众参与;研究

一、引言

从公众参与的内涵来看,其涉及到两个层面的内容,从浅层面来说,主要停留在功能性与制度性上,所谓的公众参与只是通过某一项具体的制度作用于政府的行政决策与管理,从深层面来看,行政管理表现在宪政层面,尤其更深刻的价值,能够对政府的行政权力进行监督与约束,能够作用于宪政权力的再分配工程.因此我们在研究公众参与过程中,除了要看到其在表层的内容,更需要注重其本质性的价值属性.从形式来看,传统的公众参与主要是以公共评论、建议、听证等形式进行的,但是从更广泛的层面来看,无论是教育、资讯还是对话、互动,实质上都是公众参与的形式.我国公众参与能够有效运用的领域十分广泛,无论是立法领域的法律制定、试行与修改还是行政领域的痛症制度,公众参与都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公众参与已经发展成为国家行政法律的核心价值,发展中国家在对发达国家进行学习的过程中也相继引入这种制度.我国公众参与机制在行政法领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形成困扰,公众参与制度的试行存在很多冲突,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公众参与制度,确保其与国家制度相适应,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我国公众参与存在中的问题

(一)没有明确公众参与的主体

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并没有将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进行明确的划定,甚至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在具体的公众参与过程中往往采取的是邀请利益关系人采取的形式,但是这个利益关系人的圈定最终都是由相关的行政机关来决定的,受主观意识的影响大,经常会出现应该参与的人没有机会参加,不应该参加的人反而参加了,公众参与效果难以保障.

(二)公众参与偏于形式主义,参与形式过于单一

当前我国政府开展的公众参与只是简单的听证、公示、座谈会等有限的形式,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也不够灵活,沦为政府的装饰品.比如很多地方政府在进行城市规划时会进行公示,但是对于普通的民众来说,复杂的规划图并看不懂,想要知道的信息都没有真正做到公开透明,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公众参与.

(三)公众参与的意见无法得到有效反馈

虽然法律规定公众对政府部门的权利邮件由监督作用,但是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公众的意见是否被采纳,如果没有采纳又是因为何种原因等并没有做出具体的具有约束性的规定,依然是由行政主体自行决定,无形中是的公众参与的效果无法真正实现.

三、健全公众参与的途径分析

(一)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公众要想充分参与行政管理,必须要对行政机关各部门有着充分的正确认识,因此需要政府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且不断对其进行完善,这是履行政府职责、践行人民的关键所在.公众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参与行政管理,都需要根据政府提供的信息进行判断,最终形成意见,可以说信息公开制度是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虽然我国政府部门已经针对信息公开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并且在各级行政机关管理中进行了严格要求,将行政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甚至国务院针对行政公开的要求也进行法律化、制度化的规定,但是依然还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因此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需要不断进行完善,做好相关的理论基础建设,用信息公开制度来最大限度地确保公众参与.

(二)在行政相关法律中对公众参与的相关内容进行具体全面的规定

现阶段在我国行政法体系中针对公众参与也仅仅就听证制度与公听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公众参与包括很多种形式,都没有得到立法层面的支持,就算是听证制度与公听制度也仅仅只是提出了一个模糊的概念,并没有针对其从过程与程序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直接造成公众概念模糊,错误的认为听证就是旁听政府开会.因此在当前行政法背景下要想实现公众参与的健康有序发展,必然需要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对公众参与做出立法规定,并且就公众参与的一系列具体的流程与程度进行明文规定,让公众参与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如果现有的法律环境还不允许,可以从具体的单行法律中进行规定.

(三)不断完善社会各种组织,并强化律师功能

公众参与制度的主体并不是简单的普通民众,而是包括普通民众在内的第三部门,其中包括各种社会组织与团体,因此要想不断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必然需要大力发展社会团体组织,不断完善.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在公众参与过程中也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并且律师具有专业的优势,能够将民众与法律专业之间的知识跨度进行淡化,因此还需要确保在公众参与过程中律师的不缺位,建立相应的财政制度来确保公众参与过程中相关的律师费用能够得到保障,同时在行政部门与律师之间建立对峙关系.

(四)积极引导公众参与行政的热情与素质

推行公众参与制度最大的障碍是如何有效激发公众对参与公共事务与行政的热情,这就需要不断挖掘公众的关注点与敏感点,想方设法的引导公众参与行政,同时开展相应的知识讲授,让公众对自己所具备的权利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提升公众参与行政的能力,激发内在的参与.

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设是一个需要不断进行的漫长过程,有过去开展公众参与的实践经验积累,加上深刻的研究分析,促使公众积极参与行政,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汪全胜,雷振斌.美国行政立法的公众评议制度探讨[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Z1).

[2]杨建成.美国信息公开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國际关系学院学报,2011(04).

[3]蔡定剑.公众参与及其在中国的发展[J].团结,2009(04).

[4]张千帆.政府公开的原则与例外——论美国信息自由制度[J].当代法学,2008(05).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行政法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行政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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