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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瑕疵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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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公司瑕疵设立使公司实际上不具有完整的抵御风险的能力,会给公司股东和交易相对人造成损失;公司法人人格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公司设立瑕疵而使其出于不确定的状态,影响到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文章在我国现行公司法的基础上,集中针对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补足的缺陷进行具体分析,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提出个人见解和相关建议——“一般有效性原则”,并提出建立瑕疵矫正制度和强制解散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公司设立瑕疵;一般有效性原则;瑕疵矫正制度;强制解散;法人人格否认

[作者简介] 贾博,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3)06-0093-0004

在现代社会,公司业已成为最活跃的企业组织形式,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已经成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在公司以其经济力量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各国的法律和公共政策也随着各阶段经济形势的变化调整着对公司这一重要经济主体的规制方式.经过几个世纪的探索和发展,欧美、日本等发达经济体各自形成了适应自身社会、经济、法律的公司法律体系和公司管理公共政策.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学术研究更多地关照到公司设立常态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对非常态的公司瑕疵设立的关注却稍显滞后和不足.但公司瑕疵设立问题不仅对公司、申请设立人(发起人)、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而且对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市场的稳定和规范,都是亟需面对和解决的.

一、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综述

公司设立瑕疵是指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其设立过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情形.根据国内外研究现状,主流学者的观点是公司设立瑕疵的问题主要是公司设立时不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由此而看,瑕疵设立的公司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1)已经合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瑕疵产生于公司设立过程中;(3)原因是未能满足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此时的公司虽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但因欠缺法律上的形式要件或者实质要件,其设立行为的效力、公司法人人格仍处于法律上可非难的状态,其法律后果又因各国公司法律立法模式和立法理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①.

基于不同的立法思维和理念,对于公司瑕疵设立的模式多有不同,因而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或承认其效力,或予以撤销,或认为其无效.各国的《公司法》针对的公司设立瑕疵的效力规定和其具体的市场环境和政策导向密切相关,都是在公司组织的稳定、市场交易的安全、投资人利益以及相关市场主体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二、比较分析模式下公司瑕疵设立的类型辨析

(一)公司设立瑕疵的三种不同情形

1.股东瑕疵

股东瑕疵主要表现为股东人数、股东资格认定以及股东意思表示这三方面的问题.就股东人数瑕疵而言,由于各个国家基本上对于有一定特殊性的公司股东的股东人数做了不同的限制要求,公司设立的股东瑕疵就表现为设立时的设立人数不符合该限制.股东人数瑕疵在公司登记中容易被发现,且对于公司资 力和市场交易能力影响较小,属于可由公司自行矫正的问题.股东资格瑕疵是指公司设立人不符合法律对于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国籍等方面的特殊限制,实际上不具备股东条件的情形.股东意思表示瑕疵是指设立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是因受欺诈、胁迫,或者对公司设立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而参和公司设立程序,导致其参和公司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此时,做出违背意思决定的股东可以选择继续维持其公司股东地位或者退出公司,而当其退出使公司不再满足公司成立的要件时,股东意思表示瑕疵则可能导致公司的解散.

2.资本瑕疵

资本瑕疵则是指股东出资不足,用以出资的财产、财产权利存在瑕疵等出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于维护交易稳定的目的,我国实行较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若要取得合法的公司法人人格就必须依法足额缴纳最低注册资本,公司设立时其资本未达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便可造成公司法人人格的被否认,未获得承认的公司的设立人也要承担瑕疵设立的责任.但是,也应考虑在设立人无重大违法的情形下,允许在公司设立后的一定时间段内针对瑕疵出资行为进行补足等补救措施,以尽可能地维持公司的合法存在以及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

3.章程瑕疵

公司章程在公司目的、公司名称等必要记载事项上欠缺或者所载事项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存在冲突,例如,缺乏公司目的事项,公司目的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在此种情况下,可能导致公司设立的无效.

4.公司设立程序瑕疵

公司设立程序瑕疵是指因设立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司设立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完整程序进行或者履行程序不合法的情形.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只对公司设立是否满足实质要件做较严格要求,而程序瑕疵不作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事由,设立人个人也不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此种做法符合维持公司稳定,鼓励投资和充分利用经济资源的需要,值得借鉴.

(二)各国公司瑕疵设立效力规定的比较

英美法系普遍采取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程序中对股东出资的要求较为宽松,其公司设立较为便捷,对于公司瑕疵设立以承认其效力为主.而大陆法系多采用法定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规定了严格的设立审查程序,对公司瑕疵设立效力以否认为主.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大致可分为四种.

1.原则上承认公司瑕疵设立的效力,使公司有效成立并维持其法人人格.公司设立后不能因为不实陈述、错误程序、不真实意思表示等事由而主张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利害关系人也不能因此申请瑕疵设立公司的撤销.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我国香港地区采用了这种做法.

2.以否认瑕疵设立公司法人人格为原则,以承认其法人人格为例外.美国将承认法人人格的例外情形分为修正的法律上的公司、事实公司和禁反言公司三种.修正的法律上的公司是指,公司设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性程序和条件,在非实质性的程序和条件上存有瑕疵,不影响其合法成立.事实公司是指,对于有善意的努力依照公司法组建公司,并且实际运用了公司组织权力的公司,法律上承认其设立效力,从而弥补其不满足设立要求的公司人格缺陷.禁反言公司,即若股东在交易中表示拥有公司法人资格,则在以后的交易中不得否认公司的存在,而第三人若已经在交易中将其作为公司对待,且公司股东有理由相信公司的成立,则第三人也不能再否定公司的存在.事实公司和禁反言公司增加了法人人格的不确定性,减弱了市场交易的预期性,不利于交易安全和市场稳定,此两种做法实际上已经被抛弃.

结论:适合瑕疵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瑕疵是什么意思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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