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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情势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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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行政情势判决法律制度存在着合法性评价与效力性评价相背离的困境,多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亦呈现诸多混乱状况.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应该通过提高司法裁判主体层级;以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方式统一判决尺度;强调判决说理等途径严格限制其适用,并尽量妥善运用信赖利益保护等其他合理合法的判决方式替代,且通过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改革临时权利保护制度;建立行政和解制度以努力减少适用行政情势判决的前提条件,最终实现行政情势判决法律制度的完善,推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

关键词:行政情势判决;法律制度;行政法;中国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标号:1004-1494(2017)03-0103-06

在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考量指标之一以来,党、国务院不断深化和推进这一战略部署.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奋斗目标;2015年12月,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为法治政府建设指明了方向.在全党全国上下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如期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奮斗目标而努力的历史背景下,我国行政诉讼中较为常见的情势判决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值得我们重新审视.笔者拟通过分析一些公开发布的司法裁判文书样本,考察我国情势判决制度的司法实践状态,试图廓清其适用范围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情势判决法律制度可能加以改进或者选择的若干方向,以期实现法治理论的完善与逻辑的通达,以利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

一、行政情势判决的涵义及法律渊源

(一)行政情势判决的涵义及我国的有关法条

行政诉讼中的情势判决,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由于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并保留该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的判决[1].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首次对情势判决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后,2015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该条款原封不动地收纳为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情势判决法律制度的渊源

日本是情势判决法律制度的发源地,始于其1948年实施的《行政事件诉讼特例法》.1962年现行《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关于撤销诉讼,虽然处分或裁决是违法的,但撤销它对公共利益将产生明显障碍时,法院在对原告受损程度、损害赔偿或防止程度,以及其他一切事情作出考虑的基础上,认为作出撤销处分或裁决反而不符合公共福利时,可以驳回请求.于此情形,法院必须在该判决主文中,宣告处分或裁决是违法的.”日本法学界主流认为:尽管违法的行政行为应该撤销,但由于行政行为作出即产生公定力,各种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随之形成.如果法院判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这些关系都会被颠覆,无论是从社会秩序角度或是从经济成本角度来考量都是不当且不值的.因此,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的发展等公共利益,可以不必坚守依法行政原则,以金钱赔偿的形式容忍违法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2].我国台湾地区1999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也规定了类似的情势判决法律制度.

中国大陆的情势判决法律制度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相比,具有以下相同之处:第一,都以“公共利益”为前提;第二都在判决中明确宣告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第三都肯定违法行政行为的效力;第四都规定行政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大陆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情势判决也存在以下不同之处:第一,是具体判决形式的差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国大陆是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即支持了原告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请求;第二,是补救措施的差异,除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的行政机关赔偿责任,我国大陆还规定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第三,是司法衡量范围的差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适用情势判决需综合考虑各种利益,所谓“情势”即综合权衡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原告利益及对原告的损害赔偿等一切情节态势,我国大陆则明确规定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优先[3].

二、近年我国情势判决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状况及其困境

(一)我国情势判决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状况

1.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情势判决制度断案比较普遍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4年正式启用.截至本文定稿,笔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为搜索项搜索判决书全文,其结果为215个判决书.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为搜索项搜索判决书全文,其结果为530个判决书.不但显示出情势判决数量众多,而且从法院地域和层级来看,全国除了西藏、青海,从基层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都有适用该法律.

2.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情势判决案多与城镇化建设中的行政管理行为密切相关

在我国情势判决的案由中,绝大部分涉及城镇化建设中的行政管理行为,包括城乡行政管理中的城市规划、房屋拆迁、房屋登记、城市建设,资源行政管理中的土地行政管理等等.具体来看,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其他人利益”或公共设施已建成,重新实施会给他人或公共利益带来损失.如党玉东与平邑县城乡规划局行政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2016)鲁13行终53号)所述:“该地块已经规划为福乐园小区的广场、绿地,撤销该行政行为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又如李万荣、杨岭芳等与蒙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2015)亳行终字第00078号)所述:“本案中,由于该《征收决定》已经实施,且在征收范围内修建了大量的道路、安置小区及绿化工程等公共设施,如果撤销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还有张廷锁、李德茂等与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2015)冀行终字第174号)所述:“但该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被征收人达上千户,其中800多户已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已搬迁,迄今已历数年,故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在马贺友、林家丽等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申诉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14号)上,如此表述“由于该次征收已实际开展,大多数房屋已经被征收,”.王华与定安县人民政府申诉行政判决书((2015)行提字第21号)上,如此表述:“但因其违法强制清理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且定安县政府已经收回诉争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等等,都说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情势判决案多与城镇化建设中由行政管理行为引起的纠纷密切相关.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情势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情势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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