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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不动产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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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法》的主要制度,主要是指利害关系人进行相关申请后,通过国家相关部门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并将其纳入不动产的登记簿内,属于物权的重要公示手段.目前,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需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确保整个登记过程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土地不动产的登记范围和内容.

关键词:土地;不动产登记;范围;内容

在进行土地的不动产登记时,为了确保其登记信息更加严谨,需要对其登记信息进行具体明确,即权利边界、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基于不同形式的不动产条例,其内容和范围的设定,属于当前重要研究课题,只有保证其登记范围、内容得到进一步明确,才能更好维护财产权利,使权利人的自身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一、以不同变动形式为基础进行登记解析

以法学理论角度来讲,土地不动产的登记内容也可以称作“土地不动产登记的适用”,其主要包括:登记权利主体和客体、产权和法律关系.在实际情况中,不同的物权变动方式,其登记范围、内容大致相同.

1.未经登记下物权变动

在进行未经登记下物权变动的登记时,其登记并非属于权利产生、变动关键条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基于此,在进行权利的变动时,仅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即权利变动后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而是否需要进行土地不动产登记,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意愿.由于该项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因此,产权者无法依据不动产登记实现抗辩.

2.登记生效主义和折衷主义

在此变动形式下,对于土地不动产所产生的变动,具体是指:在登记机关,当事人进行其具体登记和*后,使其权利变动具备法律效力.在此项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其登记范围和内容为土地权利,在和其相对应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申请具体审查时,其工作责任也会相对较重,通常需要针对当事人等申请信息给予实质审查.

二、土地不动产登记范围及内容

1.权利主体

在《物权法》的具体制度中,第一条内容规定为“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同时还应在相关其他条款内,还会对权利人具体概念进行应用,但是,并未对“权利人”类型给予详细明确,究其原因为:我国物权进行“权利人”的类型划分时,其类型过于复杂,无法在立法的基础上,对列举方式进行明确,从而导致物权主体(权利人)未进行具体定义;《物权法》除了会对各种物权进行相应调整,还和物权、其变动存在法律关系.因此,按照《物权法》具体规定,有助于进行相关物权登记制度制定,尤其是在土地不动产登记中,可以更好明确其物权主体.根据此原理得出,土地不动产登记时,其权利主体的登记主要包括: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占有人等.从权利主体的性质方面分析,其还包括:法人和公民个人、国家和集体,而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农户属于物权主体.

2.标的物

在土地不动产登记中,其标的物主要是指:土地和附着物.对土地进行明确时,其主要依据立法规定,具体包括:土地及其相关附着物,即建筑物.而在我国土地的定义中,不仅包括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而且还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和草原等.在此基础上,我国土地登记相关制度,主要是以多头登记为主,而对林地或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登记时,则应该根据《森林法》和《草原法》等制度进行*;土地和建筑物进行登记时,同样需要按照各部门法和相关规定进行,例如:在《担保法》中,第九十二条规定为:“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由此得出,在进行土地登记时,需要包括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登记,即应该将房产和地上相关附着物等登记内容科学纳入登记范围.

3.土地权利

将土地登记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制度,应先对其权利登记内容进行明确,在民法方面将其称作“登记能力”,具体是指:具有土地不动产登记权利的即为财产权利,其土地权利所具备的登记能力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在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所设立的相关土地物权,即地上权和抵押权、役权以及住宅所有权等;未满足登记能力权利和法律关系,如未被承认物权和债权性权利等.在《物权法》具体实施前期,我国进行土地不动产的登记时,其登记能力主要由《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得以制定.当《物权法》(2007年颁布)实施后,以及对土地权利进行具体明确,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等.

4.法律关系

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可能会对土地物权造成变动的相关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其中依据法律行为造成的物权变动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的基础上,其物权出现的设立和变更,转移以及消灭,在《物权法》中,第九条规定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物权变动选择登记生效主义模式.而非法律行为造成的物权变动是指:由于遗赠和强制执行等行为造成的权利变动情况,法律在对此种物权变动,一般会对其进行特别规定,并未将登记作为生效要件,则是以法律事实为基准,会随之出现物权取得、变动情况.然而,由于非法律行為造成的物权变动情况,在对其进行具体登记时,其当事人不具备物权处分权利,需要对其给予重点注意.

三、结语

在进行土地不动产登记时,当事人应依据法学的角度,对未经登记下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和折衷主义进行分析,结合权利主体和标的物、土地权利和法律关系的差异,在不抵抗第三善意人的前提下,完成登记工作.同时政府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对其登记内容和范围实施细化,使其土地不动产登记具有较强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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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汤以胜,黄兴,胡旭嫣.基于不动产登记架构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设计[J].吉林农业,2016(10):122-123.

[3]周秀芳.浅谈《物权法》对土地登记制度的影响[J].中国市场,2013(28):81-82.

[4]万孝红.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5(5):37-39.

结论:适合不动产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不动产证怎么查询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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