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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讨论文范文写作 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管辖体制之检讨和重构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检讨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2

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管辖体制之检讨和重构,本论文主要论述了检讨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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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管辖 审判质效 改革与重构辖是审判的前提和基础.管辖体制不完善必然阻碍审判质效的提升.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许多薄弱环节就是由于审判管辖体制不完善造成的.因此,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管辖体制的完善,本文在全面检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管辖体制的基础上,提出改革和重构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管辖体制的思路和建议.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管辖体制的现状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实践,可将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管辖体制的现状归纳如下.

(一)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

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最高刑期为七年有期徒刑.我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二章“管辖”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因此,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审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刑事审判庭(以下简称刑庭)审理;二是由知识产权审判庭(以下简称知产庭)审理.许多设有知产庭的基层法院还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划归知产庭审理,即实施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如,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于1994年6月在全国基层法院中率先成立知产庭,集中审理该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从1996年起,该院又在全国率先实施由知产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三合一”审判模式.截至2014年底,全国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为164个,这说明已有164家基层法院成立知产庭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截止2014年底,全国实施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的基层法院已有104个,这说明约有60家基层法院的知产庭不审理刑事案件,这些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仍由刑庭审理.

(二)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也可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下同)法院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因此,中级以上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也分为由刑庭审理或由知产庭审理两种情形.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5家高级法院、95家中级法院开展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这说明已有5家高级法院、95家中级法院由知产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其他中级以上法院仍由刑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三)部分基层法院跨区管辖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据此,有的高、中级法院指定辖区内的基层法院对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实行跨区划片管辖.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局、上海市司法局于2009年、2011年两次联合发布《关于本市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定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杨浦区法院等基层法院除管辖本辖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外,还管辖指定的邻近区县内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又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厅于2011年联合发布《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规定各省辖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局可以将市辖区内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指定一家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集中审理,或者在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中实行划区域管辖.

(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下,知产庭审理的刑事案件范围较窄

目前实施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的法院,其知产庭审理刑事案件的范围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的七种犯罪,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果起诉的罪名既有上述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罪名,又有其他罪名的,全案则由刑庭审理.即使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要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但如果起诉的罪名还有其他犯罪的,案件仍然由刑庭审理.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全市法院知产庭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仅限于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七种侵犯知识产权罪.这一审判管辖体制将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以外的犯罪完全排除在知产庭审理的刑事案件范围外.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管辖体制的弊端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管辖体制的弊端主要有:

(一)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主要分散在各基层法院管辖,不利于提高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质效

由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相对不多,且主要分散在各基层法院管辖,导致大多数基层法院很少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缺乏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如,2014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涉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1088件,其中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5242件,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3966件,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经营罪案件1697件,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案件183件.如果将上述案件平均分摊到全国各家基层法院,每家法院受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或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不会超过10件.可见,在目前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主要分散在各基层法院管辖的审判体制下,全国绝大多数基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最非常少,由此导致大多数基层法院刑事法官普遍缺乏审理这类案件的经验,不利于提高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质效.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检讨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检讨书格式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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