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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劳动合同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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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公司合并是公司整合资源,实现规模化发展,增强市场竞争的手段之一,但公司合并过程中对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产生重大影响.我国法律对公司合并时劳动合同采取概括承继,但司法解释中也允许选择承继.本文通过对比德国、日本公司合并中劳动合同的规制,分析我国对此现有的立法和司法实际状况,认为应通过明确集体合同的承继等措施来完善我国公司合并中劳动合同承继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公司合并 劳动合同 承继 劳动者

作者简介:杨小粉,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325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在公司合并过程中,劳动合同也会受到影响.本文试图厘清公司合并对劳动合同的影响,以期在公司合并过程中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出有用的建议.

一、公司合并对劳动合同的影响

公司的合并过程需经谈判、评估、定价等几个环节,合并之后,公司的人员配置也会随公司的整合而发生变化,而这种变化往往会对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产生重大影响.从近三年大型 事件中发现,因公司合并引發的 事件如IBM深圳工厂 ,诺基亚工人 等 ,共同特点都是公司未处理好工人的安置问题.

(一)公司合并中劳动合同主体的变动

公司兼并时,被兼并公司和其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失去履行的前提.此时,存续的用人单位就变更为劳动合同的履行主体.新设合并时,参和合并之后的公司人格都因合并而归于消灭,原劳动合同上的用工主体在合并之后变更为新设立的公司.

(二)公司合并中劳动合同的解除

被兼并和参和新设合并的公司不复存在时,实践中大多经过整合的公司因公司发展的需要,会相应的裁减人员,解除原有的劳动合同.

(三)公司合并 更劳动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以及工资待遇等,因用人单位主体的变动而变更合同中的一些内容,此时的用人单位可能会因管理、控制或者收回成本的需要,改变公司职工原有的工作条件,比如调换工作岗位,降低福利,工资等.

(四)社会保险责任和职业健康监护责任的承继

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原单位职工又发生工伤的,由承继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其他社会保险也会因用人单位合并而发生类似承继.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五)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合并后的单位成为当事人.

二、域外对公司合并过程中劳动合同承继的规制

(一)日本对公司合并过程中劳动合同承继的规制

日本法对公司合并中劳动合同承继采用判例和立法双规制的方式.根据日本《商法》第103条概括承受的法理,及《公司法》第750条第1款,第754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合并前的意思表示无须经过劳动者的同意,被消灭的公司的劳动合同,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概括承继,不区分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合并时不允许私自协议留用部分员工,必须全部承继.日本实践当中,也存有新设合并后的公司变更劳动条件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有规则的变更加以处理,另外合并中的解雇,冗余人员的裁员等依据日本的解雇保护理论判定 .

(二) 德国对公司合并过程中劳动合同承继的规制

1.新设或存续公司自动承继劳动合同

德国法认为无论是新设合并还是吸收合并,所有的劳动关系都承继到“继续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

2.新设或存续公司对集体合同的承继

被消灭公司的集体合同仍适用承继公司,适用的条件不发生变更,但如果承继公司未加入该雇主协会,应依据德国《民法典》第61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处理,此时的集体合同的约定在未来一年之内仍强制适用于承继公司和其员工,不得协议更改 .

3.属于公司的重大变动时,必须有企业职工委员会的参和

公司新设合并被消灭的企业众多时,已达到《企业组织法》第111条第3句第3项意义上的企业重大变动时,“雇主必须和企业职工委员会就利益平衡约定和社会计划进行协商 ”.还未成立新的职工委员会时,依据《企业组织法》第21a条,应由原来参和合并人数最多的公司的职工委员会主持工作至新的职工委员会成立.

4.劳动者享有异议权.根据《民法典》第613a条第六项的规定,授予劳动者1个月的异议权.同时,德国劳动立法认为劳动者享有的异议权应该是一种形成权,劳动者在行使该权利后,劳动合同之债就继续存在原用人单位.

三、我国公司合并过程中劳动合同继承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公司合并中劳动合同承继制度的立法分析

1.民法和公司法的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变更后的法人承继原企业的权利义务.《公司法》第174条规定新公司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合同法》第90条规定新合同当事人承继原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这三项民商法的规定未特别针对劳动合同的承继作出规定.

2. 劳动领域的立法: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我国劳动合同的承继方式是概括承继,并且法律不允许劳动合同承继时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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