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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刑事诉讼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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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现行的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变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构建以审判来制约侦查、审查起诉的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这无疑是我国司法改革的进步,对纠正冤案错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以及进一步增进我国社会的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例,详细分析了过往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探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诉讼制度对防止冤假错案的影响.

[关键词]呼格案 刑事诉讼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法改革

一、引出观点

1996年4月9日,呼格吉勒图(以下简称呼格)在烟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名*女尸,遂后报案.*事后认定呼格为杀人凶手,而当时证据是呼格指甲里被害人的血迹以及呼格本人的供述.随后呼和浩特市中院以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立即执行.同年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但是,2005年10月,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了其在1996年所犯第一起*杀人案,即当年的“呼格案”,并准确详细指认出各案件细节.这一情况立刻在全国引起震动.2014年11月20日,“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

在“呼格案”中,主要物件证据和鉴定证据都严重缺失,然而,侦查阶段对物证的收集不够及时,对衣物没有进行提取、固定,对*分泌物没有及时检验.在审判的过程中对此却都视而不见,轻而易举的对呼格吉勒图判处了死刑.

其实,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起就不断的进行修正,先后确立了“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疑罪从无”、“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司法理念.而最近这两年媒体报道的多起冤假错案,如呼格案、念斌案、聂树斌案、陈夏影绑架杀人案皆发生在刑诉法修正以后,我们不禁要思考那为什么法律在不断的修正和进步,冤假错案却又频频发生呢?

我认为,很大一个因素就是刑事案件正是由于以往的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才为这么多的冤假错案提供了根源.由于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现行一直存在的*机关检察机关为主导的问题,*机关自身监督、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监督难有成效,侦查、预审、逮捕、审查起诉过程把关不严,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没有排除、口供认罪等问题频发,整个诉讼制度没有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这也就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二、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问题分析

(一)司法人员的惯性思维

回顾“呼格案”,适时发生在“严打”时期,司法机关仅用62天就完成了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程序并将被告人送上了刑场.而判处死刑的证据除了留存于其指甲里的被害人血迹,仅有本人供述.从“疑罪从无”的角度,不应当对其判决有罪,更何况还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重罚.正是由于*机关人员惯有的“有罪推定”思维定性,在抓人断案后制造成了这起冤案.正如何家弘教授所提到的“侦查人员提交的证据就成为‘清一色’的有罪证据.”

好的法律制度,没有好的实施就是一纸空文.司法理念得不到落实,关键也在人,司法人员的惯性思维是导致冤案错案的原因之一.过去办案,以侦查阶段为首位,在侦查案件时候,侦查人员通常一开始会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不论该嫌疑人是否果真有罪.侦查方向确定后,如果没有监督者,侦查人员往往难以纠正自己,一般都会进行“有罪推定”,以有罪的眼光看待犯罪嫌疑人,并且竭尽全力证明自己最初的侦查方向正确,再者司法人员轻信口供不仅直接导致错误的侦查方向,而且更严重的会导致证据依赖于“有罪推论’而不是事实,甚至会出现非法的严刑逼供.所以说,司法人员是否能够坚持正确的司法理念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

(二)公检法地位倒序

我国宪法和刑诉法都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机关*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之所以是一项很重要的宪法原则,原因在于保证司法公正需要通过法院、检察院和*机关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相互监督.

然而,过往的刑事诉讼中确实以侦查为主导,公检法顺序颠倒,公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形成主导.因此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检察院在冤假错案中处于异常被动的位置,极易形成公检一家.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起诉案件,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也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通过抗诉引起再审.然而在众多冤假错案中,却极少见到检察院对冤假错案起到监督作用,更极少见到其对冤假错案主动的发起复查和抗诉.更多的看到,在缺少公检法之外的第三方监督,让我们有种公检一家的错觉.

曾有学者说过,一个案件*下来,从侦查到最后的法院审判,通常都是一路开绿灯.这种诉讼结果不符合诉讼规律也不符合訴讼特点,也就容易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三)社会舆论

三个机关的错误的排序不仅内在的造成了刑事诉讼内部的诉讼审判公正,也形成了刑事诉讼外部的、单方面基于侦查结果的倾向性舆论监督.如前年进行的重审听证会的聂树斌案,在山东高院还未公布复查结果之前,官方媒体央视焦点访谈却报道了某听证会成员的结论性的、倾向性的意见,否认案件存在疑点并认定聂树斌就是本案件的案犯无疑.该报道一经不出,立马在网上形成一阵反对‘央视审判’批评声.

首先,我们肯定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推动冤假错案重审中的积极作用,正如新华社记者汤计的五篇内参在推动“呼格案”重审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媒体的持续的关注和报道是呼格案重审的重要推动力.但是,另一方面报刊媒体等社会舆论存也在着对以侦查为主导的诉讼制度的惯性认识,社会舆论和媒体的报道只以侦查机关的视角主导,在还未判决的重大疑难案件中,媒体单方面基于侦查结果进行的不公正的倾向性的报道,造成的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造成了严重的消极作用.在完成了侦查阶段还没进入起诉阶段的重大案件中,法院还没进行最后的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并没有真正成立,“犯罪事实”也没有经过最终的法庭裁定,但媒体先入为主的“媒体判决”却人屡见不鲜.

(四)庭审流于形式

正确的侦查固然重要,但司法正义、司法权威必须通过公正的审判才能得到维护.庭审应该保证法庭程序,重视辩解和辩护意见,但很多冤假错案件在庭审之前,案子早已被定性,更没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律师在庭审中并没有很好的起到保障被告人权益的积极作用,而只是走过场似的被动地附和庭审程序.没有律师与公诉机关对抗,不重视辩解辩护意见,庭审只会是流于形式的庭审.仅仅靠被告人的力量无法对抗拥有公权力的公诉机关,真正应该与控方抗衡的辩方并没有且无法在庭审过程中起有效作用.呼格被捕之时是否聘请律师或者指定律师也尚不得知,即使有律师,于当时的法制环境下律师也起不到积极作用.倘若律师没有了,现代法治所认可的控辩平等、审判居中的模式也将随之消失.

三、结论

冤假错案问责机制的建立和追究办案过程的“责任清单”,成为悬在法官、检察官、和*机关人员头上的一把利剑,但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却仍存在着很多的现实问题,如责任主体难以界定等各种的问题,这种事后防御的效果在目前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成效.防范冤假错案重点在于事前预防,重点在于改革诉讼制度改变重侦查、轻证据的诉讼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即强调以司法审判为中心,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宣告其有罪,即便是在侦查阶段已经确认无误的犯罪嫌疑人,也只能由法院审判其有罪.这无疑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进步,对纠正冤案错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以及进一步改善我国社会的司法公正具有意义重大,能够更好地维护法律权威,也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大进步.

结论:关于刑事诉讼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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