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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备付金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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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支付机构违规挪用客户备付金造成资金链断裂,涉及人数多、金额大、范围广、社会危害大,其行为模式与《刑法》“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罪状相符.但由于支付机构性质特殊、监管规定层级较低、犯罪意志和犯罪手段难以查明,无法定罪处罚.本文围绕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的行为模式,分析适用背信类罪名处罚的难点,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近年来支付行业快速发展,支付机构违规挪用客户备付金的现象愈发严重,个别支付机构违规挪用备付金造成资金链断裂,涉及人数多、金额大、范围广,危及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支付机构性质特殊、监管规定层级较低、犯罪意志和犯罪手段难以查明,司法机关难以定罪处罚.

一、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的行为模式

(一)基本概念

1、支付机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是指依据该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等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金融机构.自2010年以来,行业规模高速发展,截至2015年底,全国支付机构总数已达267家,交易金额和客户备付金规模也迅速增长.据人民银行统计,2014年支付机构发生网络支付业务374.22亿笔,金额24.72万亿元.

2、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规定,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1(简称“备付金账户”),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定期存款等其他形式.虽然客户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名下账户,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为直观理解,笔者把客户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比作杯子(银行账户)里的水,为了储存备用,客户把水从杯子(*)倒进(银行转账)木桶(客户备付金专用账户)里,等自己需要用水时(如支付给他人),就指示支付机构从木桶中舀出定量的水倒入他人的杯子.

(二)挪用客户备付金的常见手段

随着支付机构备付金规模的快速增长,个别支付机构为牟取高额利益,运用各种手段挪用客户备付金,投入房地产、民间借贷、私募基金等高风险投资和理财项目,存在严重的流动性风险,导致业务高峰期备付金账户没有足够资金支付客户委托业务.一旦支付机构投资失败,将进一步导致资金链断裂,大量客户权益受损.如,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因违规挪用备付金导致资金链断裂,造成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五个省市大量客户畅购卡无法使用,涉及资金规模数亿元,目前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2.常见的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手段有以下几种3:

从备付金账户直接挪用客户备付金.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的配合或放任下直接挪用备付金.一种是备付金银行帮助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购买该行高风险理财产品;二是备付金银行没有严格执行每日划转备付金汇缴账户资金的监管规定,为支付机构短期挪用沉淀的客户备付金提供便利4.

收取客户备付金不入备付金账户.一是支付机构收取备付金后通过伪造财务账册和业务报表方式隐匿资金,将资金存入备付金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规避监管.二是支付机构通过违规赊销预付卡等支付产品募集资金,并将赊销资金以自有资金名义存入支付机构控制的其他账户.

虚构后台交易套取备付金.此类模式最为常见,即支付机构在系统后台伪造交易,加上备付金银行监管不力,备付金被以交易资金形式转入支付机构控制的商户账户后被挪用.

二、适用背信类罪名的难点分析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5和“违法运用资金罪”6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背信类罪名,目的是惩处金融机构和公众资金管理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或国家规定擅自运用资金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解决了当时金融机构、公众资金管理机构背信运用资金无法定罪处罚的难题.从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的行为模式看,符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挪用受托资金的客观要件和侵害委托人权益、损害市场秩序的客体要件,也符合“违法运用资金罪”违规使用资金的客观要件和损害国家监管权威的客体构成要件,但在具体法律适用上面临以下难题:

(一)支付机构主体要件难适用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中犯罪主体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而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机构不是金融机构,因此难以适用“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定罪处罚.

虽然支付机构可以纳入《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视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但由于法条只采用了列举+概念的表述,没有明确公众资金管理机构的内涵及外延,导致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列举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都是国家赋予公众资金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和支付机构等基于盈利目的承揽资金管理职责的商业企业不同.从立法本意看,支付机构不属于“公众资金管理机构”.

(二)“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难认定

“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是公众资金管理机构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的重要标准,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刑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

结论:关于备付金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支付宝备付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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