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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冲突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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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诸多方面有所突破与发展,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就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立法而言,该法调整的涉外法律关系进一步拓展,冲突规则更具有灵活性,意思自治原则的采用彰显了冲突法对私权的尊重与保护,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的引入申明了冲突法对实质正义价值目标的追求.

[关键词] 冲突法婚姻家庭立法

The Latest Developments in China’s Legislation of Conflicts Law

For Marriage and Family

Zhang Ling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100088 ,China)

Abstract: The Law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for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on October 28, 2010, has made a breakthrough and gained development in several aspects, a real milestone in the Chinese legislative history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s far as the legisl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law for international marriage and family is concerned, the improvements are mainly as follows: further expansion of the regulating object; more flexibility added to conflict rules; the doctrine of the autonomy of the parties demonstrating respect for and protection of private rights;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safeguarding the interest of the weak which declares the pursuit of substantive justice inherent in conflicts law.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发展,人员跨国流动日益频繁,涉外婚姻家庭领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民法通则》、《收养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已不足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于以下两大方面:第一,并非所有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都能在上述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第二,就已经规定的法律适用规范而言,尚存在不完整、不合理、不科学的情况.201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以往我国冲突法立法不系统、不全面的状况,结合国际上国际私法新发展与中国实际,对原有法律规定中不合理、不科学的规定予以修改.在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立法上,该法设专章对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收养、扶养、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做出规定,调整对象的范围更为广泛、全面.同时,在具体规则内容设计上,该法顺应国际私法与婚姻家庭实体法的发展趋势、充分吸收与借鉴国际上先进立法经验,对原有僵硬的冲突规范予以矫正,力图实现法律选择的灵活与公正;首次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选择问题上引入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彰显了冲突法对私权的尊重与保护;第一次在立法上确认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在父母子女、扶养与监护关系法律选择中的适用,申明了冲突法对实质正义价值目标的追求.由此可见,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立法上,《法律适用法》在诸多方面有所突破与发展.本文侧重从新旧对比角度,探究我国婚姻家庭冲突法立法的新发展.

一、《法律适用法》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调整范围的拓展

婚姻家庭冲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应与实体法规定大致匹配,因此,在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冲突法至少应当覆盖涉外结婚、离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扶养、监护与收养关系等基本问题.随着婚姻实体法的发展,冲突法的调整范围还可能进一步扩大.

在《法律适用法》通过之前,《民法通则》、《收养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监护、收养的法律适用问题有所调整,但仍存在法律尚未触及的空白区域.一方面,上述法律规定没有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专门规定,另一方面,由于当时我国涉外民事交往尚不发达,处理相关法律纠纷的经验比较有限,上述法律规定调整的对象往往只局限于某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某种情形.例如,《民法通则》第147条有关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仅限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的情况.而两个中国公民在国外缔结婚姻、外国人之间在我国缔结婚姻以及外国人之间在外国缔结婚姻要求我国承认其效力的情况就不在《民法通则》调整范围之内.尽管有关行政机对来华工作的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华侨、出国人员在境外结婚以及居住于驻在国的我国公民在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问题颁布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但这些规定也并非能够完全弥补《民法通则》调整范围的缺失.类似的情况在涉外离婚、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中也有出现.这种做法最明显的弊端是对没有规定的涉外民事关系,其法律适用缺乏法律依据,并且,就具有更高位阶的“法律”而言,调整范围的缺失也容易带来实践不统一的消极后果.这种立法状况已经不能适应与满足我国对外交往的现状与需求,据此,《法律适用法》在婚姻家庭冲突法立法过程中对调整对象的范围进行了拓展:一方面在原有立法基础上补充涉外夫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另一方面,在某一具体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上不再列举具体情形,弥补了以往法律规定范围缺失的局限.

二、冲突规范的适度“软化”:冲突法立法对灵活性与确定性的兼顾

冲突法本身不涉及任何实体内容,也不直接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但它与实体法一样,都负有公平与公正解决争议的责任.美国冲突法革命对世界国际私法立法的最大贡献之一就在于引发了人们对法律选择结果合理性的关注.尽管大多数国家并没有选择彻底抛弃冲突规则的激进路径,但在冲突法制定过程中对传统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通过增强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实现对结果公正的追求已经得到普遍认同.在软化冲突规范的过程中,如何防止“灵活性”对“确定性”的冲击,在最大限度内实现二者的平衡也成为立法者考量的重要因素.这种立法特点在《法律适用法》中也有所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突出表现于以下三方面: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冲突法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冲突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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