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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著作权保护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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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达到独创性要求的计算机字体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计算机字体并不因其实用功能而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而计算机字库则不属于作品范畴,其仅仅是单个字体构成的简单集合.具有独创性,但是未达到著作权要求的独创性标准的计算机字体,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侵权法提供保护.由于计算机字体的实用性,对计算机字体作品的专有权利应当有所限制.

关键词:计算机字体;计算机字库;著作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071-03

作者简介:刘强(1980-),男,江苏连云港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13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

字体,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书法风格,如楷书、行书和草书等;二是指为印刷、屏幕显示而设计的规范化的文字形体.本文所称的计算机字体就属于后者.在信息化时代,不光排版印刷借助计算机完成,人们的阅读也不再限于纸张,而更多地面对屏幕,如浏览网站和阅读电子书等,同时字体的设计也基本由设计师借助计算机软件完成.因此,对于第二种意义上的字体,其外延基本等同于本文所称的“计算机字体”.数字化的字体广泛地应用于印刷、显示、设计等方面,由此也推动很多企业去设计风格新颖的新字体.由于对计算机字体的法律定位尚未明确,近年来,有关汉字字体(字库)的侵权纠纷案件,引起了我国业界、学界和法律实务部门的广泛关注.对于能否采用著作权保护计算机字体,各方观点不一.

否定意见主要有三种,一、实用功能排除了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1];二、字体注重的是一致性和不变性,追求实用性,而书体讲究的是个性发挥,追求美;[2]三、从公共政策角度考虑,“如果将一般作品加以著作权保护的话,可以预见这将导致无数仅有微小差别的印刷用字体获得著作权保护,从而引发复杂与混乱权利关系局面的出现”[3]

持肯定意见者的观点也不尽相同,有学者认为,具有独创性的汉字印刷字体单字属于美术作品.[4]对于字体的数字化形态,有学者认为,如果具有独创性的字体构成了美术作品.当其被数字化处理、制成字库并内置于软件之中后,其美术作品的性质不会发生改变.[5]也有观点否定单字字体具有独创性,但却支持收纳了众多单字字体的字库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其认为“就其中(汉字)单字来讲,很难说有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高度.但是制成字体,会使整套汉字具有同一性,会产生显著性和识别力,达到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高度.”[6]还有学者认为,单字字体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对于字库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取决于其中的单个字体是否具有独创性.[7]

下面,本文将从单字字体和字库这两个层次来探讨计算机字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一、计算机单字字体可以构成美术作品

笔者认为,同样是对文字的展现,具有独创性的文字书写——书法作品,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那么对于单个计算机字体而言,只要其体现了足够的个性创造,而有别于现有的字体,也应当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一)计算机单字字体可以满足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根据著作权理论,对于文学艺术作品,只要其是对思想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可以有形复制,不属于法律明确排除保护或者另有规定可以以其他法律给予保护,就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计算机字体完全满足上述条件,其在具备表意功能的同时,也可以像书法作品那样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其对审美价值的表达也完全可以达到一定的独创性高度.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假设某种字体由某书法家撰写,该字体的风格迥异于常见的书法风格,体现了书法家个人的艺术领悟,这种字体当然属于独创性的表达.对于有形复制的要求,数字化的计算机字体当然也可以满足.由此可见,至少在理论上,著作权法并不排斥对字体的保护.

(二)实用功能不妨碍计算机单字字体获得著作权保护

在美国立法上,“字体或者字型是用来撰写文章或者各种文本的工具,是一种具有功能性和实用性的产品,与版权保护无关”.[8]我国也有学者持此观点,认为实用功能排除了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9]笔者认为,实用功能并不妨碍计算机单字字体获得著作权保护.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这毋庸置疑,否则,著作权就会延及对思想的保护.但是,一个蕴含智力创造的产物是否只要和实用功能有关,就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呢?这取决于其艺术美感和实用功能能否分离.笔者认为,字体的实用功能是用于印刷和显示文字,使文字能够被阅读、识别,从而起到传递信息的目的.很显然,去除字体的美学因素,仅仅遵循文字本身的笔画和结构就能够满足其传递信息的实用功能,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因设计而产生的字体美感可以和这种实用功能相分离.因此,附着于字体的美学因素就是字体设计者的独创性表达,如果这种表达满足了独创性要求,该字体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有学者认为,字体即使具有美学价值,这种价值也仅是为字库的实用价值而服务,具有附带性.[10]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在分离原则之外又引入了新的判断标准.其所谓“附带性”的说法,失之宽泛,试问具有实用价值的智力产物,其具有的美感服务于实用价值不是很自然的吗?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美国相关案件的审判中,法院也并没有一概以实用功能为由从根本上否定印刷字体及单字的可版权性.2010年加利福尼亚中区地方法院审理的Zhang v.Heineken一案中,法院否定了Yu Zhang的“传统中国画”汉字书法作品是可版权的,但理由并不是其无法与实用功能相分离,而是认为,Yu Zhang的“传统中国画”没有满足独创性的最低要求.[11]

(三)单字字体获得著作权保护应当具有显著的独创性

尽管单个字体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必须谨慎.在字体领域,目前有相当多的字体都处于公域.如果一款字体相比现有字体没有显著的独创性,而仅仅是在现有字体创作空间的狭缝中穿行,那么就不应当给予其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对于这种独创性并不鲜明的字体给予著作权保护,非但达不到鼓励创新的目的,反而会增加字体使用的社会成本,影响公众对字体的正常使用.因为,由于独创性不鲜明,导致难以和已有字体相区别,使用者很容易在无意中陷入侵权的境地;同时,这也可能会导致使用者为了防止侵权而对相似的已有字体也敬而远之.因此,单个字体要受到著作权保护,其应当具备显著的独创性.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著作权保护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加强著作权保护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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