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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刑事案件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5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这篇刑事案件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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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人.但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相比,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关于该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并不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相较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被害人应该受到同等对待.为了达到此目的,不仅需要我们不断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还需要进一步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司法现状 同等保护 制度构建

作者简介:缪渭川,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336

2017年下半年,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通过研读该办法,我们不难发现该办法的发布标志着在未来的刑事案件中,律师将全面参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工作,从而从制度构建上进一步完善被告人权益保护机制.鉴于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处于对立关系的两方当事人,对于他们权利的保护不能偏废其一,因而应同等对待.

一、司法现状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利未受同等保护并不是自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办法》后才存在的,该情形其实一直都是客观存在,这通过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就可以看出一二.比如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相较于被害人,可以先一步通过委托律师来介入刑事诉讼,这在程序上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则虚化许多.而且随着《办法》的实行,律师不仅将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工作,而且在保护的范围上也将进行全面覆盖,促使每一个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能获得律师的帮助.反观刑事被害人,尽管《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已对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显然其规定的条件还相对苛刻,毕竟能获得法律援助的比例还只是少数,更不用说对其进行全面覆盖.

在刑事诉讼中,一般存在三方主体,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诉机关及被害人.而在许多人看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对立的双方主体,由于公诉机关代表的是被害人的权益,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公诉机关也是对立的双方主体.由于公诉机关是公权力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而相较公权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而需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这也是保护人权的基本体现.而对于刑事被害人来说,因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公诉机关 来维护,所以也无需再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这种观点乍看起来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如继续深究的话,其缺陷就显而易见,即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并不能完全代表刑事被害人的诉讼请求.

社会大众其实一直存在一个误区即公诉机关代表的完全是被害人的权益,其实不然,常言道屁股决定脑袋,只要公诉机关与刑事被害人属于两方主体,那么其所追求的利益就不能完全一致.一般来说,公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追求的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而刑事被害人追求的完全只是个人利益.公诉机关与刑事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追求的最终目的明显存在差别,因而公诉机关肯定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就不能再把自身的权利保护全部寄托于公诉机关,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也应具有独立的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被害人权利保护同等重要.

二、被害人权利同等保护的必要性

在刑事诉讼中,案件的起因就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因而被害人權利保护才是刑事程序启动的初衷.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是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尤为必要.其一,真正的人权并不只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否则这就是对人权保护的最狭隘理解,被害人同样是人权保护的重要目标.其二,刑罚的主要目的就是惩罚个案的犯罪分子并预防日后其余行为人再实施该犯罪行为.如只是一味地追求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利益而忽视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话,显然刑法存在的意义将大打折扣,同时也不能对犯罪分子构成该有的威慑作用,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其三,追求司法公正一直是法律存在的根本目的,如果一种司法制度连基本的司法公正都做不到的话,那该种制度就没有任何存在的意义.在刑事案件中着重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利益而轻视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行为显然与追求司法公正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因而加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其四,随着时代的发展,刑法存在的目的也在不断进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理应受到同等重视,加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体现,相关制度的构建也已势在必行.

三、制度构建

鉴于当今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为了平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地位,对双方权利进行同等保障,现急需完善相关制度以使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受到足够重视.为了构建该制度,我们可以从程序上及实体上这两方面来进行完善.

(一)完善刑事诉讼程序

纵观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我们不难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已受到足够重视,部分诉讼程序的制定完全是从保护他们权益的角度出发,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则笼罩在公诉机关的意识之下,并不能充分发挥被害人的主观能动性,鉴于该情形,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刑事诉讼程序:

1.提前刑事被害人委托诉讼*人的时间.相较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有权委托诉讼*人的时间点相对滞后.尽管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就有权委托诉讼*人,但审查起诉之前的刑事侦查阶段对于被害人权利保障同样重要,甚至可以说更为重要,而此时诉讼*人的缺席必然导致被害人不能获得专业的法律建议,从而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维护.而且刑事侦查阶段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后续刑事程序的走向,如刑事侦查方向稍有偏差的话,极有可能会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定性,而这又涉及到被害人的切身利益.鉴于许多刑事被害人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对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也不熟悉,如要及时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就有必要提前诉讼*人参与刑事案件的时间.在公诉案件中,自刑事被害人报案之日起或刑事侦查机关立案之日起,被害人就应有权委托诉讼*人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结论:适合刑事案件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刑事案件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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