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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问题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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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频频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使得“舌尖上的安全”已成为风口浪尖的热门话题.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第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再次引起了有关“知假买假”的争议.“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吗?“知假买假”能得到赔偿吗?“知假买假”索赔合法吗?这些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的争论一直不断.因此,对“知假买假”法律问题研究为最终净化市场经济环境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知假买假 索赔 消费者權益

法律完善

“知假买假”行为概述

“知假买假”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知假买假”,是指购买者在明知即将购买或使用的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依然购买该商品.广义的“知假买假”包含两种:一是,单纯的“知假买假”,即不以索赔为目的,单纯基于假冒伪劣产品低廉的价格优势而购买;二是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而我国法律关于“消费者”基本特征的规定,使人们对“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产生歧义.通说观点采纳狭义的“知假买假”概念.同时,伴随着广大消费者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并且开始积极地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而促使“知假买假”者索赔现象的频繁发生.

有关“知假买假”行为的争议

(1)反对“知假买假”行为的相关观点

1.“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依据通说观点,在某段时间内集中购买数量较多的相同商品的人,不能一概认定为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而“知假买假”者显然没有用以生活消费的目的,故“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法律所定义的消费者.

2.交易过程中不存在欺诈.“知假买假”的整个过程中,销售者并没有实施具体的欺诈行为,卖方的销售行为和买方的购买行为之间没有因欺诈而产生的因果关系,故不能认定在交易中存在欺诈.

3.“知假买假”有违道德理念不应获赔.“知假买假”者对其购买的商品没有使用或者利用其价值的任何主观期待,纯粹以索赔为目的买假,并无实际损失,有实际损失才能谈法律赔偿.给予“知假买假”者赔偿忽略了实际损失的前提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平等性原则,我们不能通过“以恶制恶”的方式来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2)支持“知假买假”行为的相关观点

1.“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认为,“知假买假”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却仍然购买,无论其购买后作何作用,只要其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再次销售,那么就应当认为其属于消费者.“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是公民依法占有、支配和使用自己合法财产的行为.

2.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在现实交易中,法律并未将购买动机作为行使消费者权利的法定构成要件,只要经营者出售了假冒伪劣产品,只要消费者确实购买了卖方出售的假冒伪劣商品,不管其主观态度如何,经营者均应成立欺诈.

3.“知假买假”符合社会道德理应获赔.经营者制假售假现象频发,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威胁.相比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合法财产权益而言,即使“知假买假”也是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

“知假买假”行为的存在现状

(1)“知假买假”行为存在的合理性.买卖合同成立三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而“知假买假”者和销售者的买卖合同已经具备了合同成立的三要件,故“知假买假”者也具备签订并履行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只要购买且具有有效票据凭证明消费合同或者接受服务就是买卖合同的消费者,主观臆测“知假买假”者的主观动机是不客观的,其实质上也侵害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权利.即使消费者的确是以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为前提,也不应该成为不被保护的理由.

(2)适当规制“知假买假”行为的必要性.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涉嫌敲诈勒索案,具有普遍的代表性.从当前的社会现状来说,因为“知假买假”现象屡见不鲜,“刘江案”的审理结果将如何处理“知假买假”案件推到了风口浪尖,因此便迫切要求社会对“知假买假”现象作出明确的判断标准,并以配套的法律法规来合理规制.对于打假行为,笔者认为,我们应当结合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实际情况,从多方面进行评价,从法律上达到更加理性的认识,从而达到适当规制“知假买假”行为,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几点建议

(1)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

伴随日益多元化的消费方式,原九项基本权利已不能满足消费者在现实市场经济中的现实需求,同时也不能因受到损害而及时基于基本权利而求偿.因此,应根据我国实际,可适度扩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让本就处于交易中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2)完善行政保护体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在我国现行体制中,往往被误认为是工商行政部门的内部机构,缺乏公众信任度,并没发挥到其应有的作用.对于经营者在交易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依法追责的前提下,如果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可明确由工商管理部门直接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处罚.如设立完备的召回制度,缺陷产品的赔偿制度等,及时、高效的将消费者的损失降到最低.

(3)丰富消费者维权方式

消费者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丰富的维权方式是关键.当前存在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但实际上,适合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模式和其他维权模式都没有最大限度达到救济效果,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弊端,可见消费者的维权仍受到了一定限制.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针对消费纠纷改善现行现实体制,使其在解决消费纠纷特别是小额消费纠纷上发挥积极作用,营造一个灵活、便捷、高效的程序救济机制.

(4)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目前假冒伪劣层出不穷,就是因为违反成本低,较经营者获得的利润而言,风险小,加之消费者惧于维权成本过高而自认倒霉,花钱买教训.因而形成了假冒伪劣泛滥成灾,消费者合法权益岌岌可危,市场经济环境呈病态的恶性循环.在法律上,应当考虑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能力相适应.对于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就举证责任上应适当向消费者倾斜.因此各方职责,提高查处效率,利用网络媒体或者专门的*平台,对制假售假行为进行*.既能警示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增强社会信任度,有利于社会和谐.

结论:关于法律问题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法律问题100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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