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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民商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6

再论经济法和民商法关系,本文是一篇关于民商法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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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经济法应运而生.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有着独立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经济法和民商法也有着紧密的联系,本文将着重介绍这两个法律部门的主要内容,以及二者之间相互补充、互相提供条件的关系.

关键词 经济法 民商法 国家干预 社会本位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经济非常态 基本法

一、前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和民商法的繁荣是必然结果,最终建立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和谐互补的关系.经济法和民商法在内容上虽有重叠,但这并不影响他们各自独立地发挥作用,它们相互补充、相互提供条件,相辅相成,共同为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起着促进作用.

二、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经济法从兴起至今,其定义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不同的学者对经济法有着不同的见解,此处我们暂且将经济法定义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内容,我们可以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三方面进行了解.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指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可以概括为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所调整的并非所有经济关系,而是市场自己无法调节时出现的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这也是将经济法称为非经济常下态适用的法律的原因.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国家实行全局性调控过程中和其他社会组织发生的关系;国家在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直接规定或抽象归纳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其内容有: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 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经济安全原则.

经济法的地位可以分为部门法地位和法域地位.是否是拥有独立的部门法地位由是否拥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决定,以上可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是独立存在的,因此,我们应当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域地位由调整方法决定,由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可知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使其区别于以国家利益为主的公法和以个体利益为主的私法,所以我认为经济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第三领域.至于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不同于刑法或民法有单独的法典或通则,经济法是由众多零散的法律规范组成的一个集合体,这些法律规范可归纳为以下四类: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和经济监管法.他们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三、民商法的基本内容

民商法顾名思义就是指民法和商法,民商事关系的立法体制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我国目前的立法模式是:以《民法通则》为指导依据,辅之以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关于民商法的内容,我们同样从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体系三方面进行阐述.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大要素,即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情况以及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基本情况(物、行为、智慧财产、人身利益).商法的调整对象和之相类似: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财产关系,可总结为商人人格创制关系和商事营业实施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而商法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以下五点:商事营业维持原则、商事营业利益兼顾原则、商事营业国家干预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和商事交易迅速安全原則.

关于民法的体系,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民法典已经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当中,我国民法正在逐步实现体系化.民法所涵盖的内容较多,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等.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我国目前还没有定论,但更多的学者理论偏向于民商合一的体制,因商法调整对象可视为民法调整对象的一个特殊领域,并且目前来看我国并没有在民法典外单独制定商法典的打算.

通过对经济法和民商法内容的大体了解,我们可以发现两个法律部门在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上都有很大不同:民法调整笼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具有社会覆盖性和普遍性,而经济法调整由民法调整过后依旧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其具有二次属性;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以任意法为主要法律形式,而经济法讲求社会本位原则,采取各种宏观调控手段,使经济法某种程度上有公法的属性.下面,就将对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进行详细阐述.

四、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

(一)民商法对经济法起到基础性作用

民商法在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中扮演基本法的角色.民商法以意思自治制度为核心,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而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的精髓,就在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依照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机制,自由、平等地开展活动,参和或和他人缔结法律关系,以此来达到资源的合理和优化配置.

从民商法的运行过程可以看出,民商法调整下所发生的具体民事法律行为是组成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组成单位.没有民商法,经济法将成为一个空壳,或者说经济法就不会产生.因此,民商法对经济法起到基础性作用.

(二)经济法对民商法具有补充作用

经济法对民商法的补充作用首先体现为经济法的综合调整功能.如前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关系愈加复杂,经济法正满足了经济关系向分化和综合两方面发展的趋势,实现了微观调控和宏观调控的结合.如《反不当竞争法》规范的是市场中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这一类行为,属微观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是有关央行的职责职能等关乎整个经济市场的内容,属宏观方面.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民商法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法律硕士院校排名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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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法和经济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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