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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农业论文写作 时间: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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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但是,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因素,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体系依旧不够完善,制约其快速发展,值得关注.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状况

自2012年来会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得较快发展.初步统计,2014年11月,会同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达221家,其中家庭农场1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97家、产业龙头化企业8家,同2012相比年总数增加了98个,增幅达85.2%.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不断扩大

会同现有龙头企业8家,其中市级龙头企业5家,省级龙头企业3家,相比2011年增加了2家市级龙头企业.8家龙头企业共获得银行贷款2.9亿元,其中3家省级龙头企业2.3亿元,占79.3%,5家市级龙头企业0.6亿元;2014年全县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达197个,大都以土地、山林、牲畜、资金等方式入股,注册资本2.48亿元.自2007年12月会同县第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至今,县域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历了由“松散型”→“技术合作型”→“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及订单农业型的发展历程,并出现了数量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覆盖面逐渐扩大、作用越来越强的可喜局面.近年,会同县家庭农场发展迅速,2012年会同县没有一户家庭农场,到2013年会同家庭农场实现了0的突破,但数量仅只有1家.再到2014年11月,会同县家庭农场猛增到16家,年产生经济效益达500万元以上.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辐射和带动作用开始发挥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下,会同县域经济得到快速发展.2014年,9月末会同全县第一产业增加值达6.58亿元,同比增长4.6%,增长率排全市第2位.8家龙头企业资产总额6.7亿元,实现生产总值3.7亿元,完成销售收入2.3亿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入会农户4930人,带动辐射农户7400余户,实现销售收入达9610万元.9月末,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21.5亿元,同比增长26.1%,高出全省和全市10.1、15.0个百分点,贷款同比增速排第2位.其中,涉农贷款余额15.78亿元,同比增长28.95%;比年初新增2.37亿元,增速居全市第3位.

(四)信贷需求向集团化方向转变

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信贷投入的集团需求大量上升,对单一的小额、大额农贷及企业贷款已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如会同县贤胜油业有限责任公司,年加工油料能力达到1万吨以上,该公司网络了一大批松散型的油菜籽收购、运销经营户,该经济组织既有产业化龙头企业,又有收购、运销经营户,还有油菜籽种植户,因而对信贷需求呈多样化、混合型特征.

二、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不规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处于发展初期,管理松散,抗风险能力较弱.特别是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和市场主体资格有待确认,相关扶持政策尚未出台,家庭农场发展还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都是家庭式管理,内控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管理体制,大多无长期规划,注册资本采取申报制,金融机构难以准确判断其经营实力,影响了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门槛较低,有的仅*了工商登记,没有*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手续,经营不全,难以符合金融机构的信贷要求,限制了金融支持.如:会同农村合作社有的登记后没有实际运营,有的没有按登记时的章程运行,名不符实.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但它不同于公司等企业法人,而是属于自愿联合、管理较松散的新型市场经济组织.特别是发展的不规范及借款主体的不确定性更是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法人地位难以获得金融机构认可.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物.

新型农业主体尚处于初期阶段,生产规模较小,缺少有效的固定资产作为抵质押品.2014年一号文件提出,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但这些还处在试点探索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仍然面临一系列法律层面的问题,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市场化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尚未形成,抵押资产处置机制尚未建立等等.如:会同县仅成立了林投公司,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其他诸如农村住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融资模式尚未启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缺乏贷款必要的抵押担保资产,无法满足金融机构日益苛刻的贷款管理规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支持.

(三)金融服务产品和方式创新不足.

农业的弱质性制约了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的积极性,金融机构出于资金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的考虑,更愿意将有限的信贷资金投向二、三产业的大企业、大项目.2014年9月,会同存贷比达29.9%,全市排倒数第二位,大量资金外流严重影响了县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目前,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识和研究不足,在服务方式、营销模式、审批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与其运作特点不相适应,金融产品多局限于提供传统信贷产品,缺乏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国有商业银行也不愿将资金投入期限长、见效慢、风险高的农业领域;农商行将大量资金用于资金市场投资,如:2014年上半年,会同农商行存款余额25.83亿元,贷款余额11.48亿元、存贷比为44.44%.其存放同业资金达12亿元,造成农村信贷资金流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供应出现缺口,形成“贷款难”.

(四)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由于农业是典型的弱质产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农业保险市场需求巨大.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员由于产品相同、关联度高,经营风险具有高度集中性和广泛性,一旦遭受灾害,将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现较大的整体性损失,因而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更加旺盛.然而,农业保险品种单一,能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优良品种少,政策性农业保险仅覆盖有限的种植和养殖行业.同时,由于农业保险费率偏低、经营风险高,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办农业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据调查,会同县现有5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仅有2家保险公司承接了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开办了商业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在稳定农民基本生活水平、提高灾后再生产能力和农业防灾减灾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农业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农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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