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材料浏览

关于性质论文范文写作 网络*法律性质继承问题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性质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7

网络*法律性质继承问题,此文是一篇性质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性质论文参考文献:

性质论文参考文献 网络营销相关论文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网络论文

[摘 要]随着网络数据时代的迅速发展,拥有Facebook,Instagram、微博、 等网络*的用户越来越多,对这些网络*的法律属性的认定仍存在争议.此外,虽然这些用户大多比较年轻,目前并没有大面积爆发继承的纠纷,但是从长远来看,这些*的继承问题也有待解决.本文以 *为例,研究网络*的法律性质,并对其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网络*;继承;法律性质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116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8-0-02

網络虚拟财产的范畴非常广泛,比如游戏装备、淘宝店铺等,这类的虚拟财产本身就可以直接用货币来衡量,确定难度不大,加上此次我国民法典修改草案已经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了物权法的保护范畴,然而对于网络*(比如 号)的法律属性和继承问题仍有待探究.

1 *的法律属性

笔者认为 *的法律属性具有复合性.

1.1 债权性

用户注册 想获得的是一种网络服务, 公司恰好能够提供这样的服务,双方之间产生的是双边服务契约.也就是说, 号是 公司和用户之间建立即时通讯网络服务关系的纽带,只要按照 公司给出的操作规定去操作,用户就可以注册成功,并获得该项财产的使用权. 号本身没有意义,但是当用户申请注册以后,它就变成了一种存在于网络软件中的身份凭证.根据 公司提供的格式服务合同,只有使用权归用户所有,*本身的所有权属于 公司,但是用户使用 *创设的空间,聊天记录、照片等数字信息,人们需要和*本身进行区分.

1.2 人身性和精神利益性

号码其实是反映了一个人在网络世界里的人格特性,是用户专有的网络身份,有着自己独特的昵称、好友圈等, 号是一种比较私密的聊天工具,带有强烈的人身属性.除此之外,用户利用 号交友甚至婚恋, 不仅仅只是保留他们的聊天记录的工具,更是一种是感情的纪念,因此也有精神利益性.

1.3 财产性

虽然 *的财产价值并不如网络游戏装备的财产价值直观,但是笔者认为 *确实是具有价值的,虽然在申请的时候 是免费的,但随着*用户认真经营投入使用,将 号提升到一个比较高的等级时,它就极有可能产生财产性的价值,因为用户可以出售这些等级高的*,以换取流通的金钱货币.另外, *具有稀缺性.虽然现在 号的使用数量巨大,但是每个用户申请的 号都是独一无二的,尤其是一些寓意比较好的稀缺数字,比如,在一次慈善捐款的活动中, 提供的一个5个8的 号可以拍得几十万元.此外,如用户以一个虚拟角色的身份通过使用 号进行充值,网络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用户.这就类似人们将钱存到银行,然后获得一个银行的*,但并不代表银行就拥有账户里的存款. 仅提供一个虚拟平台储存和保管这些充值进来的虚拟货币, 和客户之间存在的不过是服务保管合同而已.除此之外,因为用户需要付出一定时间、精力甚至金钱去维护 *背后的虚拟社区,即使它的存在形式是无形的,但是由于它具有财产性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2 *的继承

其实,数字信息的运营其实是慢慢和自然人主体相互独立而分离的,因为这些数字信息可以独立储存在服务器上.当 *的用户逝去之后就转化为数字遗产了,而 继承问题是数字遗产问题中的一个点,属于网络*的继承.笔者认为从 号本身而言,是不适合继承的.数字遗产在继承时,实际上要被继承的是*背后的价值和权益,价值包括财产性价值和非财产性价值,权益则主要是该*本身所带有的附加价值,比如: 会员可以使用各种个性化的VIP服务, 靓号本身具有稀有性、价值性等.在对*背后的价值进行继承时,实际上继承的是所有权,要不要被继承人的这个*凭证是无所谓的,甚至可以将该*背后的价值转移到自己的同类账名下.对本身具有附加价值的*进行继承时,实际上继承的是该权益的使用权,比如 的黄钻特权、 靓号等,这和网络服务商们所宣称的所有权归属并不冲突.

2.1 *本身的继承

第一,根据 公司提供的注册协议,用户的所有权是被排除的,因为其规定,只有*的初始申请注册用户才拥有使用权,并严禁用户处分这些*, 公司才是 *的所有权人.据此,从所有权的理论角度,无法确定是否可以继承.且 公司跟用户签订的协议是由 自己提供的,属于格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合同相关条款出现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合同无效.但是在 公司提供的协议条款中并没有出现上述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协议是有效的,因此 和用户之间的协议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规定保护的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既然用户对 号都不享有所有权,谈何私有财产呢.因此 *本身就不属于继承法所保护的内容.除此之外, *的存在就是一种聊天软件而已,一个更多带有人身性质的社交软件而已,很多聊天记录都是隐私,因此作为聊天工具的 号确实不适合继承.

第二,从实际操作的现实来看,由于网络实名制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全面的推广和应用,在确定 *的权利归属时只能根据用户注册时的信息进行判断.然而,用户在注册 号码时的必填信息只有昵称、*、性别、生日和所在地,先不说用户完全可以伪造信息,就算信息全部属实,依照用户提供的这些有限信息的情况下,确认*归属的难度非常大.加上我国 用户人数十分庞大,确认 的归属是一件工程十分浩大的事情,经济成本就会比较大,不适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

2.2 和 号密切相关的财产性数字遗产可以继承

结论:关于性质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属性和性质的区别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
摘要:以网络游戏市场慢慢成熟,参与者越来越多为背景,主要进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的探讨,虽然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保护只是一部分,却也是网络虚拟。

商业银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法律性质分析
摘 要: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一种重要的个人综合理财产品,是银行业务创新和我国金融市场综合化发展的结果。作为一种尚未清晰界定法律性质的金融服务产品,。

余额宝的法律性质与其监管原则
【摘 要】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创新,是一款具有支付与增值双重属性的证券托管凭证。余额宝运作的本质是B-TO-C金融电子商务。

论设立中公司法律性质
[摘 要]为了紧随社会的发展,公司法在13年再次进行了修改。公司在登记设立撤销问题繁多,在设立方面,特别是在公司未得以成为法人之前处在一种特殊的。

论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