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材料浏览

关于刑法修正案论文范文写作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入罪之评介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刑法修正案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6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入罪之评介,此文是一篇刑法修正案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刑法修正案论文参考文献:

刑法修正案论文参考文献 刑法论文题目刑法毕业论文选题驾驶技师论文汽车驾驶技师论文

[摘 要]近年来,危险驾驶引起严重事故的案件数量急剧攀升,暴露了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再次引起了人们对危险驾驶入刑的激烈讨论.笔者认为无论从目前的交通现实环境还是未来的发展情况,在我国将醉酒驾车入刑,设立危险驾驶罪都是必要的.

[关键词]危险驾驶;刑法规制;社区矫正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738(2011)02-0049-03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次修改主要是为了解决实际中发生的酒后驾车撞人致死的恶 通事故是以“交通肇事罪”论罪处罚,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判罚的尴尬局面.这也意味着,过去主要由行政手段管理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醉驾、飙车等违法行为被纳入刑法将作为犯罪论处.笔者认为社会情况复杂多变,我们应冷静思考、审慎分析,学习借鉴先进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以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一、危险驾驶行为之认定

所谓危险驾驶,概括而言是指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禁止的危险驾驶方式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如酒后驾驶、超速驾驶、无证驾驶、吸食毒品后驾驶、疲劳驾驶、超载驾驶以及明知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而驾驶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时,经常出现“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局面,根由主要在于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笔者认为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很难全部认定为故意或者过失,两种情况都有存在的可能,正确认定的关键在于应该对案件的主客观条件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做出合理的判断.

(一)一般案件中危险驾驶行为主观罪过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会采取一些措施或凭借一些条件去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在事后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实践中的难题是在此类案件中难以和间接故意区分开来,间接故意中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会采取任何措施避免此种结果的发生,对该结果的发生持听之任之的态度.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意志因素上,例如,杭州胡斌案中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胡斌立即停车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O报警电话,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由此可知胡斌并不期望致人死亡的结果出现,其持的是轻信可以避免的意志.一般情况下,在大量的危险驾驶案件中,行为人在事故中所驾驶的机动车往往严重受损,行为人自己也因此受伤,过后都表现出极大悔悟,所以此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只可能是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特殊案件中的危险驾驶行为主观罪过是故意

危险驾驶行为只在极其特殊的情形下,即行为人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而进行危险驾驶并肇事时主观方面才是故意.比如孙伟铭案中,孙伟铭是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无证驾驶,又酒后驾驶,在整个肇事过程中存在5次撞车行为,当其第一次撞车后不但没有停车反而逃逸,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线,先后和对面开来的4车相撞.这说明行为人在事故过程中,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至少存在放任的态度,应该属于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那么如何认定行为人持故意的心理态度呢?笔者认为,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客观要素,如行为人的日常表现、家庭状况、收入水平、社会关系以及心理健康等.

二、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必要性分析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原有法律的规制稍显不足:首先,我国刑法在危险驾驶行为构成犯罪的规定上存在缺陷,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缺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刑法只是将造成损害结果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调整的范围,而没有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交通违法行为只作为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这在处罚的力度上明显不够.其次,我国刑法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构成犯罪适用刑罚上畸轻畸重.如胡斌“飙车撞人”案和孙伟铭“醉酒驾车撞人”案,都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危险驾驶行为,但刑罚尺度天壤之别,前者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者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适用标准不一,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难以平息.再次,我国刑法中缺乏有关饮酒、醉酒驾驶的特别规定.虽然刑法第18条规定了“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在当今世界酒后驾驶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影响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的情况下,许多国家对于饮酒、醉酒驾驶都作了特别的规定,不是对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加重处罚,就是将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规定了抽象的危险犯或行为犯,而我国缺乏这方面的规定.

笔者认为,面对新类型危险驾驶犯罪的挑战,我国原有刑法在整体性规制上存在缺失,而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意见也缺乏足够的法理支撑.适时修订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准确定罪量刑,是维护公众对司法公正信心的迫切需要.

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合理性分析

危险驾驶行为在许多国家是作为区别于交通肇事罪的独立犯罪来处理的,因此增设危险驾驶罪有充足的比较法作支撑,同时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一)设立危险驾驶罪有充足比较法作支撑

醉酒驾车往往引发恶 通事故,比一般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应当严惩.因此很多国家都将其规定为犯罪.如英国在道路交通条例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犯罪,经刑事法院审判,可处2年以下羁押或处/并处无限额罚金.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的可处10年以下 或处/并处罚金.日本2001年刑法修正案规定,酒后驾驶、服用禁药后驾驶、飙车、闯红灯等致伤的,以危险驾驶罪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的处1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韩国于2009年4月修订道路交通法规定了醉酒驾驶车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万韩元以下罚金.英、日、韩的上述立法能够惩戒防范危险驾驶行为,对遏制其国内的危险驾驶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设立危险驾驶罪符合刑法基本原则

在现行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处理危险驾驶案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往往会和民众感情发生冲突.如果将危险驾驶人罪则会解决这一矛盾.首先,无论从行为性质、主观罪过或是社会危害性方面来看,危险驾驶行为符合犯罪的特点,有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刑法修正案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刑法修正案几个方面论文范文。

刑法修正案(九)考试犯罪分析
摘要: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对考试作弊行为多认定违法行为,以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惩戒,但收效甚微,远远达不到威慑作用,以至于各种“作弊门。

刑法修正案(九)看中国死刑废止
摘 要:自从2015年8月29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死刑废止问题在国内引起热议。在本次修正案中,取消了包括集资诈骗罪、走私武器、弹药罪、。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共犯问题
摘要:危险驾驶罪的入刑对于预防道路交通安全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尤其是近几年来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明显减少了,但是法律并没有对醉酒。

论刑法修正案对虚假诉讼法律规制
摘 要:我国之前的刑法对于使用虚假诉讼活动的规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对那些妨害司法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我国于20。

论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