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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阿列克西论文范文写作 解读阿列克西宪法权利规范水平效力理论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阿列克西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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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阿列克西的宪法权利理论是有关公民宪法权利规范司法适用的理论,是有关公民之间宪法权利冲突与权衡的理论,因此该理论必然是有关宪法权利规范在公民之间进行司法适用的水平效力理论.因此,为使该理论能够成立,阿列克西一定要对其宪法权利规范水平效力的途径、内容、程度与合理性等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建构.他的宪法权利规范水平效力建构的“三层次”说,是在德国的司法实践和学界的“客观价值辐射理论”和“三种模式”建构基础上所进行的整合与重构,具有很大的独特性、涵盖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阿列克西;水平效力;第三人效力;客观价值;客观原则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3-0092-11

阿列克西的宪法权利理论是一种以宪法权利原则概念为基础的,以对抗的原则定律、权衡定律和分量公式为结构的、公民宪法权利之间的司法适用和权衡商谈理论.因此,该理论必然是一种有关宪法权利规范水平效力的理论.宪法权利规范的水平效力是该理论的题中应有之意.因此,为使该理论能够成立,阿列克西一定要对其宪法权利规范水平效力的途径、内容、程度与合理性等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建构.他的宪法权利规范水平效力建构的“三层次”说,是在德国的司法实践和学界的“客观价值辐射理论”和“三种模式”建构基础上所进行的整合与重构,具有很大的独特性、涵盖性与合理性.笔者试图在详细阅读阿列克西《宪法权利理论》一书英文版的基础上,根据阿列克西本人对该问题的相关阐述,对该理论进行解读.该解读力求忠实原文,不敢任意发挥,以免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但尽管如此,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兼之阿氏理论本身的博大精深等原因,该解读仍难免有不当之处,甚或误读之处,诚盼学界同仁不吝赐教斧正,以免谬种流传.

一、从“客观价值”到“客观原则”:对宪法权利规范水平效力“客观价值辐射”

理论前提的重构和具化与德国既存的三种宪法对私法关系的水平效力学说一样,阿列克西的宪法权利规范对私法关系的水平效力理论也是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其判例法中所建构的“客观价值秩序”的概念为前提的.“联邦宪法法院试图通过求助于客观价值秩序的概念来压缩宪法权利规范对整个法律体系的‘辐射’效力.引用联邦宪法法院的话说就是:‘根据联邦宪法法院长期存在的判例法,宪法权利规范不只包含个人针对国家的防御权,而且同时它们还包含一个客观的价值秩序,该价值秩序作为一个基本的宪法决定适用于所有的法律领域,并且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指导方针和推力.’”①

与其他几种宪法对私法关系的水平效力学说不同的是,阿列克西首先将这种“客观价值秩序”说与其“原则理论”结合起来,使这里作为一个指导方针的“价值”变成了他的原则理论中的、作为宪法权利规范的一个重要且相对更加具体和有操作性的“原则”,从而使一个哲学概念变成了一个法律规范.他认为:“联邦宪法法院的价值理论可以被重构为一种原则理论,等这里所引用的价值概念因此能够被原则概念所取代.”②

当然,这里阿列克西所使用的“原则”一词与一般意义上的作为总的指导方针的原则的语义不同.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集中体现在其《宪法权利理论》一书中.“该书的核心命题是,宪法权利范畴中的核心权利是原则,并且原则是必须基于比例分析进行适用的最大化实现的要求.该命题可以被分解为两个不同的主张:第一,规则和原则之间的区分对于该宪法权利理论是核心;第二,原则是在其适用中要求比例分析的最大化实现的要求.”③

既然阿列克西的原则是宪法权利规范,而宪法权利规范又是个人的主观权利,那么最大的问题就是原则如何体现其效力能够辐射法律体系整个领域的客观价值?正如阿列克西所说:“这种重构的核心概念是价值与‘客观的’之概念.”④他认为:“‘原则应当是客观的’之含义问题是很难回答的.”⑤

但是对于作为宪法规范原则中的客观价值的具体所指,阿列克西还是作出了明确的回答.这种回答是通过对一个具体的宪法权利规范的成分进行三重抽象和剥离来完成的.这种抽象和剥离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如果x拥有针对国家s要求G的权利,那么,国家s负有针对x的有关G方面的义务.这样的宪法权利规范具有三个很明确的要素,即s、x和G.x是权利主体,s是义务主体,而G则是权利内容.阿列克西主张,如果将s、x以及G中的具体特性(specific characteristics)从这样一个宪法权利规范中剥离出去的话,则剩下来的成分就是本文语境下的“客观价值”,用阿列克西的话说就是“最高抽象层次的原则”.

更加具体地说,首先,从这样一个规范中剥离出其主观方面,即权利主体x,这将从原来的“国家s负有针对x的有关G方面的义务”这样一个关系性义务导致“国家s负有有关G方面的义务”这样一个非关系性义务,即一个国家s有关G的纯粹义务.该义务的内容G正是其所赖以产生的权利的内容.如果将“禁止干涉表达自由”植入G的话,那么当主观方面,即权利主体x被剥离的话,则我们得到的客观原则就具有“禁止干涉表达自由”这样初步的(prima faciie)国家义务的内容.该原则对于具有影响法律体系所有领域这样的效力来说还是太具体了.它只能涵盖国家禁止干涉表达自由权利的领域.因此,要获取本文语境下的“客观价值”的具体含义,还需要两个进一步的剥离和抽象,即除了剥离权利主体之外,还需要剥离权利客体和内容的具体特性(这里指“禁止国家干涉”).“这种三重剥离将x针对国家要求其不得干涉x的表达自由的权利转变为一个纯粹的表达自由的利益(good).人们猜测这样的三重剥离原则就是联邦宪法法院在提到应当辐射到所有法律领域中去的、‘基本的宪法决定’、‘评价的指导规范’、‘价值决定’等等,或明白地说是‘基本法的主导理念’这样的用语的含义所指.不论如何,这样的三重剥离原则是这方面话语中最讲得通的重构.”⑥这种三重剥离原则就是阿列克西所谓的最高抽象层次的原则.

二、从三种模式到“三层次模式”:对原有宪法权利规范水平效力建构的整合与重构

结论:关于阿列克西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阿列克西的第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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