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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土地流转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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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深入发展的新阶段,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民生活方式正在发生历史性转变,*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进入到一个关键时期,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已经形成共识.在农村土地流转加快的态势下,农民土地权益不断受到侵害,如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有效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现代化尤为迫切.

关键词:土地流转;农民权益;保护

中国的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发展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需要发展以规模化生产为特点的新型农业.发展新型农业以大片耕地为前提,与农地细碎化现实相冲突.为解决此问题,*提出在保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情况下,允许农民通过合法形式和渠道流转土地.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土地流转呈加快态势,但农民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层出不穷.如何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是当前农村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表现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法律授予,容易受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侵害.农民土地经营承包权受侵害主要表现为:部分乡镇政府以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为借口,为一己之私利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将大部分土地租给或转让给企业.部分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以农业结构调整为由,强迫承包农民流转土地.部分村委会、村级组织以建设新农村或农业现代化为借口,将农民承包的土地强制收回来再转租或转包出去.部分政府部门对土地流转设置限制.

农民流转土地的直接目的是获取土地收益,恰恰收益权最难保障.农民收益权易受到流人方、村委会、乡镇政府的侵害.农户收益权不仅受流人方经营状况影响,也受村委会影响.农村土地流转中,部分村委会借交易*的身份或以村民委托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由,向农民获取显性管理费和隐形“工作经费”.少数村委会在流转土地中与农户争夺土地收益.土地流转价钱走高时,村委会将整顿清理的瘠土、坑塘土地和农户土地一起出租,村委会独享瘠土、坑塘地流转的土地收益,村委会取代农村集体组织成为土地流出方,直接损害农民土地收益权.

基层政府理应为农民土地流转提供管理、协调和服务,却因过度参与流转,直接侵害农民政治权利.部分乡镇政府为发展地区经济,未经农民同意强行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投资企业.部分基层政府将抛荒的农地、池塘或林地整理,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转出去,严重侵犯农户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土地流转后改变土地原有用途,侵害农民的社会权益.一些企业流转土地后,在田地上建造牢固建筑物,有的甚至置办工厂,田地破坏严重,失去生长能力.如果大部分农地流转后用途改变,中国耕地总面积将少于18亿亩,18亿亩的耕地红线一旦失控,粮食安全将受影响,出租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将花费更多用于购买粮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进城务工农民多聚集于东南沿海的外向型企业,易受国际经济周期与经济危机影响导致失业,多数失业农民会回家再就业,部分农民因承包地流转而面临双重失业.

二、农民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自身条件约束

中国农民数量多、知识水平较低,难以正确理解与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清楚如何获取最大土地收益.农民作为土地流转主体,未明确其主体地位、树立主体意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利用职权成为土地流转主体,代替农户直接参与流转,未征得农户同意流转农地.农户法律意识薄弱,很难意识按法律法规流转土地的必要性.流转中双方只达成口头承诺,未签订有效合同,即使少数签订合同,因合同条目不完整、双方权利义务模糊,签合同未得到权力机关公证,不具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因证据不足而招致合法权益受侵害.

农民作为土地流转主体,疏于监督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行为,村庄的四荒地或其他林地被村委会转包出去,农民并不知情,加上其维权意识淡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维权.

(二)基层政府角色定位不当

基层政府承担管理与服务职能,土地流转中应承担更多职责、提供更多服务.一些基层政府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对角色定位失当,土地流转中与民争利,未经农民同意流转土地,截取土地收益.

实现农业转型、从结构调整中获得土地级差收益是基层干部热衷土地流转的原因.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一旦发现土地流转有利可图就会以权谋私、滋生腐败,侵害农民土地权益.土地流转主体是农民,政府雖承担管理职能,但土地流转须经过农民同意,政府不能以管理为由,强制农民流转土地.

(三)村委会角色错位

村委会角色错位是农民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之一.村委会角色准确定位,对促进土地规范化流转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作用很大.

农村土地流转中,村委会承担管理和提供服务的职责.村委会作为土地流转中的第三方,是*桥梁,更是*人.村委会作为第三方,起着促使流人方与流出方对接、打通供需渠道、提供交涉机制和签约场地的作用,是目前土地流转的交易中心.然而部分村委会在土地流转中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以*或农民委托其*土地流转为借口参与土地流转,收取灰色收入,与农民争利.

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不清也导致土地流转中农民合法权益受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发包方一般为村委会.农民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人人有份,实际上法律未明确规定每个农民享有的土地份额,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不了解自身土地份额,导致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集体的权利与义务模糊,参与集体土地流转的热情降低、合法权益受侵害、集体经济组织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功能削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素质较低,对土地流转认识较少,村委会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力更大,与土地流转相关事项一般由村委会直接决定或召开村民大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决定.

(四)相关法律不完善

中国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除归国家所有外,其他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但法律对集体土地主体的概念界定模糊,土地产权不明晰.土地产权模糊,是农民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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