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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外资并购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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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世纪90年代以后,外资并购成为国际直接投资(FDI)的主要形式,其在给东道国带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增加就业的同时,也可能对东道国的国家安全产生严重的威胁或者损害.美国、德国作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典型代表,其建立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既各具特色,又带有一定的共性.中国外资并购领域的国家安全审查规则虽已基本建立,但远非完善.因此,借鉴美、德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的合理成分,强化中国外资并购领域的国家安全审查规则,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外资并购 国家安全审查 国家利益 比较法

引 言

20世纪90年代以后,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外资并购超越绿地投资,成为国际直接投资(FDI)的主要方式.外资并购在给东道国带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增加就业的同时,也可能对东道国的国防/军事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技术安全等国家安全产生严重的威胁或者损害.而国家安全不仅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属于国家利益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这一多边贸易机制明确认可的例外条款之一,世界贸易组织(WTO)沿用了1947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1947)中的安全例外规定.《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21条允许成员方在战争、外交关系恶化等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采取必要的行动,对其他相关成员不履行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义务.《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4条之二以及《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协定》(TRIPS协定)第73条亦有类似规定.此外,《和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协定)第3条规定,“GATT1994项下的所有例外均应酌情适用于本协定的规定”.由此,安全例外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条约和协定中一项公认的“安全阀”条款.各成员国均可正当援用.为了在利用外资的同时,遏制外资并购对国家安全造成的 影响,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等许多发达国家和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将损害国家安全作为否决一项外资并购交易的重要理由,并建立起一套兼具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以下简称“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由于各国对国家安全利益的纬度在认识上的差异,不同国家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既体现出一定的共性,又具有各自的特点.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中国对外资的市场准入逐步放宽,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呈上升和扩大趋势,由此引起的国家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凯雷并购徐工交易案” 参见史建三主编《中国并购法报告2006年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61-369页;倪同木:《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法规制》,载《2007年江苏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就是一则典型案例.然而,中国外资并购领域的国家安全审查规则直到2010年才基本得以建立,其内容尚不够成熟,影响了对国家利益的实现和保护.为此,本文采用比较法的视角,选取美国和德国两种具有代表性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和中国的相关规则展开比较研究,以期能够对中国并购安全审查规则的完善有所裨益.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美国作为世界上投资最为自由的国家之一,其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是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企业在美并购狂潮的压力背景下建立起来的.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贸易和竞争法》第5021节,规定“如果有确切证据认为外国人对美国企业进行合并收购或接管所形成的控制显然有害于美国安全,总统有权直接禁止该交易,并授权商务部外资委员会具体实施”.该规定修改了《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节,这就是著名的《埃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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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罗里 正案》 P.L. 100-418, Title V, Section 5021, August 23, 1988; 50 USC Appendix sect. 2170. .199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93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第837(a)节,即《伯德修正案》,扩大了《埃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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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罗里 正案》的审查范围.“9·11”事件发生后,美国进一步加强了对国家安全问题的关注和重视.2007年美国国会再次修订了《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节,批准通过了《2007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简称FINSA 2007) P. L. 110-49, 121 Stat. 246..2008年11月,美国财政部在修订《关于外国人兼并、收购和接管的条例》的基础上,公布了实施《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节的最终条例. 73 FR 70702, Nov. 21, 2008.2008年12月,美国财政部根据经FINSA 2007修改的《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节第(b)(2)(E)款的规定,发布了《关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实施的国家安全审查的指南》 73 FR 74567, Dec. 8, 2008.,就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已经审查并呈现出国家安全考虑因素的并购交易类型提供分析意见.至此,美国形成了一套十分灵活、可操作性极强的并购安全审查法律制度,为其国家安全利益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一) 审查机构

美国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将权力划分到三个机构,即外国投资委员会、总统和国会.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是由福特总统1975年签发的《第11858号行政命令》建立的,最初它仅具备跨部门的咨询、研究、协调功能. 40 FR 20263, 3 CFR, 1971-1975 Comp., p. 990.随着美国国家安全形势的变化,CFIUS的人员组成和机构职能亦处于不断调整之中.目前为止,CFIUS的固定成员已由最初的6名发展至16名,该16名成员包括9名正式成员和7名非正式成员.CFIUS的9名正式成员为:财政部长、国土 长、商务部长、国防部长、国务卿、美国司法部长、能源部长、美国贸易代表和国家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7名非正式成员为:劳工部长、国家情报局长、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总统经济政策助理、总统国土安全和反恐助理或者他们指定的人.涉及9个行政部门和7个白宫机构,以财政部长作为CFIUS的主席.其职能亦由最初的咨询协调扩展至实质审查.1988年里根总统发布的《第12661号行政命令》授权CFIUS接收外国对美国企业收购的通报,确定具体的收购是否具有需要进行调查的国家安全问题,并要求CFIUS在调查结束时向总统提交报告和建议.韩龙:《美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国之借鉴》,载《江海学刊》2007年第4期,第135页.而FINSA 2007则进一步加强了CFIUS的工作职责,如:每项交易案件审查结束时,财政部和牵头机构应当向国会证明CFIUS没有尚未解决的国家安全担忧;CFIUS须在国会要求时提交保密简报并发布详尽的年度报告;CFIUS应当监测并确保减缓措施得到遵守并跟踪撤回通知,对违反者有权给予民事处罚;如果当事方申报至CFIUS的材料出现实质性遗漏或错误陈述,又或者当事方故意或者实质上违反了减缓协议,且无其他充足的救济,则CFIUS有权重新启动国家安全审查;等等.因而,CFIUS是美国外资并购领域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最重要的审查和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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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变迁
摘 要 本文从研究《埃克森一弗罗里奥修正案》开始,通过对《伯德修正案》、《国家安全战略报告》、《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尤其是20。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最新进展与中国应对
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国家安全越来越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战略布局之一。作为被投资的东道国,一方面希望通过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另。

跨国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摘 要:作为各国资本输出中最重要的方式——跨国并购,现已日渐成为国家安全审查的重点,而且随着我国逐步适用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及建立负面清单,对国家。

论外资并购和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
摘要: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并购活动除刺激企业发展转型外,还刺激了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的快速发展。本文分析对比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与中国本土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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