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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氏论文范文写作 协议、禁令和招揽郑氏集团对外贸易策略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郑氏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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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将郑氏集团放在早期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分析了其面对众多的竞争对手和复杂的贸易环境时如何灵活地运用协议、禁令和招揽等对外贸易策略保护和争取商业利益,并最终掌握东亚和东南亚的贸易主导权.这些贸易策略和明清以来 政府所采取的打击私人贸易或者至少是不支持海商、漠视海商利益的政策颇为不同,反而和早期经济全球化中的强权国家葡萄牙、西班牙、荷兰和英国等国家的对外贸易策略颇为相似.

关键词:贸易协议;贸易禁令;贸易招揽;郑氏集团

一、引言

15世纪欧洲的大航海开辟了新的航线.发现了新的大陆,已有的区域性贸易圈被不断延伸的新航线重新整合在一起.新联系的建立一方面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市场,而市场整合所带来的需求扩大引起了全球性的商业革命;另一方面使海洋成为世界市场的舞台,各国商人竞逐海上,分享着需求扩大带来的商业利润.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到明朝中后期,私人海外贸易逐渐取代朝贡贸易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主体.1628年,东亚海域最重要的海商集团之一郑芝龙接受福建巡抚熊文灿的招抚.并被授予海上游击的官职.以此为契机,历经郑芝龙、郑成功、郑经和郑克塽四代,建立了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武装商人集团.“郑芝龙已成功地控制了绝大部分华商的海上贸易活动,无数海商团伙聚集在他的旗帜下.按他的号令耕耘于包括印度洋的广大海域”.“凡中国各货,海外人皆仰资郑氏,于是通洋之利,惟郑氏独操之,财用益饶”.郑氏集团人台后的郑经时期也还依然保有远东国际贸易的霸权地位.另外,郑氏集团在和当时最强大的商人集团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贸易竞争中取得了优势.1633年,料罗湾激战,郑芝龙击败荷兰东印度公司,1662年,郑成功收复了荷兰东印度公司控制下的台湾.郑氏集团作为东方商业革命、早期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参和者之一,主导着中国东海和南海贸易.但在远东水域,郑氏集团并不是唯一追逐海贸之利的商人,郑氏集团和他们之间既合作又竞争.面对不同时期的贸易形势,郑氏集团如何应对以确保自己的对外贸易利益和争取主导权的呢?

已有的对郑氏集团对外贸易的研究主要侧重于贸易额、贸易制度和组织管理等方面,虽然如此,对外贸易策略这一因素已经被众多的学者注意到.如倪乐雄和Hang对郑氏集团军事一商业复合体的关注,他们认为这种商业组织和西方有一定的相似性,而这种复合体最大的特点就是以军事为后盾致力于贸易垄断权的获得:黄顺力等也认为“通洋裕国”指导下的贸易和经济政策也和西方相似:陈东有将郑氏集团放在世界海洋发展史中探讨,也认为郑氏集团施行了富有近代性的重商政策;郑永常通过分析郑成功时期的一系列经济事件,论证郑氏集团的海洋性格和郑成功的贸易禁令.这些研究只是提到郑氏集团采取了一定的贸易策略或仅仅是从侧面暗示郑氏集团采取了支持和保护商人的贸易策略,而且仅侧重于郑氏集团的某一阶段,并没有对整个郑氏集团的对外贸易策略演进做全面的梳理.本文将从基本史料人手,从协议、禁令和招揽三个层面对郑氏集团的对外贸易策略进行考察.本文所用的基本史料包括:《热兰遮城日志》(第一册和第三册)、《巴达维亚城日志》(第三册)、《荷兰人在福尔摩莎:1624-1662》、《十七世纪台湾英国贸易史料》和《台湾文献丛刊》.

二、贸易协议

郑氏集團的早期,远东水域群雄逐鹿,除了郑氏集团外.其他的中国海商集团、日本商人和西方商人也非常活跃.李魁奇、杨六、杨七、钟斌和刘香集团除了进行海上抢劫外,也从事中国商品的对外贸易,此外还有大量的中国自由贸易商.漳州月港1628年的饷税23 400两证明了他们的存在.17世纪的前几年,日本商人曾经是难以对付的竞争对手,并一度建立起覆盖整个东亚和东南亚的贸易网络,1620-1630年代让在台湾的荷兰商人吃尽了苦头.但1633年之后,日本幕府发布锁国令,日本商人从此退出远东水域.西方商人包括葡萄牙、西班牙、荷兰和英国商人.尽管他们在殖民征服和贸易扩张上有着共同的兴趣,但他们之间在欧洲的矛盾(宗教战争)也带到了亚洲,远东水域也成为荷兰和英国挑战葡萄牙和西班牙贸易霸主地位的战场.

1622年之前,荷兰在东亚和东南亚贸易策略是武装劫掠和威胁前往马尼拉的中国商船,以打击西班牙人在马尼拉的贸易.并胁迫华商前往巴达维亚贸易.这种策略在1622年发生了转变.荷兰人开始寻求在中国沿海找到立足点以获取中国商品的安全通道.但1622-1624年,荷兰在澳门、大陆沿海的军事行动都以失败告终,最后退守台湾建立贸易基地.而当时的明政府并不允许外国商船到月港贸易,因而荷兰商人只能借助中国商人做 .荷兰人逐渐成为郑氏集团重要的贸易对象和竞争对手.在1624-1636年间,荷兰和郑氏集团的力量都不足以主导双方的贸易关系,荷兰采取通过贸易协议获取稳定货源的策略.而郑芝龙也希望通过贸易协议获得荷兰人的支持以扫除其他海商集团,因而贸易协议成为双方认可的一种贸易策略.但两者的矛盾也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贸易协定又是不稳定的.

1628年,郑芝龙就抚后,为了巩固地位而向荷兰商人示好,并归还了此前截获的荷兰Westcappel船及其所装的白银和船员.之后荷兰长官纳茨率领4艘海船到达漳州,并大量采购生丝.此间大量的私商也和荷兰商人贸易,郑芝龙派人阻止了私商和荷兰人的交易,并没收了私商的货物后将其赶走,这引起了荷郑双方的争执.之后纳茨回台湾调来9艘海船,并将郑芝龙扣押.迫使郑芝龙答应自由贸易,并和荷兰人签订为期3年的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郑芝龙保证在协议期内向荷兰东印度公司按规定价格提供稳定的中国货物,包括上等丝绸、砂糖和红色吉朗绸等;郑芝龙保证购买一定数量的东印度公司货物,如胡椒;协议所有商贾均可载运货物前往热兰遮城等.对郑芝龙来说此协议虽然是“城下之盟”,但郑芝龙还是获得了一定的商品订货和外国商品的货源.而荷兰的东印度总督却拒绝承认该协议的合法性,因为他认为该协议对东印度公司不利.“这一协定毫无必要,所定丝和糖价过高,这是中国人在万丹和北大年的销售价格.至于吉朗绸,我认为数量过多,而且担心在漳州不会获得广州的优质薑”.这个协议成为纳茨被撤职的原因之一.1629年,新的台湾长官浦特曼斯改变了纳茨对郑芝龙的强硬策略.东印度公司认为面对中国沿海的混乱和众多海盗集团,和中国大官和权势合作,共同驱逐海寇会带来最保险和持久的利益.同时,和郑芝龙一起就抚的海盗李魁奇再叛并击败郑芝龙控制了重要的贸易地点厦门,李魁奇势力庞大有400条帆船,此时除李魁奇的贸易船只外,其他贸易完全中断.郑芝龙因而向荷兰人求助,并以获得自由贸易为诱饵:而此时的荷兰人同时向郑芝龙和李魁奇开出了条件,但很快发现李魁奇没有兑现自己自由贸易的承诺,并很快倾向了郑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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