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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人论文范文写作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证人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30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本论文可用于证人论文范文参考下载,证人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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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了修改,在强制证人出庭、证人出庭范围和证人保护措施等方面有所突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但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为了构建适合我国的行之有效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需要从扩大刑事证人保护的范围、明确刑事证人保护的程序及扩充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措施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刑事证人 保护 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4-093-02

刑事证人是刑事诉讼过程中重要的诉讼参与人,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的顺利进行起到重要作用,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也是彰显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价值重要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主要在于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明确和完善刑事证人保护对象的范围、刑事证人保护的程序及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措施,对于提高证人出庭率,进而提高刑事指控的成功率,法公正,构建适合刑事司法实践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一、扩大我国刑事证人保护范围

(一)扩大保护对象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证人这一概念上采取宽泛的概念,包括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予以保护,证人保护的对象范围为证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并没有包括和证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员,如证人的孙子女、未婚夫(妻)、男(女)朋友等.而德国、加拿大等国证人保护的对象包括证人、证人亲属和与证人具有亲密利害关系的人{1}.这些人员没有纳入保护的对象范围同样也会影响证人出庭作证.为了打消证人作证的顾虑,保证证人顺利出庭作证,有必要扩大我国证人保护对象的范围,除了证人及其近亲属,还应当将证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员纳入到证人保护对象的范围.

(二)扩大保护的客体范围

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面临的可能既有人身方面的损失,也有财产方面的损失,但是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护证人客体范围只有人身安全方面,不包括保护证人因作证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显然不利于实现对证人的有效保护.因此,证人保护的客体范围应当包括证人可能面临的人身安全、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等各个方面的损失.

(三)扩大提供保护的案件范围

根据目前立法,刑事证人保护的案件范围过于局限.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明确列举了对证人提供专门保护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四类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除了这四类犯罪案件外,还有哪些案件的证人应当为其提供专门保护,并没有得到明确,实际上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如重大的犯罪、重大的暴力犯罪案件等,证人以及证人的近亲属和相关人员等也应该得到专门的保护,从而消除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

二、明确刑事证人保护的程序

我国目前关于刑事证人保护的法律条款大部分都过于原则性,保护性措施的启动时间、方式以及在何种情况适用何种措施等,都没有具体的程序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2}虽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保护证人的具体措施有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但是证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启动保护程序,如何对申请进行评估,由哪个机构评估,可以采取哪些保护措施,保护措施什么时候可以终止,都没有明确规定.程序使得公权力的运作透明,暴露于阳光下,这是对公权力的实质性限制,也真正实现一种有序运行.{3}笔者认为,证人保护程序具体可以分为刑事证人保护程序启动、实施、终止及救济四个阶段:

(一)刑事证人保护程序启动阶段

证人保护程序的启动可以由证人或其亲属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也可以由公检法机关根据案情依职权主动提出.对于证人提出的申请由其所处阶段的责任机关进行登记记录并予以审核,符合保护条件的,启动保护程序,对证人及相关人员可能遭受或已经遭受危害的程度进行评估,确定证人是否存在因出庭作证而使本人及其近亲属、证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可能遭受或已经遭受危害的程度等级.根据其可能或已经遭受的危害评估风险并制定保护计划、保护等级及保护期限.如果证人及其有关人员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存在较高的危险,证人保护机关应当提供紧急的临时性保护,立即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对其提供保护,防止证人及其相关人员遭受非法侵害.

(二)刑事证人保护措施实施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负有刑事证人保护职责是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为了便于刑事证人保护措施的具体实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证人保护由相应的办案机关负责,首先由证人所处刑事诉讼阶段的责任机关根据之前制定的保护计划,对证人在保护期限内采取不公开、遮挡容貌、变声处理、利用网络进行作证等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果案情重大,证人及其近亲属、证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可能遭受或已经遭受严重威胁,可以提高对证人及有关人员的保护等级,由相应的办案机关成立专门的证人保护小组,专门负责对证人及有关人员实施保护.

(三)刑事证人保护程序终止

证人保护程序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应当终结: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终结;刑事证人保护计划内容已完成;证人主动申请终止保护工作;对证人合法权益侵害的威胁已经排除的;证人不能履行作证义务的;证人在申请保护时,提供了虚假的重要信息等.刑事证人保护程序终结前应当由责任机关根据案件中的情况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保护程序终结的条件,如果符合终结条件,无论是主动终止还是被动终止,责任机关都应当向证人及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文件通知书,以显示司法程序的严肃性.

(四)刑事证人保护的救济程序

结论:关于证人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证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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