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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跑街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7

民国时期大学教师跑街式生活,这篇跑街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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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国时期大学教师为解决薪金积欠带来的经济紧张,希冀获得更优裕的生活等,而过上“跑街式生活”的大有人在.政府对此为“特殊情形式”的有条件认可、大学则为“商请校长式”的许可,二者对大学教师“跑街式生活”呈现有条件禁止.总体而言,大学教师“跑街式生活”苦且累,常需要长途跋涉、多校奔波,但是按时支薪又使得大学教师可维持生活水准,且此项收入较之中小学教师收入高.大学教师的“跑街式生活”,可以利于不同大学的教师学术交流,更新他校学生思维,其弊端则在于教学时间、教学效果等难以保障,大学教师教学和学术难以平衡等.基于此,国立教育考察团等提出必须从保障大学教师待遇、促进师资养成、培育大学教师责任感等方面努力.

关键词:民国时期;大学教师;跑街式生活

“跑街”一词的解释为:“旧中国商人雇佣的推销员.”[1]跑街有基本的月薪外加佣金,佣金的多少,全靠自己的本领.当时,为解决教育经费不足、薪金积欠带来的经济紧张,希图增加收入获得更优渥的生活等,“跑街式生活”不再是商店推销员、买办等的“专利”,大学教师四处兼课、兼差的也大有人在.大学教师“跑街”主要指本大学专任教师除担任本职工作之外还在外兼差,主要包括到其他大学兼课,到其他机关兼事等.[2]大学教师“跑街”首先有赖于自己的本领、能力等,而,尤其是兼课按钟点计算薪金,则使得大学教师能多兼多得.当然,大学教师“跑街式生活”因干扰本校教育教学、教师学术发展等,政府和大学明令限制大学教师,但二者依然并行不悖地共存着.目前,已有研究者围绕民国时期大学教师兼课进行了相关研究[3][4][5][6],但数量较少且主要集中政府法令的规范、对大学教师生活状况的影响等,因此本文拟从时人对大学教师兼课的戏谑为“跑街生活”入手,主要再现政府、大学对这一行为的态度,并力图还原大学教师“跑街生活”的原貌及在对比中突显“跑街生活”何以“禁而不止”.

一、政府和大学对大学教师“跑街”的态度

(一)政府层面:“特殊情形式”的规范

1912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出台《大学令》,允许大学在必要时可以聘请教师.由于民初大学师资不足等原因,大学专任教师和其他职业的人员均可列入备选,这也为大学专任教师兼课他校埋下了伏笔.1914年,北京政府教育部颁布《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薪俸暂行规定》,规定“凡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除特别规定外,不得兼司他项职务”[7].从此可见,民国政府成立之初,政府对大学教师校外由模糊规范到逐步禁止,但是“特别规定外”一语为大学专任教师留下余地.南京政府教育部成立后,主要对大学教师兼课进行了规定.1929年南京政府教育部明确规定:“凡国立大学教授,不得兼任他校或同校其他学院功课.倘有特别情形,不能不兼任时,每周至多以6小时为限.”[8]紧随其后的《大学组织法》第十三条指出,大学兼任教师的人数为总数的1/3以内.南京政府教育部的“兼课”令主要针对国立大学而定,且并没有完全禁止大学专任教师兼课,特殊情形下仍可每周兼课6小时以内.可见,民国政府教育部层面出台的限制大学教师兼课,并没有完全禁止大学教师校外,而是逐渐演化并认可为有条件的.

(二)大学层面:“商请校长式”的许可

对照民国政府教育部对“跑街式大学教师”采取“特殊情形式”的态度,大学当局同样没有完全禁绝此类教师的存在.1918年,北京大学教师聘任规则明确要求“教授不得兼他处职务”.[9]1922年2月11日,北京大学第五次评议会对教授又重新规定,即本校教授兼校外非教育机关,改为讲师或以教授名义支讲师薪俸;本校教授在他校兼充讲师须经校长事先认可并规定授课时钟.[10]对此,马寅初在给蔡元培的信中提出异议,指出为公平专、教师待遇起见,“凡有者,无论在教育机关与非教育机关,一律改为讲师”[11],此建议得到蔡元培采纳,教师均为讲师.1922年10月11日,评议会进一步重申本大学教师在外兼课,每星期不得超过六点钟的有关规定,如不得已而在外兼课者,请将教课及每星期钟点报告校长.[12]1924年3月11日,评议会第四次会议议决,“凡因兼差由教授改为讲师,其后欲恢复教授时,须于兼差去后在本校继续任讲师二年以上始得恢复”[13].由于大学教师兼课与本职工作一致,北京大学对本校专任教师兼课还算认可,对于教学工作悖离的兼非学校职务则严格禁止,以求维护本校的教育脱离政党、政治的牵绊,谋求学术、教育独立.

整体而言,大学教师有在校外兼课、兼事的通融空间,但是必须经过校长同意才可以到他校兼课、兼事,如四川大学要求本校各级教师非商请并经过校长同意,否则“不得兼任他处之职务或四小时以上之课程”[14].同济大学“教职员非经校长许可不得在外兼课,或其他职务兼任教员不在此例”[15].较之四川、同济大学二校教师兼课时限定和校长商定,浙江大学、清华大学除此点之外则要求得更为详细.浙江大学对本校专任教员兼课的规范如下.

第一,本校专任教员以不在校外兼课为原则,但遇绝对必要时,经校长同意,得酌量兼任;第二,专任教员兼课地点,应以杭州市为限,每周兼课时间,不得过四小时;第三,专任教员如有在外兼课之必要时,须由兼课之学校于事前商准校长,始得兼任.其兼课所得报酬,应由兼课之学校交付本大学会计课,再由校长商定数目,转奉兼课之教员;第四,凡未依照上项规则*,而在校外兼课之教员,概以兼任教员待遇.[16]

浙江大学并不提倡专任教师兼课,但是考虑到绝对必要时商请校长则可以兼任,但兼课只限于每周在杭州市兼课4小时,同时兼课所得由兼课学校转浙江大学会计课和校长商定后发放.比之浙江大学,1932年清华大学规定,专任教员、助教不能在外兼课或兼事,只有教授才有此种资格.在校外兼课或兼事的教授,首先必须完成本校要求的最低教学钟点,而后“须先得本校许可,其所兼课或兼事机关,应先函商本校”,每周在北平地区界限之内兼课、兼事四小时以内,且兼课所授课程应和清华大学所授课程一致,兼事则必须与所授课程性质相同.[17]追溯到1925年大学部成立之初,清华大学对本校教授兼课限定更为严格,为防止教师远离清华兼课影响工作,严格限定只可在毗邻的燕京大学兼课,并形成合作互用章程.[18]因之此规定,1926年7月份,梁启超邀请杨树达任教清华大学担任国文教员之初,信中明确指出“兼课为本校所禁,然则非辞师大不可”[19].到1932年的教授兼课办法,清华大学对教师兼课逐步放松关口,教授可以在北平周遭兼课,可供兼课的学校选择性更大,但是又从兼课时间、区域,乃至兼课酬劳、兼课和兼事性质均给予完整规定,足见对本校教师“网开一面”和“予以规范”双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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