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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廉政体制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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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以法律没有规定的主体、权责、客体、方式或路径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进行监察与防治腐败的活动,称为廉政体制外监督.虽然体制外监督在公共权力监督系统中处于辅助和从属地位,但具有很多优势,有助于形成体制内的压力及推动廉政体制改革和政府的廉洁高效.其局限性和有效性前提表明,体制内对体制外的包容和衔接很重要,体制外向体制内的过渡才是根本出路.

关键词: 廉政体制; 体制外监督; 腐败治理; 廉政建设

中图分类号: D035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15.04.007

廉政建设关系到政权的存续、社会的稳定与百姓的福祉.我国既有的廉政体制存在漏洞、僵化等缺憾.因此,廉政创新变得更为紧迫,要求监督形式更加灵活、高效.在政府廉政体制与绩效遭受民众和学者的诟病和质疑声时,体制外监督却屡收奇效.为此,探讨廉政体制外监督的内涵与类型、性质与地位,反思其优势、局限和有效性前提十分必要.

一、廉政体制外监督的概念及其理解

廉政体制是政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体制一般指有关政府组织机构及其权责体系、领导隶属关系及支撑其运行的根本制度的总称.廉政体制是政府机构和执政党制定的基于预防与惩治腐败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性质的条令、条例,具体指国家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及政党等具有法定监督权的主体依法防止公共权力滥用、惩治以权谋私行为的监控系统和制约体系.其实早在上世纪90年代,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就怀疑中国没有采取经济体制内的渐进改革,而是一种体制外的改革,他不仅主张继续体制外改革,而且将其作为我国改革前期的战略重点.[1] 吴敬琏的“体制外”改革论遭到一些学者(如刘烈农,1996)的质疑,而质疑声来自1994年之后,市场经济已确立了其合法地位,确立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即对计划经济体制本身进行了改革,因而不属于体制外改革的范畴.从这段历史插曲不仅可以看出,体制变了,体制内外划分的标准也就变了;还可以看出体制改革的推动力量往往来自体制外的优势力量与改革成果.经济体制内外的划分标准比较容易界定,而廉政体制内外的划分一直都没有明确的界定.

要准确地界定体制内与体制外,关键是确定划分体制内外的依据与标准,把握好体制内与体制外的实质区别.有学者指出,体制外是组织制度中不起主导作用或处于边缘位置的那一部分.[2] 与此类似,以警务监督为例,执政党、国家机关以及机关内部等依据法律法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监督警务,利用国家强制力对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侦查、处置,并产生直接的行政或法律效力,故称体制内监督;而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内的公众依法享有权利,对不当不法警务行使批判权、建议权、控告权和申诉权等,并产生一定的威慑力,故称体制外监督.[3] 如此划分即把组织中所有现行的运行制度都视为体制,其中占据主导性和中心地位的制度为体制内,这种观点看到了体制内外并存的现实和体制内的主导地位,但将体制内与体制外统归于体制本身,不仅划分的标准具有相对性和模糊性,不便对二者进行区分,而且容易引起逻辑混乱:既然都是“依法”,都是体制的组成部分,那为何有体制内外之分呢?体制内外的逻辑界线到底在哪里呢?

为了克服上述逻辑混乱,笔者采取经济学家的观点,把当前既有的廉政体制本身视为体制内,把超出廉政体制规定的但却具有预防与惩治腐败功能的措施、暂行规定、行为及方式的统称为廉政体制外.廉政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区分,关键在于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否占用了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资源.其区别的标准不在于是否行使了法律规定的权力,而在于公共权力监督与防治腐败是否超出了宪法、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例如我国宪法和《监督法》有规定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职权,党内的监督条例也有规定监督条例,可是这些监督职权基本没有行使或没有有效行使,但仍属于廉政体制内的范畴.根据上文廉政体制的定义和体制内外的划分依据,廉政体制外监督可界定为:为了最大限度克服公共监督的制度漏洞和体制障碍造成的监督失灵,完善与创新机制,提高廉政工作的有效性,以法律没有规定的主体、权责、客体、方式或路径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进行监察与防治腐败的活动.[4] 对廉政体制外监督概念的理解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由于廉政体制的弊端和低效,廉政体制外监督的目的是提高廉政工作的效率、促进国家公务人员的清正廉洁与廉政体制内的完善.

2. 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划分廉政体制内外的标准.对“法律”的界定十分关键,这里的“法律”指具有立法权力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已向社会公布与颁布实施的正式法律法规与宪法,不包括临时出台的规章制度或政策或试行的条令、条例(因“临时”与“试行”表示没能形成长效机制或常设组织机构,故暂不称其为体制内).

3. 公共监督系统的主体、对象、职责、权力、过程及其方式等要素众多,从理论上讲,这些要素中只要有一个不在法律规定之内的监督均属体制外监督,但现实中法律规定总有不周之处或存在模糊性.因此,廉政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区分也是相对宽泛的,更加精准的划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没有必要.为避免分类不清以及与下文的逻辑不符,这里补充做一种界定:宪法、法律与法规中具有笼统的规定而对具体监督的职责与权力、渠道与途径、过程及其方式、方法等要素之一或更多要素没有明确规定的,且没有形成长效机制或没有常设机构的,都视为体制外监督的情形.因此,廉政体制外监督涉及到相当多的社会监督形式与党内、政府内部的监督形式,在下文的监督策略中会作进一步论述.

4. 廉政体制内外的划分界线的相对性,还体现在时空的相对性.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体制外的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形成了长效机制(上升为法律或成立了合法的常设组织),体制外就转化为体制内.此外,在一个更大的体制范围内(如,政治体制相对于廉政体制,经济体制相对于市场经济体制),原来的“体制外”(如政治协商会议、计划经济体制)也就变成了“体制内”.

结论:关于廉政体制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廉政体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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