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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保护论文范文写作 微信平台作品著作权保护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著作权保护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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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微信平台;著作权;侵权;立法

摘 要:微信公众*和微信个人*转发的文字、图片、视频和录音等是否构成作品,需要根据“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来判断.微信平台转发作品侵犯著作权人的多项著作权.已发表作品电子化权属于著作权人.电子化权在我国表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的排除,值得商榷.微信平台上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来规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16)03-0370-06

2016年1月11日, 发布《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这是国内互联网企业第一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对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全维度披露.”白皮书公布了用户利用微信平台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数据,商标侵权案件最多,著作权其次,专利侵权最少.本文仅对利用微信平台侵犯著作权的问题进行研究.

2015年微信成为中国大陆用户使用率最高的自媒体平台.用户利用微信平台转发文章极为频繁.用户利用微信转发文章,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众号转发,一是个人*转发.转发他人文章,引发投诉的情形,据“白皮书”记载,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众微信号转载他人作品,但不注明作者,不注明来源媒体;二是转载内容注明了作者及出处,但未经授权;三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随意修改原作品内容.公众*侵犯著作权61%投诉表现在对文字类作品的抄袭上,而图片类和视频类相对较少.个人*侵犯著作权67%的案件表现为侵害摄影作品著作权.

微信公众号转发他人作品、个人*在朋友圈转发他人作品、个人*未经授权用他人摄影作品作头像或封面是否侵犯著作权?将他人已经发表在纸质期刊上的文章制成电子版,公布在微信平台是否侵权?本文将结合侵权法和著作权法的理论,以电子论权的属性判断为基础,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以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平台保护作品著作权提供指引.

一、微信平台“作品”的判断

微信平台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建立在保护的客体是“作品”之基础上.首先应探究的问题是判断微信平台上的文字、图片、声音或视频是否为作品.唯有作品才能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保护的客体.作品(works),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判断某智力成果是否为作品的两个标准,或者说实质条件.判断微信平台上的智力成果之“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本文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判断微信平台上转发的信息是否为作品,首先要判断该信息是否符合“独创性”的特征.独创性,要求作者独立创作,此处是指思想的表现形式为独立创作,并非指思想的表现是“独一无二”;它可能和在先的某种表现相同或者和另一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表现形式相同,而不符合“独一无二”的特征,但若是作者的独立创作,便具有独创性.有学者将这种特征形象地描述为“点对点”的关系.典型案例“李淑贤诉贾英华著《末代皇帝的后半生》著作权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作品的“独创性”的理解.最终李淑贤败诉,表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独创性”的解释采用的是“独立创作”说.在英美法系中,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曾有“额头冒汗”说.根据这个标准,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依据是作者是否完全独立地思考和亲力亲为地去进行实证调研,且禁止引用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即如果“站在前人的肩上”进行深入研究而得出的研究成果,不能构成“独创性”.此标准有个致命的局限性,即禁止利用前人的成果进行延伸创造,从而阻碍科技和社会文明进步.所以,这个标准已经被国际社会放弃.“独创性”包括从已有作品中衍生出的新创造.

独创性和文字的长短无关.微博、微信中文字一般都不长,但这不能成为阻碍其成为作品的理由.我国某作家创作完一本长篇小说,该小说是独立的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若该小说中有一首诗,被某人抄写放在其本人的微信个人*朋友圈中未作任何说明,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呢?这首诗是该小说作者创作的,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单独的作品,并不因为它只是该长篇小说的一个微小的组成部分而不构成独立的作品,所以,该某人行为构成侵权.

独创性和作品的载体形式无关.微信上的图片、录音或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关键看它是否具有独创性,而不是载体的形式.只要符合独创性的内涵,微信上的图片、录音或视频均是作品.微信个人*或公众*未经授权,复制、转发他人文字、图片、录音或视频作品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可复制性,实质上是指可感知性.某思想能否被人们直接感知或被人们借助某种载体感知,决定了它的可复制性是否存在.微信平台本身就是一个载体,所以在微信平台上呈现出来的文字、图片、录音或视频具有可复制性.

综上,微信平台上的文字、图片、录音或视频是否为作品,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判断的标准是“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一般情况下,微信平台上存在的智力成果均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二、作品发表权“穷竭”后著作权侵

权判断

微信公众号转发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微信个人*在朋友圈转发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行为最为频繁.此类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关乎作品发表权“穷竭”以及已经发表作品的著作权人还享有哪些著作权.

著作人身权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均具有永久性,保护期限不受时间限制,但发表权是一次告罄性权利——意思是,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公之于众之后发表权即行使完成,继此,即使该作品被他人转载而未取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侵犯其发表权.对“发表”的理解应掌握以下几点:第一,“发表”不以“是否为他人所知”为要件,例如某人将其创作的一首诗放在其本人的微信朋友圈中,但一直没有人阅读,并不影响其发表权的行使;第二,“发表”必须是向不特定的人公开,而不是在特定的人群中,如某教授创作一首诗,在课堂上向学生朗读,属于向特定的人公开,并未行使发表权;第三,发表权的行使必须以著作权人亲自行使或授权行使为要件,即著作权人有公开之“意思表示”,如某作者创作一首诗,被他人偷偷拿去发表在某杂志上,该作者并未行使发表权,他依然对该创作的诗享有发表权,只是他的发表权被他人侵犯了,但这不会导致其发表权“穷竭”.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著作权保护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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