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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食品安全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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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是一种新型而富有成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方式,是将、协商、服务等观念引入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体现.为充分发挥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的作用,需要从多角度、多渠道对其加以完善.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约谈; 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1-0189-02

一、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概念和性质

(一)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概念

按照约谈对象的不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分为内部责任约谈和外部责任约谈两种类型.前者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未及时消除辖区食品安全隐患的,同级政府对所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和食品安全隐患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后者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外部责任约谈是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主要方式.

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实现了食品安全监督方式由事后的处罚打击型向事前的服务监督型的转变,有利于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充分尊重和保证了约谈对象的主体地位,这是将以人为本作为食品安全监管指导思想的重要体现.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有助于强化约谈对象的法律责任意识,督促其加强管理,防范危险事故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性质

准确界定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法律属性是构建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理论框架和制度体系的前提和基础.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是一种新型的非强制行政行为,有其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为便于理解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法律属性,有必要厘清食品安全责任约谈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1.食品安全责任约谈不同于食品安全行政指导.食品安全行政指导主要是以指导、劝告、建议、鼓励等非强制性方式,并辅之以利益诱导促使行政相对人自愿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为目的的非强制行政行为.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目的在于警示、告诫、预防,有一定的威慑性,而且不按照约谈中约谈主体提出的意见采取整改措施,会招致后续的调查、检查甚至处罚程序的启动,所以其自愿性不明显.食品安全行政指导可以进行宏观指导,针对不特定的人群;也可以进行具体指导,针对特定的个体.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约”和“谈”决定了只能针对特定的约谈对象进行,而且必须事先“约”好,然后才能“谈”.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核心内容在于向约谈对象提出警示,而不是重在指导;即使谈话中有指导性的内容,其目的仍是为了警示、告警.

2.食品安全责任约谈不同于食品安全检查、稽查、调查.在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食品安全责任约谈与检查、稽查、调查容易发生混淆.食品安全调查的目的在于通过调查了解食品安全情况或做出行政决定;食品安全检查、稽查的目的在于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的情况进行了解;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是为了切实推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警示、告诫约谈对象问题的发生,防止进一步发生违法行为.

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的功能

食品安全责任约谈,作为一种新型的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在食品安全领域具有较为广泛的应用空间.责任约谈制度具有以下功能.

(一)责任约谈具有警示告诫功能

约谈结束后,约谈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并记入信用档案等方式,向社会传递一种被约谈对象没有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的信息,会影响约谈对象的公众形象和社会信赖度,会引起媒体及大众的关注和监督.

(二)责任约谈具有督促履责功能

约谈主体要求约谈对象说明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等方式,要求其以适当的方式尽快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而且责任约谈的对象是被约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助于督促主要负责人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三)责任约谈具有预防和控制功能

对于通过现场监督检查、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食源性疾病分析、消费者投诉、考核评价、违法犯罪案件的稽查等方式,排查发现食品安全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方式有助于尽早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旋进行预防和控制.

(四)责任约谈具有沟通功能

通过沟通交流,约谈主体可以了解被约谈对象的困难和风险,可以采取更有效的指导措施,帮助被约谈对象履行义务.责任约谈方提出的履行义务的重要性、要求、期限、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有助于被约谈对象准确理解约谈者关切的目标和重点,能够采取更有针对性、更积极的措施推动食品安全治理目标的实现,可以降低监管执法成本,及时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三、食品安全责任约談的实践探索

(一)国家统一指导阶段

在我国,约谈制度最早于2003 年在税务征收领域悄然兴起,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约谈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工商、土地、环保、安全生产等监管领域.2010年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48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率先在国家层面建立起约谈制度.地方工商部门、质检部门也在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中建立起约谈制度.《通知》规定责任约谈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约谈的目的和原则;二是约谈的范围;三是约谈的主要内容;四是约谈权限;五是约谈处理.《通知》对约谈的范围、约谈的主体、约谈的程序缺少系统性规定,导致约谈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借鉴总结国内外责任约谈制度的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在法律中增设了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二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三是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结论:关于对写作食品安全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食品安全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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