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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论文范文写作 替丈夫上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等8则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工伤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5

替丈夫上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等8则,本文关于工伤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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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丈夫上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小 保:

我丈夫是一家公司的清洁工.半年前,丈夫重病无法上班,我到为他请病假时,得知我丈夫当月已经超假,再请病假将被扣去双倍工资.我遂擅自顶替丈夫的位置干起清洁工作.谁知在抹二楼窗户时我不慎摔落,不仅花费三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六级伤残.我认为自己是在公司从事工作时受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却以我只是员工家属,私自顶替上班不能成为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按工伤处理.请问:我究竟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邱 婷

邱 婷:

你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损伤或患职业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表明,用人单位之于工伤仅仅限于职工,构成工伤的前提是伤残员工必须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能替代.你擅自顶替丈夫上班,并不等于你和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你虽是在公司从事工作时受伤,但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值得说明的是,虽然你不能通过工伤途径获得赔偿,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尽管公司对你的损害并无过错,但公司也就应当遵照公平原则对你作出适当补偿.如协议不成,你可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小 保

“微商”雇工为顾客送货时摔伤,该向谁索要赔偿

小 保:

张某是一名专门销售水果的“微商”,即利用手机微信做宣传的方式,推销自己的水果,并承诺只要购买金额达到100元以上,便能享受免费送货上门服务,让顾客足不出户便能吃上新鲜水果.一个月前,李某通过微信和张某取得联系,并购买116元水果后,张某安排作为其雇员的我送货上门.谁知,我在上楼梯时,因不慎踩到空矿泉水瓶而摔伤,并花去9100余元医疗费用.近日,我曾要求张某赔偿,张某以我是为李某义务帮工受伤为由,让我找李某索要.李某则借口其只是消费者,和我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而拒绝.请问:我究竟应该向谁索要赔偿?

郭丽丽

郭丽丽:

你应当向张某索要赔偿.

一方面,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即李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你的行为是否构成义务帮工和李某是否接受.而李某虽然接受服务,但你的行为却并非义务,也就是说本案并不构成义务帮工.因为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为满足被帮工人需要,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行为.姑且不论你能够从张某处获得劳动报酬,即使张某在宣传中所称的免费,也不是针对任何人,而是需要以客户购买其相应金额的水果为对价,目的是在于谋取商业利益,实质上也已经获得商业利益,故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无偿.另一方面,你只能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正因为你系受雇于张某,而非受雇于李某,且你的伤害发生在送货这一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决定了只能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相反,李某和张某达成交易后,张某便依据此前的承诺产生免费送水果的义务,而李某只需“坐享其成”,甚至李某对张某通过什么方式、由谁具体负责配送也无需考虑.更何况张某指派你配送事先没有也无需经过李某同意,乃至李某对此根本就不知道,即对你的用工决定权在于张某而不是李某,也和李某无关.

小 保

不服同事升职,暴力强令请客构成寻衅滋事罪

小 保:

我是一家公司的职工.一个月前,因公司车间主任离职,需要有人接替,公司领导经再三考核,决定顺应民意测验结果,破格让入职时间不长,但工作勤恳、认真、负责,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凝聚能力,且有专业文凭、懂技术的我担任.车间副主任周某及另外两名老员工见我入职不到一年,一夜之间便由普通员工一跃成为他们的顶头上司,而感到非常不服和妒忌.他们先串通一气,在工作上对我进行刁难,被我严厉批评,并按规章制度扣除月奖后,更是气不打一处来,但又不敢从工作上报复,遂决定用“友好”的方法整我.于是,他们借口祝贺我高升,要求我在当地最高档的酒店请客吃饭,因被我拒绝,他们以我小气、不知抬举为由,在不到一周的时间里,四次对我进行围攻、殴打,甚至最近一次还导致我轻伤.请问:周某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杨姊凤

杨姊凤:

周某等三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该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等(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等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则进一步指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恶劣”.和之对照,周某等人的行为已经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周某等三人让你请客吃饭,并非出于友好的祝贺,而是为了故意制造事端,逞强耍横,进而发泄妒忌、不满、不服情绪,无事生非地整你.另一方面,在你有权拒绝且已经拒绝的情况下,周某等三人又借口你小气、不知抬举,肆意挑衅、强拿硬要、随意对你加以殴打,不仅次数达到四次,构成“多次”(审判实践中为三次以上),甚至已经造成了你轻伤,即无论从次数上还是从导致的伤情结果上看,都属于“情节恶劣”之列.

结论:适合工伤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上班途中工伤新规定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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