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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视野论文范文写作 法治视野下我国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应急处置问题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法治视野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8

法治视野下我国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应急处置问题,本文是一篇关于法治视野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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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我国第一部反恐法业已公布,但当前对于什么是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学界尚无统一定论,这并不利于反恐工作的开展.科学界定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应当从暴力、恐怖、主义和活动四个核心要素出发,认清其与普通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行为之法律边界.进而从领导指挥、社会响应、情指一体、人员队伍、大数据云技术等多个角度、多个层面,全面认识当前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应急处置在体制、机制、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坚持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模式将其对策确定下来,从而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改革.

关键词:暴恐活动;应急处置;问题研究;法治

随着经济社会改革的迅猛发展,当前我国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以下简称“暴恐活动”)已不再局限于传统观念中的南疆等地区,呈现出地域扩大以及日渐高发等新的时代特征.相对于传统威胁,暴恐活动对改革的威胁更大,当社会安全稳定问题成为民众的主要忧虑时候,改革进程可能被拖延,甚至被打断.因而“反恐”一词在2014—2015年的我国格外刺眼,成为当前我国各级党政机关、暴恐活动应急处置部门高度重视且必须直面和研究的突出问题.然而究竟何为暴恐活动?暴恐活动应急处置建设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构建反恐法治体系?这是我们暴恐活动应急处置问题研究必须正面回答的三个问题.

一、暴恐活动的定义与法律边界

(一)暴恐活动的定义

概念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如何定义暴恐活动,是研究这一问题的逻辑起点,同时也是确立对恐怖主义基本立场的前提.然而,长期以来政府和学者对于暴恐活动的定义莫衷一是,而且除暴恐活动外,还存在“恐怖活动”、“恐怖袭击”、“恐怖主义活动”等不同称谓.称谓多样性,本身就说明了这一社会问题的复杂性.然而,难以明确界定,并不意味着暴恐活动不可界定,否则,界定不明、标准不一,贸然对其研究不仅会失去学术研究的严谨性,对反恐实践亦无指导意义可言.

笔者认为,暴力恐怖犯罪,简称“暴恐”,是指出于反对国家或社会的目的,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等其他破坏性手段,制造社会恐慌,违反一国刑事法律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活动”是由共同目的联合起来并完成一定社会职能的动作的总和,是由一系列动作构成的完整系统.“暴恐活动”可以理解为共同目的指导下的一系列暴力恐怖犯罪行为或暴力恐怖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集合,其中暴力恐怖犯罪行为是必要行为.也就是说,一个行为可能是“暴恐活动”结构体系的一部分,但它并不必然会被认定为暴力恐怖犯罪;但一个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暴力恐怖犯罪,那么必然存在“暴恐活动”.“暴恐活动”是对同一个系统内一组行为或现象的概述,不宜作为一个专有的学术名词去研究、分解.因此,我们在概念定义上选用的是“暴力恐怖犯罪”的称谓.

此外,将暴恐活动定义为犯罪行为,也正是将这一问题尽可能地脱离政治因素的影响,明晰研究范围的边界,迎合反恐实践的客观需要,同时回避了主体研究的问题(即将这一问题转嫁为国家能否成为刑法上犯罪的主体).

(二)暴恐活动的要素

当前学界对暴恐活动概念的分歧无非主要集中于对“暴力”、“恐怖”、“主义”、“活动”这四个要素的理解上.

1.暴力

“暴力”,从字面上讲是一种凶恶、残酷的行为,在《辞海》中解释为“强制的力量;武力;国家的强制力量”.事实上,法律上每一个概念都有自己较为确定的适用范围和领域,超越此领域则可能成为别的概念. 从增强打击暴恐活动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的角度出发,将暴恐活动中的“暴力”要素纳入刑法学的视野去理解,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反恐实践,指导反恐实践.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暴力”作为犯罪手段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然而“暴力”并不是严格意义上刑法学的概念, 不同条文中所规定的暴力当然也不可能具有相同的含义.但通过对暴力的作用范围、程度等基本问题进行类型化的界定,可将我国刑法中的暴力较为规范的解释为,“对被害人形成强制(心理上和生理上),妨碍其意思决定自由及依其意思决定而行动的自由而施加的有形强制力”. 从此意义上讲,暴恐活动中的“暴力”既包括传统行为意义生理上的“强制力”,即武力,也包括心理上的“强制力”,即“暴力威胁”.因此,“暴力”的本原涵义就是强制性,其目的在于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这种强制性在不同的场合其含义有所不同.而这种“强制性”与国家强制力不同,其更多的体现为“破坏性”.这种“破坏性”是建立在“强制性”基础上的“破坏”.“破坏性”可以解释暴恐活动中“暴力”的内涵,以及部分学者“恐怖主义是弱者对强者的不对称战争”的说法.

2.恐怖

“暴力”范围的研究必然是“暴恐”活动研究的应有之义,但“暴恐”并不是“暴”与“恐”的简单组合,“暴恐”更重在“恐”.“恐”是“暴恐”活动最为鲜明的特征.“恐怖”一词在《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一是感到可怕而畏惧;二是威胁、恫吓.” 暴恐活动中“恐”的要素,重在强调因为“感到可怕而畏惧”或是受到“威胁、恫吓”而产生的一种心理不安效应,即“社会恐慌”.就目前而言,不一定所有的暴恐活动都会在结果上造成社会恐慌的效果,制造社会恐慌也一定不是其行为的唯一目的,但其目的的实现,都倾向于选择制造社会恐慌的途径.而这种制造社会恐慌的途径往往是通过“残害无辜”而实现的.但长期以来,“恐”的表达要素究竟是“制造社会恐慌”还是“残害无辜”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有不少学者认为应当将“残害无辜”作为一个必备要素写入而与“国际接轨”(实际上是与英美等国的认定标准相对接),但同时带来了以政府和军警人员为袭击对象的“暴恐”无法认定的实践难题.某些国家政府也以此为借口,对发生在我国南疆地区的暴恐活动的性质予以否认,而对刚刚发生在加拿大针对军警人员的袭击 予以明确认定,反映出这些国家在暴恐活动认定上的双重标准.就此而言,将“制造社会恐慌”而不是“残害无辜”作为暴恐活动的必备要素,更为贴切,也更有利于实践认定,或者说有利于执法者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其准确判断,初步判明其是否为暴恐活动.

结论:关于法治视野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法治视野直播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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