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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资产证券化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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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摘 要?演真实销售是证券化交易的核心,其法律规制对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务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文章在比较法视域项下对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中的真实销售法律规制进行分析和研究:首先比较真实销售的定义和价值;进而通过剖析关键要素把握真实销售的法律判断原则和标准;然后深入分析真实销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最后结合上述比较研究,对完善中国资产证券化真实销售法律规制提出建议.

?眼关键词?演资产证券化;真实销售;资产转让;破产隔离

[中图分类号]D912.28;F830.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6)05-0091-07

2014年,中国的资产证券化经历了爆发式的增长.在这一年中,中国债券全年发行总量为11.9万亿元,同比增长32%;其中资产支撑证券的发行量达3 118亿元,同比增长12倍多,全年发行量超过历史发行量总和的2倍多①.其中,全年共发行66单信贷资产支撑证券,总金额2 819.81亿元,接近以往试点发行量总量和的3倍②.其中,全年银行间市场共发行65单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金额2 770亿元;和2013年发行6单共157亿元、2012年发行5单共192.62亿元的规模相比,数量和金额明显飙升③.

2014年11月2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1092号文),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启了新世界的大门.次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实施 清单和事后报备管理制度.在以上重大利好的推动下,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在2014年集中爆发.2014年9月至12月,共发行37单产品,发行金额为1 463亿元,单数和金额都超过全年的50%;在备案制推出仅1个多月的时间里,设立的产品就有15单,总额达689亿元之多③.

毫无疑问,这种爆发式发展标志着资产证券化已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未来.然而,虽然发展势如破竹,但相关法律理念、法律制度以及所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缺失和滞后,严重桎梏了资产证券化飞跃的脚步.其中,真实销售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其法律规制是资产证券化最重要的法律问题.相比之下,美国等证券化强国对此有着先进的法律理念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比较研究和探索借鉴发达国家证券化交易真实销售的法律规制,对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真实销售的定义和价值概述

真实销售(True Sale或Clean Sale)是指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Transferor Seller Originator)向发行人(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SPV)转移基础资产(池)或和资产证券化有关的权益和风险[1],以获得和资产未来 流相当之 或收益[2],使SPV获得资产所有权,使基础资产被隔离于发起人的信用及破产等风险.

资产证券化由“资产支撑”和“发行证券”两部分组成,其意义对发起人而言是低成本融资和资产出表,对资产支撑证券投资人来说是投资增值和投资利益保护;这一切皆是以真实销售为前提和保障.真实销售核心价值的内在方面是确认并保障发起人和SPV之间资产转移的合法性④;而外在价值则是在破产法视域项下达到广义破产隔离的效果⑤,使基础资产脱离发起人的债权人的追索,免受发起人信用和破产的影响,成为资产支撑证券的基础和担保,提升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等级,双向保护发起人和投资人利益,为资产证券化的实现保驾护航.

二、真实销售法律认定标准的比较和借鉴

(一)真实销售的法律认定原则

相比具体认定标准,真实销售的认定原则是一种更为抽象的内在认定机制;这种内在机制是具体标准的方法论基础,指出一种整体上的判断思路和价值取向.真实销售的法律认定原则一般包括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两种.

形式主义原则也称形式优于实质(Form over Substance)原则,建立在传统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认为一个合同的字面条款表明双方具有真实转移基础资产的意图,则法律就应当承认这种行为是真实销售,除非能够证明双方具有明显规避法律的意图.在英国、加拿大、德国等大多数国家持这种形式主义原则,即只要转移资产池的契约在形式上是资产出售,即可认定为真实销售.

例如,在英国,即使SPV对发起人拥有未付应收账款的追索权,即使发起人有回购权,即使资产池的 流/利润将以某种形式支付给发起人,甚至即使销售的经济效果和应收账款的担保融资⑥是相似的,只要一个合适的应收账款销售文件被当事人作为销售来对待,就将被认定为真实销售,而不是担保融资.而在加拿大,有关真实销售的判断更加直接和简单,根本无需考虑追索权的大小,只要求在证券化文件中规定:①“资产转移”的文句,它仅和绝对的应收账款的销售相一致;②确保发起人不保留“赎回权”或相似的重新获得标的应收账款所有权的权利,除非是因为其违反了担保或条件才有回购义务[3].

而资产证券化高度发达的美国曾采纳会计和管理上的实质主义原则,或称实质优于形式(Substance over Form)原则,认为应当分析和判断发起人是否已经向SPV转让了风险和收益,或者是否存在保留或共享的行为或现象,从而认定是否为真实销售.但随着资产证券化交易和证券化法的发展,美国呈现出逐渐从实质主义原则向形式主义原则转变的趋势.

(二)真实销售的法律认定标准

形式主义原则偏重于对主观意图的探究,而实质主义原则倾向于对客观表现的分析.而真实销售的具体认定标准,则是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并且以研究分析客观方面作为量化判断依据.例如,在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践最成熟的美国,认为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认定为真实销售:第一,发起人和SPV具有真实销售资产的意图;第二,证券化资产的权利和利益被完整地转移;第三,价格必须公平合理.而中国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中“金融资产之转移及负债消灭之会计处理准则”中规定:真实买卖之判断,乃法律解释之问题,必须从契约所展现之当事人意思,是否和客观之事实关系相符等观点,就让和资产之风险、收益及控制权转移之程度及合理性等问题,加以客观分析,始能正确掌握.因此,真实销售的认定标准应当考量和分析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哪些资产可以证券化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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