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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知识产权保护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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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对实用艺术作品的界定不同,导致存在不同的保护方式,有的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有的则采用《专利法》保护,且单一的方式很难使实用艺术作品得到全面的保护,由于其自身的特点,采用两种方式保护较为全面,但两种方式不代表是采用双重保护.

关键词:实用艺术品;实用艺术作品;外观设计;双重保护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伯尔尼公约》中,实用艺术作品的表达works of applied arts,有学者将其译为实用艺术品,①也有学者将其译为实用艺术作品.无论是译为实用艺术品还是实用艺术作品,其所指的内容应是实用艺术作品,只是在现实中,并没有将二者区分使用.②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品,而《伯尔尼公约》则是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所以其中的works of applied arts应该译为实用艺术作品更为合适.

我国《著作权法》③并没有对实用艺术作品做出规定,只是在国务院出台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里使用了实用艺术作品,但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具体内容没有规定.马苏耶认为:“公约使用这种一般性表述来涵盖小摆设、首饰、金银器皿、家具、壁纸、装饰品、服装等的制作者的艺术品.”④《版权法和邻接权法律词汇》一书中认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其实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概括:①实用性.只有为实际使用而创作或者创作成功后被实际上付诸使用的艺术作品才能被视为实用艺术作品;②艺术性.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具有审美功能的特点;③独创性.实用艺术作品必须满足《著作权法》上对独创性的要求.所以,笔者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即是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满足独创性的作品.

此外,需要了解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关系,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和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须满足四个条件:①和产品相结合;②是关于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③富有美感;④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⑤

其实外观设计条件中的第二和第三点强调了外观设计需要具有视觉上的美感,只要新设计达到一般人所认为的美感即可以说该设计具有美感.而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也要求作品具有美感,在这一点上,两者条件相同.外观设计条件的第一和第四点强调了外观设计必须具有实用性,和实用艺术作品要求相同.至于新颖性,则要求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人以同样的设计提出过申请,而实用艺术作品中的独创性要求是自己独立创作的,且满足《著作权法》对于独创性的要求.需要强调的是,满足的独创性的条件不一定是满足新颖性的,同样,满足了新颖性条件不一定满足独创性.此外,实用艺术作品包括了手工制品和工业制品两种,只有能进行工业化生产的实用艺术作品才可能申请外观设计.综上,笔者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和外观设计存在交叉重合的关系,即在满足实用性和艺术性之外,又兼具独创性和新颖性,则该实用艺术作品既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二、实用艺术作品的理论分析

《伯尔尼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了保护,并且要求各成员国均应该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但对保护的模式并没有提出要求.目前主要有通过著作权和专利权进行保护.

1.《著作权法》保护

部分国家采用《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但这些国家按照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和实用性能否分离将实用艺术作品分为可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和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只保护可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成分,却不保护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因此,实用艺术作品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实用性和艺术性可分的实用艺术作品,其可以独立存在的艺术性成分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二,必须达到《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当然,本文中既然使用的是实用艺术作品而非实用艺术品,本身的前提即包含了實用艺术作品满足了《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规定.

但是,通过这种以实用性和艺术性是否可分来区分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太过武断,如果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很高,但又不满足《专利法》新颖性的要求,则其将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这样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创作动力,不利于艺术创作的发展.此外关于实用性和艺术性可分的判断存在极大的问题,这种可分往往是抽象的,不是实物上的可分,那么对这种可分的判断往往取决于判断者的文化、教育等方面,很难做到统一的规定,不利于实际的操作,因而不具有切实可行性.

笔者认为,既然实用艺术作品满足著作权的相关规定,不应该因为该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成分和艺术性成分无法区分就将其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凡是满足《著作权法》的规定,均应该提供保护.

2.《专利法》保护

部分国家采用《专利法》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但是通过《专利法》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保护的范围不全面,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必须满足新颖性的实用艺术作品才可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那些满足了实用艺术作品的要求但无法达到《专利法》上的新颖性要求的,则无从给予保护;其二,《专利法》保护的是能够进行工业化生产的实用艺术作品,而纯手工制作的实用艺术作品,《专利法》亦无法提供保护;第二,保护时间较短,外观设计保护的期限普遍低于《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且比同为专利权的发明专利亦少许多,虽然《专利法》规定保护时间较短的原因是希望能够一方面对其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另一方面也希望能够促进外观设计的发展,但是,这样的规定把一般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艺术作品在满足《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情况同等对待,不利于对那些创作程度较高的实用艺术作品权利人的保护,反而会打击实用艺术作品制作者的创作性,使其失去创作动力.

结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知识产权保护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如何保护知识产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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