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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正当竞争论文范文写作 电商平台二选一是否触不正当竞争底线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不正当竞争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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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关心的是“二选一”行为本身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较少关心这一行为是由强大抑或弱小的市场主体做出的.如果“二选一”的本质更多是平台存在“以大欺小”的嫌疑,那么应当根据《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来进行判断

近日,京东和唯品会联合发布抵制电商行业要求商家“二选一”的公开声明,将电商市场的老问题再次推向公众关注的前台.

声明直指竞争对手天猫的做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从道德上对这种做法提出指控.而天猫则将声明描述为是“碰瓷式”竞争手段,并指明商家属于“自主选择”,理由是天猫相对于竞争对手存在竞争优势.

通过相互口诛笔伐的方式,的确可以产生有效吸引公众的影响力,但是在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层面,并不是理性、建设性厘清问题的方式.

仅以独家协议判定不正当竞争存疑

如果认为竞争对手存在违法行为,不妨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行政机关启动审查程序.在经法律程序认定之前,单方作出有关法律性质的判断并基于此提出公开指责,可能造成问题的模糊化处理,存在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其实,“二选一”的提法本身就比较模糊.字面含义指的是电商平台要求商家只能选择一家平台.这令人联想起互联网领域六年前的另一次著名“二选一”事件,即 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据媒体统计,电商平台的“二选一”争论在媒体视野中呈周期性出现.

根据京东和唯品会的声明,可以窥见此次电商平台“二选一”和“3Q大战”相比更复杂,不是不和天猫签“独家”合作,天猫就停止提供服务,而是会增加一些特定的不利条件,比如“受到削减活动资源、搜索降权、屏蔽等处罚”.也就是说,商家和平台是否签“独家”协议,待遇会存在差别,并不是“二选一”的字面意思,即不签“独家”就必须离开平台.

当然,待遇的差别严重到一定程度,也许就和直接拒绝提供服务的效果不相上下,例如直接“屏蔽”店铺的行为.

如果仅是“削减活动资源”和“搜索降权”,恐怕不能用“二选一”简单概括天猫的政策,而是在选择是否独家问题上,给出影响商家选择的更多约束条件,引导其选择签下“独家”协议.

此外,对于自愿签约“独家”的商家来说,他们期待能够获得相对于“非独家”商户更丰富的活动资源和更高级的搜索权益,也在情理之中.如果平台对于“独家”和“非独家”都给予相同待遇,倒是对前者构成了不公平待遇.

实践中,销售商或 商对于和自己签订独家销售或 协议的供货方,总是愿意给出更多的优惠或投入更好的资源,这是行业惯例.例如,德国一家签署了“独家特许经营”协议的被许可方发现,许可方对非独家经营者提供了同等的优惠条件,认为受到歧视待遇而起诉,最后结果是胜诉.

因此,单纯因为平台对“独家”和“非独家”进行区别对待就认定其操作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结论是存疑的.京东和唯品会作为知名的销售平台,应该也会对“独家”合作方存在特定的优惠待遇.

区别待遇可以存在,但要考察合理性

然而对平台在“二选一”行为中实行的具体政策,也有必要仔细考察.这种区别待遇可以存在,但应具备合理性.

法眼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最为相关的条文应是第12条,即“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此处“不合理的条件”表述甚为宽泛,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包括:经营者之间在交易中限定转售价格、销售地区、销售对象和不得经销竞争产品等条件,但并非只要出现上述表现形式就必然构成“不合理”,判断标准还在于是否符合“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

例如,特许经营行业中常见的独家经营、独家销售等协议,并不因为存在着“独家”的限制就必然不合理.独家方式有可能对于交易双方来说都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并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最大化,因此双方是自愿达成的交易.

由于交易条件一般都属于合同条款,将特定条款认定为“不合理”从而否认其效力,实质上是对合同意思自治的干預,因此需要谨慎.

这种干预一方面可能被交易一方利用来合法化其违约行为;另一方面,一旦法律将某类特定的条件确定为“不合理”,交易双方很容易对其进行规避.比如,如果认定超市要求供货商缴纳“通道费”为不合理条件,则日后超市很容易通过其他价格和成本分摊条款的变化来实现其目的.

对于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原则的情况,上述条款应当适用.比如,以欺诈、胁迫等方式达成的交易,就明显违反了一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这种情况实际上还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特定交易条件合理性的评价,还需结合具体细节展开,不可从行为外观进行一刀切地认定,宜细不宜粗.

目前,无法从公开渠道获知天猫平台的具体政策,如果按照声明中描述的“屏蔽”措施,亦即如果不签独家便将商家从搜索结果中“屏蔽”,则很可能超过合理的程度,违反了商家进驻平台之初的合理期待和意愿,实质上达到强制选择的效果.根据京东和唯品会的声明,可以窥见此次电商平台‘二选一”和.3Q大战”相比更复杂.图/视觉中国

此外,应考察对于非独家商户的“降权”是否符合事先披露的平台规则?如果涉及到双方格式合同的修改,是否属于单方无合理理由的任意修改,还是经过了特定的正当程序.

如果是不顾事先披露的平台规则而临时、任意、突然作出的修改,则可能构成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违背了自愿原则,属于对交易条件的不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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