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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保护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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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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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互联网时代,敏感信息对个人权益影响巨大,亟需利用法律武器予以保护.因此,在未来发展过程中,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个人敏感信息范畴,创设个人敏感信息保护例外规则,实现个人敏感信息关联性、动态性管理,健全个人敏感信息责任机制与救济途径,实现对个人敏感信息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个人敏感信息 例外规则 信息安全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互联网日益发展,以数据应用为基础的商业模式越加成熟,个人敏感信息极容易发生泄露,对个人合法权益构成威胁.近年来,我国一直关注个人敏感信息的法律保护,并出台《信息安全技术安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用于保护个人敏感信息.

个人敏感信息泄露具有不可逆性,必须进行全方位保护

《规范》中对个人敏感信息定义为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极容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的.《规范》对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全方位规范,认定财产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生物识别信息、身份信息、网络身份信息、网页浏览、行踪轨迹等都属于个人敏感信息范畴,该《规范》出台不仅有助于平衡市场和隐私权益保护,更为企业、监管机构、第三方机构在信息处理上提供法律界限.

《規范》主要用于整治信息管理问题,意识到现代企业在信息的收集与处理上,容易对个人权益造成损害,必须要设置一道“闸门”,对进行全方位保护,尤其是对个人敏感信息,更要坚决捍卫.在现代化社会,一些企业利用现代化技术,采取强制或隐蔽性手段收集用户信息,肆意传播大量的个人敏感信息,导致个人隐私权益受到侵犯,甚至影响个人正常生活.同时,企业在收集、储存信息过程中,因系统漏洞导致泄露,或被不法分子篡改信息,导致用户财产受损.此外,个人敏感信息泄露存在长期性与不可逆转性,一旦个人敏感信息泄露,将不可逆转地广泛传播,并且传播速度和范畴会持续性增长,无法制止或消除.

我国正处于互联网发展初级阶段,在信息安全管理上存在一些不足,无论是主动式的信息,还是被动式的信息泄露,都会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影响.可以说,我国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健全信息保护方法和途径,利用法律武器对非法获取信息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惩,确保法律法规在保护个人敏感信息方面真正起到作用.

西方国家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经验

一是差异化禁止处理规则.欧盟于1995年和2016年分别通过《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及其此类数据自由流通的第95/46/EC/号指令》和《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其中都明确规定差异化禁止处理规则,第一种禁止以“种族、政治、宗教等相关的个人数据”处置;第二种禁止以鉴别自然人为目的对“基因数据、生物数据的个人数据”处置;第三种禁止以“个人医疗数据、性生活、性取向等相关的个人数据”处置.由此看出,欧盟对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禁止对敏感信息采取任何处置方式.

二是创设例外规则.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考量,差异化禁止处理规则也具有例外属性.第一种是知情同意例外.如果个人同意服务商处理敏感信息,应允许服务商处理相关数据;第二种是公共利益优先例外.如果个人敏感信息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依法妥善处理个人敏感信息.

三是赋予选择权.美国在《美国一欧盟的隐私安全港原则》中明确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有关敏感信息时要提供明示的选择权,比如,为了诉讼、医疗、个人其他重要权益等.相比之下,美国对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更加灵活,允许当事人之间对敏感信息的范畴进行约定,但不得超越目的导向.

四是允许随时撤回与赋予被遗忘权.当服务商合法收集个人敏感数据时,个人可以对敏感数据要求撤回和被遗忘.此时,法律更加倾向于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允许个人随时对敏感信息进行撤回,可以要求服务商对敏感信息进行遗忘,以此更好地保护个人敏感信息.

完善我国个人敏感信息的法律保护策略

在遵照我国立法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个人敏感信息保护规定,以此来完善我国个人敏感信息的法律保护.

完善个人敏感信息范畴.《规范》已经对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准确界定,并罗列敏感信息的范畴,如、件、通讯地址、财产账户信息、行踪轨迹、交易信息等.但是,这些范畴界定仍存在“死角”,部分属于敏感信息的内容未列其中,如医疗服务信息、犯罪记录、性生活数据等.因此,完善个人敏感信息种类,就需基于现实情况,不断拓宽保护范畴,或设置兜底条款,让个人和服务商都能明确法律对个人敏感信息保护边界.

创设个人敏感信息保护例外规则.个人敏感信息保护并非一成不变,需要设立例外规则,以此来适应现实需要.我国法律在保护个人敏感信息时,应将个人同意和公共利益设为例外规则,实现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的灵活性.第一,个人同意.个人对敏感信息有着绝对的处置权,只要个人同意敏感信息处理,法律不应干涉个人意见,但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同意必须在完全知情、完全接受后果的前提下同意,服务商不得胁迫、引诱个人同意敏感信息处置.第二,社会公共利益.当个人敏感信息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应优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在合理的范畴内允许服务商处理个人敏感信息.比如,国家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应允许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个人敏感信息.此时,如果个人认为服务商处置超出必要范围,可以提起诉讼,禁止服务商越权处置个人敏感信息.

实现个人敏感信息关联性、动态性管理.一直以来,我国对个人敏感信息都采取“识别性”管理措施,以静态的标准对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判定,导致个人敏感信息保护遭遇困境.随着互联网发展,应以动态的“关联性”对个人敏感信息进行管理,将个人敏感信息植入具体的场景,通过结合具体场景,关联到特定的人或设备,综合考虑多元因素,判断服务商行为是否侵犯个人权益.保护个人敏感信息是世界立法趋势,但不能因为信息保护而阻碍网络发展,尤其是要区分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要在特定的环境下作出最准确判断.此外,随着大数据技术发展,服务商必然会收集,以便更好地开展服务,如果过度强调信息保护则会导致信息利用闭塞,引发“隐易”.正确的做法应实现动态性管理,强化个人对信息处置的主动权,将个人敏感信息处置权交于公民之手,由公民自主判断是否允许服务商处置信息.同时,服务商也要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告知处理可能导致的后果,健全服务信息处置的风险管理举措,确保依法、合理处置个人敏感信息.

健全个人敏感信息责任机制与救济途径.以法律手段保护个人敏感信息安全,必须要建立责任机制,理清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责任人.服务商在处置个人敏感信息时具有较高风险,法律需明确服务商责任,服务商具有妥善收集、储存、使用个人敏感信息的权利,但必须承担信息泄露的责任,基于泄露对个人损害程度给予赔偿.值得注意的是,鉴于个人难以举证服务商责任,司法实践中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服务商证明自己妥善地保护了个人敏感信息,未发生信息泄露现象,如服务商无法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救济途径方面,传统的司法救济途径是必然选择,但对个人而言,司法救济需要较高的成本,应成立信息监管机构,一旦个人认为服务商泄露自身信息,应向监管部门投诉,由监管部门代替个人维护权益.

(作者为衡水市委党校基本理论教研室讲师)

【参考文献】

①陈骞、张志成:《个人敏感数据的法律保护:欧盟立法及借鉴》,《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责编/肖晗题 美编/杨玲玲

结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法律保护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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