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专科论文>材料浏览

关于网购论文范文写作 网购纠纷诉讼新模式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网购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1

网购纠纷诉讼新模式,关于免费网*范文在这里免费下载与阅读,为您的网购相关论文写作提供资料。

网购论文参考文献:

网购论文参考文献 大学生网购调查论文邮政报刊订阅网新课程导学期刊新制度经济学论文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法中立案需要准确的被告信息,网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而欲提起诉讼,当平台拒绝披露或无法获取侵权人准确信息时会因无法确定被告难以起诉.江西省高院对于网络侵权提出了“预立案”的制度设计,即以IP地址、虚拟ID作为“被告”进行预立案后利用公权力确认实际侵权人,这项制度在未突破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为解决无法确认侵权人身份的网络侵权案件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随着网络环境日益复杂,只有创设更加多元的网络纠纷解决方式才能维护已具庞大规模的网络交易秩序.

关键词:预立案;网购纠纷;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责任和预立案模式

1.平台信息披露责任和立案困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应当注意的是第44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规则,仅仅适用于网络交易中提供商品致害和部分线上进行服务致害的赔偿责任,而不适用于多数网络交易中“线上+线下”提供服务致害的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失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应当承担单向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行为.这在美国侵权法中被称为“混合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家信息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否则可以基于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而要求其代赔偿,这是法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相关信息强制披露的相关要求,但是强制披露程序基于此法条并不能完全实施.其适用于网络销售商品致害的也有不正当性,即不能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信息提供的责任,如买卖双方根据平台上的信息而进行线下交易,如阿里旗下闲鱼(淘宝二手)等平台的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实际见面并进行服务活动.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致害消费者的,应当由销售者、服务者对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们是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事先承诺先行赔付,否则其没有义务进行赔付.

虚拟用户侵权的立案难是实务中的一个难题,很多卖家在商品出现问题之后,大部分的网购消费者会先通过网络服务平台进行维权.网络卖家隐藏在网络平台之后且受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信息保护,使得消费者通过法律维权的第一步也因此跨不出去.由于《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了四个起诉的条件,分别为:原告是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在明确的被告要求中,网购消费者受制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保密义务不能获取被告的有效信息无法进行告诉.我们着眼于法条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说,明确的被告是有明确的姓名、名称或者字号,且原告起诉的法院管内有明确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和原告就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提供网络卖家信息,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的消费者因搜集信息的能力不足而无法获取准确的被告信息.

2.“无名氏诉讼”和预立案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看起来能够为消费者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卖家信息的获取提供法律支持,但由于提供网络侵害人信息的要求是法院在正式立案受理后形成具有执行力的判决才可以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的,所以诉网络服务提供者成为了获取网络卖家信息的前置程序,这极大的提高了網购消费者维权的难度.

在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中,存在“无名氏诉讼”(John Doe Action)这样一种特别诉讼程序--原告在不知道被告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对其提起的诉讼--在网上侵权领域,系由法院通过司法指令的方式向网络服务商要求强制披露匿名侵权网络用户的身份.虽有学者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允许当事人提起匿名诉讼,但新的《民事诉讼法》在修订中并没有新增此项.目前在国家层面对两者冲突的解决没有具体规定,不过地方立法有新的法律设计,如江西省高院做出了创新性的设计:江西省高级法院2011年曾制定《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9条中“被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告知其可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暂作为被告.”设置了以网络IP地址或网络名称作为被告的预立案程序,这项新举措中原告可以凭此申请法院调查被告身份信息,可以查实被告真实身份信息的正式立案审理,无法查明的则不予受理.

3.预立案制度优势和面临的困境

信息查明过程大致有三种情况:第一,在各种平台实名注册的经营者,在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通过其信息找到本人时,即可完成网络侵权案件适格被告的确认.第二,当注册信息使用虚假资料,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没有明确的信息,则适格被告的确认附以技术手段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有帮助义务,如当需要其提供相应信息时的配合义务.第三,如该网络用户名通过技术手段被盗用实施网络侵权行为,应通过其他手段对真正网络侵权人的身份加以确认.预立案制度的设立不仅仅可以通过公权力查明IP信息,而且对于ID信息查明时可以法院的名义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应信息,降低了网购消费者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交涉的难度.作为公权力的法院代替网购消费者原告进行调查,并借助法院公权力对藏匿于IP地址或ID之后的侵权人进行确认.

不管是个人还是通过预立案手段申请法院利用技术确认相关IP地址和侵权人实际地址,在具体实施中仍存在问题.网络空间参和人在近几年已经达到了一个庞大的规模,而且由于便捷式的无线路由器及*软件的流行,使得IP定位愈发困难,特别是在用户的真实地址基础上可以生成多个虚假地址,将其发送给定位服务提供商(location based services,简称LBS),由于这些虚假的地理位置彼此很相近,位置服务提供商也不能区别地址的真伪.另外匿名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不会像网下那样被轻易发现,尽管利用IP地址或者采取在线搜查等技术手段也可以追查到违法者,但往往执法难度大、成本高.这种情况也容易使人们产生脱逃法律约束的心理,故法律直接限制公民网上行为的效果往往并不理想.

结论:关于网购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网购网站十大排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力推联校网教开创农村教育新模式
近年来,崇阳县全面拓展深化教育信息化的推广与应用, “三通两平台”硬件建设基本完成,全面开展“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应用,教师开通率达100%,学。

新常态时期大学生网购现状分析
[摘 要]大学生在不同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网购特点和问题。新常态时期大学生网购呈现出网购规模不断扩大、价格敏感度下降、社交型网购广泛流行、折扣信息。

新消法对网购中消费者权利保护
摘 要:我国于2013 年 10 月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新消法”,新消法于 2014 年 3 月 15 日正式实施。随着《消。

网络视频新时代升级网台联动3.0模式
自制内容的逆袭仅仅在两年前,“台网联动”的内容其实只有热播电视剧,视频网站之间的竞争主要就是高价购买热播剧的独家网络版权。不过视频网站在逐渐告。

论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