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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外资企业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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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逐渐确立,资本市场获得快速发展,各个行业呈现良好的发展空间.在当前全球一体化趋势愈加深入背景下,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愈加密切,国内外企业争相林立,共同站在同一个平台展开竞争,大量外资企业进驻中国市场,获得了快速发展.但是就当前外资企业在中国发展现状来看,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和缺陷,以至于对我国外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造成了十分深远的不良影响.由此,本文主要就外资企业法和公司法的冲突及其协调进行分析,就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改善措施,以求外资企业在本土市场经营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更加规范,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外资企业;企业法;公司法;冲突;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6 — 0073 — 02

我国作为世界大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呈快速发展趋势,逐渐赶超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也正是由于我国对外开放,资本市场获得了快速发展,外资企业在中国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资本交流和经济增长,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背景下,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的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法律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由此看来,加强我国外资企业法和公司法的冲突及其协调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对于后续理论研究以及实践工作开展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一、外资企业法和公司法冲突由来背景

我国的外资企业法从最初诞生,经过不断完善和创新已经历经了三十年的时间,不断的摸索和实践,无论是理论基础还是法律体系趋于完善.但是,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在对外资企业法和公司法认知存在明显的局限,至今已经形成外资企业法和公司法并存的局面.这种局面尽管在当时能够较好的满足外资企业经营发展需要,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逐渐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对新时期的司法部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

总的说来,我国外资企业法和公司法的冲突由来已久,上个世纪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制定了相应的外资企业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实际需要.但是由于当时社会环境问题,导致在当时对外商投资认知水平偏低,公众缺乏足够的认知,价值法律法规不健全,致使外资企业法建立之初就已经为后来的法律冲突埋下了隐患.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外部因素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外资企业法的实际应用,公司法作为市场经济主要的法律法规,对于我国所以以公司形式存在的企业而言,起到了极大的约束作用.《民法通则》是一部民商事基础法律,对于外资企业法修改和完善起到一定知道作用,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由于制定背景玩于外资企业法,所以导致当前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2〕.《公司法》在2005年进一步对其中条款内容进行修改,2013年再次进行修改,并未缓解外资企业法和公司法冲突提供相应的指导意见,但是这项指导意见内容过于抽象,实践操纵较为困难,所以更多的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上,难以从根本上有效解决外资企业法和公司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在当前全球一体化时代背景下,世界各国之间联系愈加密切,我国本土外贸市场开发程度越开越大,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外来资本领域矛盾的出现.由于我国立法部门工作效率不高,相关立法理念滞后,甚至出现了部分投资政策高于法律的现象,大大抑制了法律权威性,对于法制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就我国中美双边谈判问题来看,进一步将外资法律法规的修改问题呈现在公众眼前,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统一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有助于更加充分的发挥外资企业法作用〔3〕.

二、外资企业法和公司法的冲突

(一)注册资本方面的冲突

注册资本方面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首期出资比例方面,对于外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并未明确规定出资比例,但是在《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则明确规定外来资本第一次资本投入不能少于认缴出资额的15%,经过2013年对《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将外来资本投入首期投入出资额限制取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缓解外资企业法和公司法在出资额方面的冲突〔4〕.《公司法》经过不断修改和完善,明确提出如果针对外资企业另有其他法律相关规定,则采用其规定,这样的情况说明肯定了《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但是从另一角度来看,《公司法》同外资企业法之间针对外资首期出资额15%的规定存在不同,为什么《公司法》要取消,而外资企业法却仍然将这项规范保留下来,也正是以你为这种原因导致两种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如果取消这种对股东首期出资额限制,将有利于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其二,注册资本变更方式,无论是《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还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于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变更都需要经由相关机关的批准和审核.《公司法》对于此项内容的规定,并未作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只需要在资本变更中只需要出息股东会议的股东予以肯定,并作出决定即可,而在外资企业法中对于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变更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在《公司法》却并未要求需要审批〔5〕.基于此种现象,如果遇到外资企业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现象,如果采用外资企业法进行判定导致流程繁琐,在不同程度上加剧了企业发展负担,不利于吸收更多外来资本进入本土企业.但是如果采用《公司法》规定内容,其中强调的另有规定则很难解释,如果在外资企业法明确规定后仍然采用《公司法》进行判断,将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

(二)公司组织方面冲突

在公司组织方面的,外资企业法和公司法之间同样存在十分突出的矛盾和冲突,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企业形态

外资企业法规定企业形式应该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在《公司法》中却明确强调调整对象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6〕.从中不难看出,《公司法》强调外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设立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立的企业形态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为什么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很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这种现象是否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外资企业法中规定外资企业可以以任何形式的企业存在,同《公司法》中规定的外资企业形态相悖.

结论:适合外资企业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合同法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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